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限度
合理限度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411篇;相关期刊109种,包括甘肃行政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合理限度的相关文献由133位作者贡献,包括田飞、侯顺、刘志云等。
合理限度
-研究学者
- 田飞
- 侯顺
- 刘志云
- 刘浩
- 成红艳
- 晋国群
- 朱学磊
- 李雪莹
- 杨洁
- 欧阳志高
- 穆湘兰
- 缪合
- 胡大伟
- 贾邦俊
- 邢宏
- 郭雅楠
- 丁伟
- 万小燕
- 乔乐天
- 何雨霞
- 何雨霞1
- 余剑
- 侯进荣
- 倪奇昕
- 储贝贝
- 关宁宁
- 刘万青
- 刘德祥
- 刘新卫
- 刘超
- 卢映
- 吕士杰
- 吴保宏
- 吴昕栋
- 夏佳
- 夏佳1
- 夏民
- 夏沁
- 姜瑞青
- 孙晓莉
- 宋晓东
- 宋菲
- 宗河
- 寇枫阳
- 岳丹丹
- 廖明岚
- 张严方
- 张倩
- 张庆庆
- 张新(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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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昕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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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但也产生了商品生产销售的一些乱象,其中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早在本世纪初就已经为立法者和政府部门所重视,如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便在原有规定中加入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的条款。但长期以来,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并未得到明显改善。时至今日,随着消费新业态快速发展,仍有许多商品为吸引消费者眼球,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商品进行包装,既浪费了资源,又增加了消费者负担,还会引发环境污染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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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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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将"公共场所"分解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将经营场所之外的非营利性场所囊括其中,存在未区分二者的义务标准和限度的问题.非营利性公共场所与营利性公共场所在责任基础上具有异质性,因此其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与限度应较低.非营利性公共场所安保义务之作为来源可分为诚信原则和服务合同关系,它们在作为义务之标准上应区别对待:二者均需按照法定标准履行义务,无法定标准时仅需履行一般的警示、提醒注意、防护和事后防止损害扩大之义务即可,其中防护义务并非强制,应根据防护的现实可能性和成本加以考量,但来源于服务合同关系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服务场所内安排专门人员、设置安保设施.在责任承担上,非营利性公共场所之责任应限于合理的预见可能性,且采用先前类似犯罪行为理论作为推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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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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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教学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方法,对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加强师生互动、提高教学实效性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方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宜过分夸大,不能本末倒置.要遵循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特点与规律,坚持导向性、科学性、贴近性的原则,根据教育教学过程的现实情况与具体要求,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案例教学的合理限度,以切实推进教法优化和课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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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遵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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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司法判决遭受各种不当批评的情况常有发生,尤其是信息传播活跃的时代,批评往往夹裹着负面信息快速扩散传播,产生负面司法舆情,影响司法权威,但却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判决应当接受批评,且容忍度应高于其他一般事务。但基于法官履职保障、法官慎言的职业要求等原因,批评判决也应有限度。由于公众对不同身份群体批评判决言论的公正性期待不同,该批评性言论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应根据不同身份群体区分批评限度。同时,从立法、行业、司法3个层面对不当批评进行具体实践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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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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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仅要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还应当履行对其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对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隔离危险、预防危险等义务。教育机构因未能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服务和保障义务,导致安全隐患并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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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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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正当防卫在法律体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当防卫制度是维护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致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种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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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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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再处理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已经为立法所确定,主要体现为民法典人格权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新颁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一系列信息处理行为的规制。从立法意涵来看,虽然两部法律中并未出现“个人信息权”的表述,但是个人信息主体基于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益得到了立法的积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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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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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在程序方面具有被动性、公开性、透明性、多方参与性及终结性等特征。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审判权,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控辩对抗与司法者中立为基本构造,其理想形态是由控、辩、裁三方形成的等腰三角诉讼结构。由于审查起诉本质上也是一种司法裁判活动,因此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权本应隶属司法权。在审查起诉权的宏观蓝图中,检察官应当坚守审查起诉的司法官身份,强化审查起诉的司法化构造,恪守客观公正的司法官立场。然而,审查起诉权司法化的宏观蓝图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呈现得并不美好,存在不同程度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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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湘兰;
李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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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学生安全既是教师的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通过对广州市某区小学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多数小学教师在安全“预见义务”上能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关注学生性格差异和课程类型差别,在“避免义务”上能做出事前教导、活动在场和及时制止等行为,在伤害发生后能履行及时告知与合理救助的义务,但仍有少数教师在“预见义务”履行上存在疏忽、在“避免义务”上存在模糊等缺位问题.建议学校进一步强化教师的安全教育责任,明确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建构义务履行的监察机制,督促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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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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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云南省7个新增设区的市的立法基本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发现设区的市在立法中存在大量重复上位法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地方立法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地方立法具有从属性和有限性,地方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的影响,以及地方立法主体对立法技术掌握和运用的不足。同时,着重关注地方立法重复的合理限度,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基于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确保立法体例的完整性和构建法律条文间的关联性等考量因素,认可地方立法对规范性、原则性、责任性等上位法法律条文进行的必要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