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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重要的物权制度源于对罗马法中所奉行的“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的利弊取舍。由于前者倡导所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在18世纪及19世纪之初适应了当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它过于注重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的偏颇,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日渐产生负面效果。因此,物权的价值趋势开始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善意取得制度正是迎合这样趋势,以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观念为基础而产生的。该理念采纳了“所有人同意让他人占有其物品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要求返回其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转让人)赔偿损失,这种理论符合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与罗马法所奉行的原则相比更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动态发展、交易安全与稳定性以及谋求社会的整体效益。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立法者对静态的财产所有权保护和动态蹬财产交易安全平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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