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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及其限度

         

摘要

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教育惩戒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事实惩戒和惩戒处分两类.事实惩戒属于教师的职业权利,教师在惩戒种类、事由、幅度和时机的选择上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惩戒处分属于教师的法定权力,教师仅在惩戒的幅度和情节认定方面享有有限的自由裁量.除发生违法性阻却事由,教育惩戒仍需在法定的限度内运行,事实惩戒不能为教师故意意志支配下违背常人理性的行为,惩戒处分则需规范正当和程序正当,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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