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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5年2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于2月24 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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