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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法庭”制度考察

         

摘要

“社会法庭”制度既有法律多元的理论浸润,亦是“乡土社会”对效益、自治和“接近正义”的现实需求.作为一种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变迁加剧,其存在基础日趋动摇:经济上,以城镇化为代表的现代化建设日益瓦解了“乡土社会”的地理版图,“熟人社会”转型为“陌生人社会”;制度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图景下审判公开、程序公正的司法建构,急剧压缩了“社会法庭”的适用范围,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发挥替代作用;观念上,公民法治意识的整体提升逐步消解了“厌讼”“贱讼”的传统观念,普遍希望通过司法公正实现权利.另一方面,“社会法庭”自身也存在法律定性、领导体制、调解依据、人员素质、效力认定、经费及物质保障等制度难题,长远来看或将失去其存在价值.必须推动“社会法庭”向现代纠纷调解机制转型需要:一是“社会法庭”并非一个科学严谨的提法,法律专有名词应通过立法予以保留,亟需规范“法庭”“法官”等表述;二是调解理念上应贯彻依法调解的原则,从“情、理、法”的传统观念转变为“法、理、情”的价值位序;三是结合“社会法庭”的运作实际,宜将其纳入人民调解的法制框架,进一步完善“三调联动”的纠纷化解机制;四是吸纳律师、仲裁员等法律职业者参与调解,借助其专业优势和职业经验,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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