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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介绍贿赂罪认定的一个误区r——兼论《刑法修正案(九)》对介绍贿赂犯罪的修改

         

摘要

生活中常出现介绍贿赂者通过介绍贿赂行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司法实践中多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按介绍贿赂罪定罪做不到罚当其罪,因而多以行贿罪课处该类行为.然而,介绍贿赂罪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违法行为,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不能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尽管当前介绍贿赂的行为有着越来越职业化、牟利化的趋势,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介绍贿赂罪的处罚足以震慑和打击该类犯罪活动,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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