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6篇、专利文献25851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商事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01位作者贡献,包括范健、刘俊海、吴静瑜等。
商事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851篇
占比:99.63%
总计:25947篇
商事行为
-研究学者
- 范健
- 刘俊海
- 吴静瑜
- 张和琼
- 张民安
- 洪婕
- 王保树
- 王慧
- 董翠香
- 袁泉
- 谢维华
- 赵吟1
- 万卫强1
- 任尔昕
- 位甜甜
- 傅鼎生
- 关家涛
- 冯元
- 刘凯湘
- 刘卫锋
- 刘奇林
- 刘战国
- 刘晓茹
- 刘沛佩
- 刘辉
- 卢耀发
- 吴筠
- 唐婧
- 唐迪
- 喻胜云
- 姚鹏
- 孙建
- 宁金成
- 宋倚君
- 尹中卿
- 巴于茜
- 师安宁
- 常成
- 张嘉良
- 张小余
- 张彦
- 张清宇1
- 彼得·A·温德尔1
- 徐金海
- 徐静文
- 施天涛
- 施廷博
- 时亚男
- 李亚超
- 李冬梅
-
-
李亚超
-
-
摘要:
如何有效平衡遗嘱人真实意思与遗嘱形式严格以避免陷入形式主义误区成为一个重要的司法命题。遗嘱解释在性质上属事实认定而不宜与带有较重公法思维的严格理性主义、客观主义的法律解释相混淆。私法精神有别于公法思维,其始终坚持私法自治优先、防范过度干涉,有必要尽可能去发现遗嘱人真意。同时在价值追求上应避免将遗嘱解释同效益本位的商事行为解释混淆,而应遵循典型的偏人本主义、伦理正义的民事行为解释路径。最后遗嘱解释作为典型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具有明显的内部指向性,也应避免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范畴的合同解释相混淆,相较于外部信赖利益保护,遗嘱人的内心真意保护具有优先性。唯正确理解遗嘱解释中的内在思维逻辑体系,方能有效抑制形式主义的过度适用,真正尊重遗嘱人的自治,实现公平正义,落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精神。
-
-
张小余
-
-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事法规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但仍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所以作为整个商事活动总的指导思想的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交易中显得尤为重要.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弥补商事法规的不足,调整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然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确立标准以及具体内容,学术界还未统一.
-
-
蒋晨康
-
-
摘要:
《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之下加入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再协商的表述.学界对于再协商的定性问题讨论得如火如荼,权利说抑或义务说无疑都默认再协商系强制性前置程序.但是该条并未区别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忽略了后者的营利性目的.通过对再协商一般民事上的功能进行考察以及在商事合同视域下对再协商制度当事人利益权衡、可操作性、可替代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强制商事合同双方再协商并不合理,所以宜将其认定为指引性规定,否定其强制性效力.
-
-
高壮华
-
-
摘要:
"新冠疫情"的爆发,给法院的开庭审判和当事人参与诉讼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了阻断疫情传播途径,降低感染风险,多地法院采取了网上开庭的形式审理案件.这也给法院审查当事人身份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通过具体的案例引出网上开庭必须强化对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审查,重视民事授权行为在诉讼领域的生效条件,以防止因当事人不适格错判案件,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讼累.进而提出重视对跨领域法律的精确性理解运用,强化司法审判的防火墙作用与规范引导作用.
-
-
无
-
-
摘要: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一批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通过,与《民法典》同步施行。这是我国物权、合同、婚姻家庭、侵权等法律领域的重大事件,也深切影响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商事行为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
-
-
刘凯湘
-
-
摘要:
商事行为和商行为应当属于同义词,但统一使用商事行为的概念更为妥帖,也有利于在商法教义学上形成更多的相对统一的概念.商事行为是不同于民事行为的独立类型的行为.商事行为包括商事法律行为(表意行为)和商事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是商法中的商事行为概念所承担的功能,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已经承担了这一功能.商事行为是商法中的基础性概念,承担着将商法体系化的任务.商事行为尽管也兼具意思自治的功能,但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区分民法与商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与规范领域,为私法即民法和商法各自的适用提供甄别标准.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由商事主体实施、以营业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可以从法律适用、行为动机与目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行为形式、意思表示的不同地位等角度展开.商事实践中形成的、为各国立法与司法普遍接受的商事特殊规则是不能为民法所包容的,并且构成了商法独立于民法的主要因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