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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4-07-09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

会议文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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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最高行政法院(Le Conseil D'Etat)将2013年年度研究项目的主题确定为软法(le droit souple),其意图有二:一是促进(有关机构)采取充分措施来应对软法现象.在现代社会,软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二是明确了诉诸并使用软法的教义(学理).报告分为三大部分。报告的第一部分描述了软法现象的发展,并对软法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提出了软法的功效、有效性和正当性及其条件;第三部分明确提出了公共机构对于软法应当采取的相关主张,其应当像私人一样接受软法。通常软法的发展经常被视为规范衰败的一个标志,并因此造成了国家权威的削弱。最高行政法院并不认同此种观点。因为正好相反,软法有利于促进国家的创新,通过扩大公权力机关行为方式的选择范围,当然前提在于遵守合法性原则和非歧视原则。最高行政法院,恪守其作为基本权利守护者和政府顾问的职责,在政府与用户的关系方面,保留软法的效用及有效性。在此,行政机关可以发现新的行动空间:用户则被置于一个更加开放的地位,享有一系列替代措施来应对那些强制性规定,当然其前提在于这些措施已被事先确认在法律上是安全的。
  • 摘要:在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之后,如何实施法律以获得法治实效已经成为一个首要问题.从结构主义维度看,实施法律以获得实效的系统工程就是法治体系的构建过程.它主要呈现为一个由法治体系内在的、规范化的法学理论、法律文本、"立体"制度和法律操作技术等显性法治元素为形式,以外在的、中西合璧的以及潜性的法治资源诸如民主政治、群众路线、公民参与、专家指导和官僚政治相结合的"混合法治"为内容的动态结构.在这一动态的法治体系结构中,软法之治将发挥其独到的"契约型"法治价值和整合社会资源、消除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 摘要:低碳经济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它的顺利发展将依靠法律规范的保障和指引.从目前低碳经济立法的现有实践经验来看,面临着"硬法治理路径"与"软法治理路径"两条道路的选择.而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中,面临着的诸多的现实困境,并且从现有立法经验的实际效果来看效果不佳,这无异和我国低碳经济立法未能反映低碳经济发展的本质属性要求有密切关系.所以,我国应该充分发挥软法治理路径所具有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协调作用,通过有效设计低碳经济立法的路径引导制度,制定以企业和公民为主体的公众参与制度等静态性制度;并且在低碳经济软法的运行过程中,设计互动和沟通制度等动态性制度.让低碳经济立法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自主法治意识,最终形成为促进低碳公共利益事业的自主性法治动力.
  • 摘要:软法不仅是一种崭新的行为规范体系,更是一种以新型法治思维为基础的知识体系.它是国家治理迈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软法中所蕴含的未来、大局、辩证、分析、平衡等思维方法使之能够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提供有效的思路启迪;其次,软法以中庸之道为基本哲学方法,将美德、自由、效率、分配、强力等不同类型的正义观统一起来,形成一种能更适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广泛包容性的平衡正义观,这有助于明确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基本方向.再次,软法作为一种具有广泛的开放性、包容性和层次性的知识体系和规范体系有助于保障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具有比较清晰稳定的线型轨迹.最后,软法作为一种公共行政范式转变的动力,有助于推动国家管理的模式从古典的硬性管理型转变为现代的柔性合作治理型,从而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文章最后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完善对策.
  • 摘要:一般公法原理上而言,面对住房保障等行政任务的压力,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出现,体现了给付行政背景下国家任务的逐步扩张.从比较法的视角切入,通过对美国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制度梳理,从法定要件与规制政策上来分析,包容性规划政策如何将原本属于国家层面的保障房建设义务转移至市场主体,通过商品房搭配建设保障房的方式,来增加保障房的数量供给;同时,包容性规划政策对于阶层居住融合的规制目标,反映了现代规制国家早己不再局限于经济效率的价值判断,而趋于重视"社会团结"等非经济价值因素.但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切入,由于包容性规划政策本身所附带的财富再分配特征,法院对待包容性规划政策的态度体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司法在此议题上亦体现出明显的政治化倾向.通过对美国包容性规划政策的制度介绍,也为当代中国地方层面上保障房配建政策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比较法上的规制经验.
