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多元
法律多元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4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民族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8557篇;相关期刊98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等;法律多元的相关文献由140位作者贡献,包括邓红蕾、张建、张斌等。
法律多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557篇
占比:99.25%
总计:18698篇
法律多元
-研究学者
- 邓红蕾
- 张建
- 张斌
- 李瑜青
- 王伟臣
- 王启梁
- 胡北
- 魏小强
- 吴大华
- 周执前
- 李永伟
- 杨静哲
- 洪凌啸
- 牟伦胜
- 王彦志
- 袁雪
- 贾焕银
- Benjamin van Rooij
- 乔远
- 亚历山大·瑞里
- 代江帆
- 任春萌
- 何彬
- 何晶
- 侯猛
- 冯露
- 刘子旗
- 刘建勋
- 刘敬文
- 刘青山
- 劳东燕
- 千叶正士
- 卓泽渊
- 卢秀敏
- 卫跃宁
- 吴义华
- 吴林昊
- 吴玲
- 周晓虹
- 周晓露
- 周翔宇
- 周蕾
- 唐志勇
- 唐萍
- 姚旸
- 姚艳
- 孙彬生
- 孙海燕
- 宋玉萍
- 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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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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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不能理解为政府依据法律来治理社会。“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中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存在治理规范、治理主体和治理方法层面的区别,“法治化”意味着社会治理是多元规范之治、民主协商之治和政社互动之治。“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意味着治理规范和治理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它是以自治为基础、以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权力监督的治理。“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在我国的现实语境下,应当理解为执政党、政府、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充分利用国家法和民间法等多元规范,来维护社会的良好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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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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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实施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难题,一直未得到充分的理论支持。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需要配套法律来落实,这是一种带有法律中心主义色彩的法律实施理论。历经地方立法、平台规范和国家立法三个阶段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过程表明,法律与规范间可能会发生统一规则适用、改变社会涵义、补强平台规范、摆脱规范失灵等现实的互动效果,这些规范互动将使法律规则得到激活,并更好地被实施。以无理由退货制度为例的分析,可以揭示法律与规范间的互动关系,呈现法律如何在规范互动中得以实施。这将把规范互动引入到法律实施的研究中,在法律多元的框架下提供探索法律实施理论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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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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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越来越多法律纠纷的背后往往隐含着文化冲突.作为社会科学的人类学,其田野调查、参与观察、理解他者、使用当地语言等特点,都会影响甚至改变法律人对司法裁判过程的认知.人类学思维会注重拓展事实认定的边界;在进行后果考量时,会强调情理和风俗习惯因素;而人类学者也越来越多地作为专家证人进入司法裁判过程.法律人不仅需要法律思维,也需要借助人类学思维深刻理解纠纷背后的文化冲突,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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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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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法律与乡民们的生活习俗是同构的.由于法律一元论与立法中心主义排斥其他社会规范的司法进入,司法解释制度也抹灭了基层法官解释法律的可能性,从而导致我国乡村基层民事司法的规则贫困.通过对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与乡村地区社会结构之关系,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结构性缺陷两个方面的分析,探讨我国乡村民事司法适用法律不当的背后深层原因,进而提出在乡村基层民事司法中摒弃法律一元论、限制立法中心主义、改革司法解释制度、引入多元规则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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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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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中国关注的焦点问题,环境治理的途径多样,将环境治理纳入到法治轨道是有效手段.但是环境法治的过程中,国家法律与环境习惯法存在必然的联系,相互之间是渗透、配合的关系,同时还存在抵触与冲击的关系.法律多元理论不仅解释了现象,而且给我们环境法治提供了问题解决的理论基础,不论是国家法还是环境习惯法,环境治理成效是法律多元理论下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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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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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多元理论是法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核心命题.不同学科以其特有的学科视角和研究方法,对法律多元展开了论证.综合看来,尽管法律多元论仍存在一些理论困境,但社会科学路径(指人类学与社会学)的经验研究方法及其基本结论,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打破学科藩篱、探寻法的实质理性的意义.在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社会规范仍发挥着社会调控作用.在法律多元理论框架下探索传统社会规范的当代法治价值,既是对法律多元理论的丰富和验证,也对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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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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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法律多元主义理念启发,可尝试在国家制定法之外寻找其他同样能够发挥社会治理功效的补充性法源,并立足于有效维持社会秩序这一功能实质,将"法"概念扩容为具备公意性、强制性和规范性的规范形式,以为其他形式的法源预留必要的生存空间.如此一来,刑法就应是具备"法"的功能性特征与行为规制、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机能性特征的规范形式,而能够匹配该种描述的刑法规范形式,又可细分为硬法、软法和民间法三种类型,并对应于国家制定法、用于应对犯罪的非强制性公共规范和民间非正式犯罪防控机制三种规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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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北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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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了是我国民间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我国法律对其的态度是否定的,在苏力先生《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一文中,苏力先生试图从法律多元的角度论证私了与法律规避的等同性,以此为“私了”找到法理上的依据。但笔者对这种论证得出的结果表示质疑,并希望重新从法律多元的角度入手找出私了能否等同于法律规避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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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凤义
- 《第二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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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法律全球化”这一提法的质疑与检讨,认为“法律全球化”可能会遮蔽全球化时代法律发展的真实景象,引入法律多元的解释框架对于理解全球化时代法律发展是为必要,并试图指出法律多元的视角为法学研究可能开放出来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