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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劳务派遣之禁止——兼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摘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非但没有出现立法者原意的边缘化或缩减趋势,反而异常火爆,异化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手段。究其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政府通过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不当定位,根本性原因则是我国目前还不存在劳务派遣正常发展的环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剑指劳务派遣,试图通过完善立法使劳务派遣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规制劳务派遣,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强有力的劳动监察。在法制健全的完全竞争市场条件还远远没有形成的现阶段,暂时禁止劳务派遣,是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运转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现实要求,不是因噎废食,而是两害相比取其轻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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