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大潮流日益深化,合作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行政"的藩篱,实现区域治理的范式变革,区域府际合作作为一项新型的区域公共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并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性选择.加强区域府际合作,需要以法治为基石,需要将府际合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加强区域法治建设,依法协调府际利益关系,推动从"依靠政策推进一体化"向"依靠法律推进一体化"转变,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适应公共治理的转型和与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相匹配,应在硬法治理与软法治理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构建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律治理模式,此种情形下的法治也将是"软硬并举、各展其长、相得益彰"的混合法治.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包括法制协调机制、利益调节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绩效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争议解决机制等,着力解决区域府际合作中的制度供给和机制设计与运行的问题,实现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