  • 摘要:本文根据社会学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一项研究结论,即组织治理结构决定组织功能发挥,选择"治理结构"作为探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改革的视角.作者发现,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治理结构的外在和内在向度都存在严重缺陷,从而提出了重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治理结构需要遵循的三项科学原则:卓越的科学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透明性原则;以此为基础,论述了重构的总体思路:需要明确专家委员会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身份,重新定位专家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调整专家委员会与风险评估中心之间的关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利害关系主体协商平台和各类网络联络点,赋予专家委员会及其构成要素充分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开放专家委员会运行机制等.
  • 摘要:设定行政许可的正当化根据包括克服信息问题、外部性及市场垄断.我国目前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过宽,"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有待厘清,实践中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年检、培训等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现象.这增加了社会成本,削弱了市场活力.应秉承私人自治、市场竞争、自我规制优先的原则,重视发挥标准制定、信息规制、事后监管、民事责任等替代性规制措施的功能.应改革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组织体系与程序机制,逐步成立相对更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应注重对新增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加以审查,对已有的相关行政许可进行再评价.
  •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两大潮流日益深化,合作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行政"的藩篱,实现区域治理的范式变革,区域府际合作作为一项新型的区域公共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并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性选择.加强区域府际合作,需要以法治为基石,需要将府际合作纳入法治的轨道,加强区域法治建设,依法协调府际利益关系,推动从"依靠政策推进一体化"向"依靠法律推进一体化"转变,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适应公共治理的转型和与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相匹配,应在硬法治理与软法治理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构建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律治理模式,此种情形下的法治也将是"软硬并举、各展其长、相得益彰"的混合法治.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包括法制协调机制、利益调节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绩效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争议解决机制等,着力解决区域府际合作中的制度供给和机制设计与运行的问题,实现区域.
  • 摘要:大气污染的复合性、流动性等特点决定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问题上必须高度重视区域合作.目前,三地正在积极探索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的有效途径.从软硬并重的混合法视野研究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的法治化,有利于加快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进程,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具体应当从软法视角下的京津冀区域联合立法、硬法视角下的京津冀地方立法以及软硬并重的京津冀统一执法等层面为京津冀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 摘要:近些年来,社区服务令在许多法制发达国家的诸多社区矫正方法中大放异彩,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率很高,并取得了良好的施行效果,但却尚未被我国刑事法制引入刑罚体系中.深入研究国外刑法中的社区服务令,借鉴其中的合理内核,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社区服务令的概念,并对其在国外实践中应用的历史传统和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论述了社区服务令的价值:避免监禁刑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及社区服务令本身所具有的体现文明社会发展要求的独立价值.第三部分: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论述了社区服务令作为在国外成长起来的制度移植入我国刑罚体系的可行性问题.第四部分:具体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建构我国社区服务制度的构想.
  • 摘要:近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是从公权力社会向私权利社会所进行的制度变迁过程.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媒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制度变迁是重新形成社会契约的过程.公权力社会中的媒体规治制度是媒体国家控制主义,私权利社会中媒体的规治制度是媒体自由主义,媒体在两种主义中的目标、功能和表现都有巨大差别.由于我国正在处于从公权力向私权利社会转移的过程中,媒体规治制度表现出这种过渡特征,尤其是对网络新媒体的规治制度,这种特征更为明显.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地缘政治以及文化传统对于媒体规治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不能将西方媒体自由主义包括言论自由制度进行简单地移植.中国的媒体规治制度应该是社会转型过程中逐步发展和调整的制度.
  • 摘要:网规是互联网时代的商业规则,其性质是社会规范,属于软法的范畴.网规治理和一般的软法治理相同,都具有灵活性、低成本的特点,但也具有其独特的平台化和机器化治理的特征.法律多元主义和商法的自治性,为网规的自治性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持.
