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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人利益是企业利益的核心——“国有经济改革:理论辨析”之二

         

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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