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
名誉侵权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7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33篇;相关期刊227种,包括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政府法制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安徽省第四届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第八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等;名誉侵权的相关文献由364位作者贡献,包括江南、潘家永、单国胜等。
名誉侵权
-研究学者
- 江南
- 潘家永
- 单国胜
- 牛车
- 魏永征
- 严言
- 佳木
- 吴献举
- 吴瑛
- 徐迅
- 曾晓明
- 李勋
- 杨正文
- 杨聘
- 洪加祥
- 王松苗
- 王眉
- 王虹颖
- 石破
- 纪范
- 胥晓莺
- 莉红
- 谢庆元
- 陈堂发
- 马赛
- 高国立
- 黄明清
- 丁红荣
- 丁镜
- 丁馗
- 丛丛
- 中雍非
- 为卫
- 于洋
- 于红
- 仲婷婷
- 任俊媛
- 任广耀
- 任燕
- 任祝华
- 任诚宇
- 何小勇
- 何晓平
- 余同云
- 侯宇锋
- 俊华
- 俞宏雷
- 六六
- 关二娜
- 关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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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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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为新闻和信息的大规模传播提供了重要的渠道保障,但与此同时诽谤内容的多级分发和裂变式传播也引发了大量的针对媒体、平台或个人的名誉侵权纠纷。其中,因网络传播主体通过复制、转发或设置链接等传播行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已成为网络侵权治理的新问题并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治理的严峻形势,《民法典》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明确调控人格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并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等提供倾斜保障。通过司法裁判文书的梳理,研究发现当前网络链接名誉侵权主要表现为舆论监督动机型链接、信息加工型链接、技术服务型链接三种类型,《民法典》1025条、102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可间接调整此类侵权问题;但由于网络链接名誉侵权纠纷面临着多元利益冲突和复杂侵权形态的双重困境,《民法典》1025条第二项及1026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诸多应用和操作难点:一是网络链接动机的司法判定不准确,不利于舆论监督立法目标的实现;二是网络链接名誉侵权行为的多元表现形式或不同类型的司法认定偏差,阻碍了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三是网络链接主体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导致对注意义务司法适用的不合理。因此可结合美国治理网络链接诽谤纠纷的"再出版理论"及其司法判定原则和方法,从理论方面构建符合我国语境的网络链接名誉侵权"再出版责任"的基本理论框架,同时在制度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1025条"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注重司法认定的全面性以及基于不同链接主体性质建立1026条的差异化适用标准和"核心+次要"因素判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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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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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较之传统的名誉侵权具有主体多样、传播便捷、影响重大等特点。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保护在司法层面表现出案件数量日益增长、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涉案主体多元、管辖权混乱等特征,基于此,本文针对具体特征,提出了确立管辖权位阶、区分举证责任、合理进行价值平衡等改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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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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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编辑,你好:我因对公司给予的工资待遇不满,遂申请离职。公司在给我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夹杂了"……工作表现平平,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等负面评价,我认为公司的评价不属实,并会给自己今后的求职造成影响。请问,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作这种负面评价合法吗?李兆平李兆平读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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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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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遂在网上对女方发起攻击。女方忍无可忍,起诉名誉侵权并申请法院签发了人格权侵害禁止令--发现丈夫与婚外情人生下孩子,妻子愤而起诉离婚吴琳与杨庆刚结婚时,杨庆还在广州市增城区给装饰材料市场老板开货车。婚后不久,杨庆对吴琳说,做建材买卖很赚钱,只是苦于没有资金。吴琳的哥哥吴平是房屋中介老板,有-定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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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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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将媒体诉至法院,主张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不断爆出,这些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分寸把控的思考。在新闻界人士看来,虽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新闻工作者的履职保障以及禁止行为作出一些规定,但"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边界远未到非黑即白、泾渭分明的境地,尤其涉及某些具体个案,仍然存在探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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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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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媒体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业态,其自身所具有的互联网属性和特点极易引发名誉侵权纠纷.审理此类案件,虽可依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应同时考量网络环境的特殊性,根据被诉主体的不同类型适用有区别的认定标准.在原告主体资格审查方面,应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誉权的主体的非唯一性.在被告主体资格审查方面,应着重区分原创用户、转发用户、评论用户侵权行为之不同.在构成要件方面,要注意区分行为违法、主观过错方面的不同和其中的因果关系.在抗辩事由认定方面,应注意区分涉及公共利益的正当监督、批评和评论的正当性.另外,应注意公众人物和法人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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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
张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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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严重失实"是司法实践中判定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的重要依据,但我国法律并未对"严重失实"进行明确的界定,法院认定时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媒体规避侵权难的结果,损害新闻监督与自由,文章以被评价为"为判断新闻报道是否存在过错及严重失实提供了具体衡量标准"的网易考拉诉《中国经营报》名誉侵权案为例,分析法院认定"严重失实"的标准,对其不同情况进行细分,为新闻工作者规避"严重失实"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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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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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和广泛应用,公民的名誉权在新媒体环境下被屡屡侵犯.而作为侵权客体的被侵权人遍布各行各业,从法人到自然人、明星到普通"粉丝"、政府官员到普通群众都有可能成为侵权对象.本文尝试以被侵权人为核心,以典型案例分析为主体框架,以名誉权侵权行为为例,着重分析被侵权人易受到侵害的原因以及他们的诉讼心理和应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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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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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媒体为大众带来迅速、 便捷的同时,因自媒体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名誉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侵权环境的不同造成我国现有法律对自媒体平台上名誉权的保护不够.自媒体平台本身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性——参与群众的广泛性、 发布信息的低成本性以及信息阅读的强制性,导致自媒体名誉侵权的快速性、 无休止性和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协调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确定名誉权保护的界限,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名誉侵权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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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孟颖
- 《安徽省第四届新闻传播学科研究生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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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微博空间是一方自由开放的网络世界,人人都享有自己的话语权.但微博中的不良言论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肆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有可能会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恶劣者甚至会引发法律诉讼.近年来,从国内第一起"金山诉周鸿祎"案到最近的"方舟子诉360"侵犯名誉权案,公众人物微博名誉侵权案件愈演愈烈.文章从现有的法律条文及理论对微博名誉侵权行为加以界定,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措施,以期人们能进一步认识微博名誉侵权行为,减免微博名誉侵权案件的发生:第三方通信平台的技术监管,侵权人身份的后台认证以及发布者与转发者的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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