  • 摘要:公众利用网络的政治参与形成了网络公共空间.它能够形成、传递和表达公众的意志和利益,是政治过程的初步形态.法治应用于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其目标是法治社会,要求建立实现公共利益、满足不同主体需求的秩序结构,同时有利于法治和民主,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是复合的过程,既要建立制度框架,也要充分调动不同主体的积极性和社会资源,并且传递其民主价值.法治化有不同机制和途径.软法之治和硬法之治是不同的工具,它们既明确了责任主体,也充分利用服务商和公众的参与,让平台成为治理场域.法治重视过程控制,要求治理行为的法治化,也要求治理目标的法治化.司法控制能够补强软法之治和过程控制,但应当符合法治目标.国家针对公民信息自由的积极义务是信息公开,针对公民言论自由主要承担消极义务,并以此检视治理行为的合法性.
  •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中国近年出现的一个新领域,其尚在不断的分化组合与发展过程中,因此,不宜由国家直接立法对之实行规制.但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诸如政策与法律风险.为控制其间产生的风险和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冲击,一种可行思路是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产品的规则、企业的规则标准流程,并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最后形成社会组织的公约.在软法治理的基础上,监管层对软法进行调研,最后将其上升为硬法.
  • 摘要:社区软法是社区公共治理的基本规范.由于语词使用、内容规定和目的追求等原因,社区软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社区软法的实施裁量有其实践合理性,对此可从实施者和接受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对象两个视角进行阐述.当然,自由裁量的不当运用也会产生不良后果,如对办事者进行区别对待、降低工作效率以及滋生不正之风等.对此,社区软法的实施者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制.这些措施包括扩大社区软法的公开程度、完善办理期限机制以及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等.
  • 摘要:本文将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管理体制解读为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并从西方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兴起来观察其基本进程,从我国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缺陷来凸显迈向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并最终将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界定为普遍运用法治思维的管理范式.
  • 摘要:现代国家治理相对于传统国家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客体立体化、目标人本化、方式规范化,手段文明化的特征.改革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要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深化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运行体制改革.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法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法治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手段,更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为了不断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指引改革,以法治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规范改革、以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制约改革和保障改革.
  • 摘要:为了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资源的不足、充分利用私人主体的力量,行政实践中发展出了第三方义务制度.承担第三方义务的私人主体拥有技术或者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可以更好、更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要求而发现与阻止违法行为.法律控制越是复杂,立法者越是需要使用侵权法、第三方义务制度与政府规制来共同实现法律实施与遵从目标、实现最佳威慑效果.不过,使用第三方义务的效果仍然有待进一步观察.产生有效的威慑是判断第三方义务是否适当的关键,除非第三方义务可以有效阻止违法行为,否则立法者不应过多地赋予私人主体承担第三方义务.政府如何更好地监督第三方义务主体,如何保护相对人的言论自由、平等权、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均是构建第三方义务制度需要认真考量的内容.
  • 摘要:软法以其独特的实践效用而受到法学界的关注.软法的语境,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软法所发挥的作用是独特的、积极的,因此加强软法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学者在国内法语境下的软法研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而在国际法语境下,研究则相对滞后.本文主要述及了我国学者们对软法的本体、成因、作用以及应如何对待软法的观点.研究表明,当前中国国内的软法研究明显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发展速度上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以国际法语境下的软法为研究对象的仅有1部译著,涉及国际软法的只有小部分章节。国际软法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社会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就需要中国的国际法学者深化这一研究主题。对国际软法的本体等基本问题研究的还不够深入,对于软法是否具有法属性,软法与硬法的关系,法律拘束力问题,范围及内涵问题,还存在着巨大争论。总体上,中国学者对国际软法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也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继续深入研究的意义。
  • 摘要:网络公共空间具有虚拟性、公共性、开放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其间运行的大量自治规则当属网络软法.为实现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进一步法治化,网络软法必须坚持宪法至上、不抵触国家法和辅助性原则."两高解释"忽视网络软法的作用,单纯依靠国家法、尤其是刑法维护网络秩序,其效果尚待评判.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必须超越自由与秩序之争,主要以网络软法维护二者的平衡.
