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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基层公安单位和法律专家座谈,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于1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联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2月15日又开会进行审议,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建设,提高人民警察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亭,制定人民警察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有些常委委员认为,人民警察是司法力量的提法不妥。人民警察不同于军队,管理交通、户籍、特种行业的人民警察与武装无关。草案第三条关于人民警察的任务的规定,实际上已说明了人民警察的性质,可以不作上述规定。因此,建议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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