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知识产权》 >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摘要

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与日常口语中的"发行"在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不限于"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但它必须以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的却以日常口语中的"发行"代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错误地"视为"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同时错误地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或发行",不仅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还导致了第217奈与第218条之间的冲突.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