  • 摘要:"郡县治则天下安",在中国政治传统中,县域治理历来被视为国之大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单位制的瓦解、人民公社的退场和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的治理模式较之以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随之产生了许多新的尚未得到有效消解的矛盾和问题.为了解目前农村治理的实际情况,发现当前农村突出的社会矛盾,探究其背后的历史成因,特就此选取广西武宣县进行深入调研.本文将当前农村突出的社会矛盾划分为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政府之间、农民与企业之间三大类型,每种类型中又存在着若干突出的具体矛盾。分析认为这些矛盾成因在于利益分配格局调整,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失灵,产权界定不明,信访体制缺陷等。进一步给出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社会矛盾的对策,即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确权登记,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等。
  • 摘要: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必须依法推进.缺少法制保障,难以形成三地的协调一致,难以规范协同发展的各种措施,难以将国家战略进行有序化实施.因此,探索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区域性行政协议的理论定位与法制比较对于这项国家战略的实施具有基础性意义.从表面上说,行政协议的提出对习惯性表述具有颠覆效应。从实质上说,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和行政契约具有本质不同。经济协作、法规先行是近年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工作经验与战略指导,也是区域内各利益主体互利共贏的政策保障。因此,京津冀三地政府通过立法协调机制,形成一个透明的,可预期的一体化市场规则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这将成为提高京津冀协同规模优势和持续发展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而国内外都市圈区域性行政协议的法制模式的主要差异在于“硬法为先”与“软法主导”之别,即依法治城与政策导引;“社会性”与“国家性”之别,即民众参与与政府主导;“自治”与“一体”之别,即地方自治与市场一体的差异。因此,理清京津冀区域性行政协议的制度定位与形式是决定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成功与否的法治任务,也是我国区域性行政立法的重要实践。
  • 摘要:协商民主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重要价值,不仅在实践中佐证丰富,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供了充分依据.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范分析显示,相关法律规范初步实现了地位、范畴、程序、实施等重要协商问题的制度化,且法律规范间的良性互动及政策手段与法律手段间的动态配合亦初具雏形.面对以自治县改市(区)、"大小自治"关系为代表的客观实践提出的全新挑战,在借鉴挪威萨米议会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应针对主体、地位、范畴、程序、监督、法律责任和配套规范等不同类型的条款进行分别剖析再提出完善方案.
  • 摘要:纳米科技从诞生到现在,创造了很多奇迹并造福了人类社会.但是,它也暗含潜在的风险,尤其对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会产生负面影响,加上其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也让人们对其充满了担忧.作为科技议题面临的困境,纳米科技自然面临着法律管制上的新问题、新挑战.对此,传统的国家垄断管制模式难有作为,风险治理理论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也作用有限.以公共治理理念为基础,通过软法对纳米科技进行规制不失为一种新的路径.笔者认为,纳米科技的风险治理,应该通过各种不同的机制,把相关的社会角色或利益方聚到一起,为科技的风险和负面效应最小化提供广泛的社会平台,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冲突寻找相应的解决途径,共同管理、共同协商,朝着为人类造福并最大限度地减弱其负面效用的方向发展。
  • 摘要: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选择形成的,有其存在理据和历史贡献,也存在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的问题;行政管理目标与民众生存目标的矛盾,是导致城管领域暴力倾向的根本原因,必须秉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理念予以妥善解决;必须正视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尖锐矛盾,尽快明确某个中央部委承担城市治理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职能,这是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的要务;还须要树立大城管理念、共同治理理念、柔性执法理念、多依据执法理念,形成多主体、多机制、多方式、多依据治理(包括硬法和软法以及更多的组织运行规则)的现代执法制度,形成城管部门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全体市民的更大合力,逐步开创公众参与、政民合作、民主行政的新局面.
