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东方法学》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哲学透视——与夫妻关系的比较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哲学透视——与夫妻关系的比较

         

摘要

未成年子女与妻子都曾处在屈从的地位,但经过19世纪的妇女解放运动后,妻子取得了与丈夫相对平等的地位,相反,未成年子女却未取得与父母平等的地位,原因在于他们没有行为能力,没有自己的收入.因此,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是不平等关系或屈从关系.由此推论,我国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错误的.不平等关系并非全然消极,它们可能是保护关系而有利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