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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摘要

药品召回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它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予以调整.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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