  • 摘要:法官在案件裁判中是否应当考虑道德规范,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在任何国家,法官都不可能忽视道德规范的力量.道德对法官裁判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需要讨论的问题不是法官会不会受到道德的影响,而是应该不应该在裁判中将道德作为一种利益进行衡量.绝大多数的法官都认为法官裁判要接受良知的约束.良知实际上就是道德规范之一.如果道德规范约束了法官的行为,实际上,道德规范也就是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软法.究竟立法者和法官应该如何对待道德规范这一特殊的软法,应该是软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 摘要:软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模式,可以弥补传统法律模式在跨区域生态治理中的空白,完善生态法律责任体系,拓展生态治理法治化的疆域.在我国跨区域生态治理中软法规范的实然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丰富软法类型、增强硬法规范保障、拓展软法运用范围等途径构建跨区域生态治理的混合法治模式,以确实保障跨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实现.
  • 摘要:国际软法在以环境、人权、经济领域为代表的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主要原因是正式国际立法的迟缓与滞后性无法适应国际社会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国际软法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能根据国际社会环境的变化迅速调整和修正.国际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其对国际关系行为体所发挥的非法律性约束力及对国际法发展的意义不可低估.国际软法的指引、约束力来自于其自身的"内在理性"和国际治理的结构,它符合国际社会在这一时期的核心需求,迎合了国际共同体在这一时期的主导动机,反映了国际社会在这一时期的基本价值.国际软法的优势还来自于其自身形式上的经济性,通过筛选的过程,在自然的发展中优胜劣汰.国际软法积极发挥功能表明国际社会还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当通过逐渐规范软法、硬化软法而建构法治社会.
  • 摘要:法律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支柱.从动态上来看,反腐主要会产生立法方面的需求以及法律实施方面的需求.其中,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是关住权力,防范腐败的笼子,而法律实施方面的需求则是后续和保障.从静态上来看,反腐主要会对作为硬法的国家法以及作为软法的党法产生法律需求,二者在推进和保障反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显然是不同的,但却都是推进党的反腐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是反腐这一架飞机的两翼!目前我国在反腐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两方面不足,即:在立法方面,现行反腐立法对党法过度倚赖,在国家法的建设方面则相对薄弱;而在法律实施方面,客观上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党法越位"的突出问题.为此,在今后反腐过程中,应加强反腐的国家立法建设,并应加强反腐的执法建设.
  • 摘要:自软法研究在国内兴起以来,关于软法对传统法治模式,或者说对硬法法治模式的挑战,已有不少论著进行分析和阐述,在一些重要的方面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但是,作为一种迥异于传统模式的法规形式和治理模式,软法对于传统法治的挑战和冲击还远未被人们所深刻认识,在很多面都有需要继续讨论的余地。软法的兴起是与全球范围内公共治理的兴起分不开的。所以,在关于软法的挑战的共识中,诸如法的本质、法体现的意志、法的形式、法的形成主体等等,皆是与公共治理的主体多元化、意志多元化、依据多样化等密不可分的。同样,本文所讨论的软法在法的普适性、确定性、公开性、可预期性、强制性、效力性等方面对传统法治模式的挑战,同样也是现代公共治理多元化的背景。笔者认为应当这样看待软法的上述挑战:以更多协商、更少强制、更高自由为核心,深刻丰富和发展了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涵;应当坚持法的公开性原则;应当发扬光大软法的推定效力机制。
  •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建设走上了正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每五年一次大会,每年一次"中会",大会形成"报告","中会"形成决议,形成一种顶层设计机制.在“报告”和“决议”之后,紧接着的是“学习”“贯彻”“落实”的自觉、自省的执行机制以及项目评奖、模范示例、职务升迁的激励性的监督机制。30多年来,三会已经固定化、程序化,形成了一个特有的制度。这种制度因其对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强大的塑造能力,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机制。本文试图从治理机制的层面来研究三会及其报告、决议。就报告和决议的执行机制而言,它是最硬的软法。