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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时期西南边疆基层民族地区法秩序的动态结构

         

摘要

元明清时期西南基层民族地区,基本上维持着一个国家法和习惯法在内容上有所“分工”、运作中相互“配合”,两种权威性资源时有冲突和变通适应的格局。国家法一直注重对民间有效资源的挖掘和利用,在保证国家权威对地方的有力渗透时,依据民族地区的特点,为其保留一定的传统权威治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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