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重点调查与分析了现行核工业体系涉及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及优化管理,物料或“废物”循环、再生利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美国、欧共体成员国家,以及中国政府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技术导则、技术文件等. 从18世纪初的工业革命,一直到20世纪上半叶,人类关于发展的观念,主要是以经济的增长来进行定义,认为经济增长了就是发展了。直到20世纪60~80年代,人类在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公害事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痛苦之后,开始积极反思和总结传统经济发展中不可克服的矛盾,努力探寻新的发展途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广泛酝酿并逐渐成行,这一发展舰堪称人类社会现代发展史上一次划时代的里程碑,目前己被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基本认同,并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原则,融入到国家的发展战略和行动之中,作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指导方针和基本战略。 美国政府在1976和年1980年分别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 <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在1984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中的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这些法律的颁布及实施推动了废物最小化概念及原则的提出。1988年美国环境保护署(USEPA)出版了《废物最小化评价手册》。该手册明确指出,可以通过减少源项、再循环和再利用、处理和处置方法实现废物最小化。与此同时,废物的产生者也认识到废物最小化原则对他们经济发展非常有利,因此资源循环与再生利用也就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 1992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其技术文件《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和分离》中提出了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概念。随后,IAEA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核工业体系各个环节(如矿冶、燃料制造、核电站、后处理等)及核设施各个阶段(如设计、运行、退役等)中废物最小化和物料循环再生利用的技术要求。1995年IAEA发布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中九条重要原则。这些文件详细地阐述了IAEA关于核废物管理的重要思想 中国政府有关部委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相继发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文件,加强物料和工业“废物”的循环与再生利用。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组织制定“循环经济法”,“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成为勾画循环经济法草案的主线。在我国核工业的创建、自主发展以及核电发展过程中,我国核行业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管部门也相继颁布了有关核工业与核技术利用产业领域放射性废物和物科循环再生为了促进我国核工业、核电事业、非核动力应用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核电和非核动力应用技术产业的公众可接受性,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物料”的循环与再生利用足其一重要的战略途径。例如,在所有核燃料循环过程中,利用大量的设备和材料生产它们所设计的最终产品。然而,与其它任何工业设施一样,在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期间,除了主要产品之外,还将产生一些副产品、边角材料和废物。大量的这些材料、副产品或废物的某些成分都具有潜在的价值,并可以在原来的工艺内再利用,或直接或经恰当处理之后可以在工艺之外再利用。不同材料涉及的程度及在核工业内它们循环与再生利用的可能性,在核燃料循环活动的不同阶段是不同的,且通常是随着从前端到后端处理,直到退役而不断增加。废物附属产物的最小化和循环与再生利用的实践,可以改进工艺的经济性、可以最小化潜在环境影响。在核燃料循环设施寿命期间的所有阶段,从运行、维护、修改到退役,都将产生大量的附属产物,包括:副产品、边角材料和富余工艺材料,工厂构筑物和设备等,它们被归类为废物且可能伴有放射性核素的污染。不管这些附属产物是否有潜在价值,它们都必须得到恰当的管理,保证整体燃料循环尽可能地使成本最有效,使环境影响最小化。因此,“循环与再生利用”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产业发展的需要,更是企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