说它硬,是因为必须得到贯彻落实,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没有任何质疑的空间,没有任何敷衍塞责的借口。说它软,是因为落实的程度、落实项目是因人而异的,各各不同的,具有极大的柔软性。报告和决议只是纲领性的文件,它的目的是以强力意志推行自己的理念,因此它与以惩处为手段的硬法不同,其监督的机制以激励为手段。执行这样一种中国特色的软法,需要一种体现中国智慧的特别方法。邓小平顺应中国人民的思维模式,创造性地总结出“猫论”和“摸论”,在实践中,为了纠正上级机关的偏差,下级机关创造了“策论”。正是这种多样性、稳妥性和创造性的执行方法,确保了报告和决议在千差万别的区域和岗位上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当然任何软法的实施,都以硬法为底线。在执行文件时,无论是“猫论”、“摸论”,还是“策论”,都不能违反现行的宪法和法律。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
  • 摘要:在公共交往中,合理的公共规则是和平的必要条件,规则被执行也是和平的必要条件,而"规则+执行"构成和平的充要条件.同时,由于"规则+执行"就是交往体的组织性,还是交往成本降低条件和合作的充要条件,这意味着,"规则+执行"不但是和平的必要条件,还是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国家治理层面,则法治是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法治不但优于人治,并且高于民主.因此,法治具有正当性,国家治理当实现法治.
  • 摘要:从刑法到民法,再到宪法,反映出中国法律历史的足迹;从法制到法治,再到法治中国,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的伟大历程;从统治到管理,再到依法治理现代化,反映出治国理政方式的历史性巨变.随着法治历史大潮的波涛涌流,"硬法即法"缺陷日盖凸现,"软法亦法"一轮红日跃出地平线.作为软法园里的一棵小花小草——《柔性行政法》也破土而出.相对刚性行政法而言,柔性行政法也是法.因为柔性行政法:有它自身特有的概念、特质、渊源,有它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有它特有功能和作用;有它特有的一套制度,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给付等等;有它特有的实践规律和温和的运行机制.理论、制度、实践三个层面构成相对独立完整的柔性行政法的体系.尽管很幼嫩,但不失为新.
  • 摘要:区域府际合作治理日渐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促进区域合作之治理模式选择.其兴起与发展需要雄厚的公法理论支撑和完善的公法制度保障,从而对传统公法的价值理念、变迁路径、概念范畴、调整范围、规制方式、制度设计等带来冲击和挑战.公法必须通过完善核心价值体系,重构变迁路径和公权力配置制度、拓展公法范畴、健全公法规则体系等进行持续不断的回应性制度变革,以实现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与公法的良性互动,为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 摘要:失信已泛化为社会普遍现象,通过建构社会诚信体系进行"救赎"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主张.传统诚信观念整体性的破裂预示着道德诚信社会控制主体地位的丧失.社会分工、人口流动和个人主义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推动诚信体系重塑的关键角色,呼唤保障诚信的权威策略.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应以摆脱将"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论错误为肇始,通过知情权、隐私权、信用权等诚信权利的实践树立国家诚信法治立场.超越法治,吸纳和借鉴"非国家法"资源,与道德教化、合作治理相结合,借力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协作,才能成就"诚信中国"的梦想与蓝图.
  • 摘要:伴随信息处理传播技术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全面进入虚拟化、网络化和数字化时代.技术的进步,在促进金融服务业走向高效便捷的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步引起各国和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单纯依靠硬法及外部治理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软法具有多元性、协商性、开放性等特点,能够发挥预立法功能,从而弥补硬法结构性缺陷,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OECD、G20等国际组织以及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软法治理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可以为人们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也应通过软法在企业、行业和社会范围内建立全方位的治理体系,切实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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