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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书制度看清代州县书吏对衙门的控制

         

摘要

文书行政是清代州县衙门运行的重要特征,书吏往往凭借文书成为衙门运行的实际掌控者.在司法领域,通过对呈状、契约、叙供、结状等文书的处理控制着案件的受理时间与审判结果;在税收领域,从赋役全书、串票等赋税册籍的制作到保管,皆由书吏掌控,以致州县税收事务均由书吏包征包解.之所以如此,是清代州县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共同作用的结果.将文献中讨论书吏弊端的“负面”材料“正读”是我们重新审视书吏在州县衙门中的作用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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