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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名影视作品名称权利保护的性质及其效力

         

摘要

问题的提出知名作品名称具有极强的商业利用价值,极易遭到市场竞争者的商业利用,进而引发第三人与作品投资者的权利纠纷。因此,知名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一直是学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极易被模仿的作品名称包括知名影视作品名称、知名文学作品名称、知名游戏名称等。在司法上曾引发广泛争论的“功夫熊猫案”中,“KUNGFU PANDA”是知名影视作品《功夫熊猫》对应的英文名称。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观赏电影是人们生活的重要消费模式之一,成功的电影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而知名电影作品的名称之上也凝聚了极强的商业价值。将电影作品名称与商品结合,通过移情作用增加商品的购买力,是对电影作品商业价值的二次利用,是使电影作品增值的一种重要商业模式。那么,除电影作品的投资者外,第三人是否有权利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电影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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