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体系
商法体系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0年内共计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6640篇;相关期刊3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金融法律制度变革与金融法学科建设研讨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商法体系的相关文献由104位作者贡献,包括宁金成、任尔昕、刘训智等。
商法体系—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6640篇
占比:99.79%
总计:46738篇
商法体系
-研究学者
- 宁金成
- 任尔昕
- 刘训智
- 周林彬
- 姜一春
- 姜朋
- 张秀全
- 李求轶
- 李长兵
- 王佩佩
- 王建文
- 王春婕
- 王艳华
- 纵莉
- 范健
- 袁碧华
- 谢维华
- 郭富青
- 钟凯
- 高巍
- Cui Wenyu1
- Ou Xiaoqi2
- Robert D. Roderick2
- 于维琴
- 任先行
- 任小方
- 元小勇
- 刘秀清
- 史正保
- 叶敏
- 叶林
- 吴凤君
- 吴高臣
- 周友苏
- 喻笑然
- 姜会
- 孙卫国
- 官欣荣
- 康达蕴
- 廖振中
- 张怡超
- 张永强
- 张洪松
- 张福军
- 张轶
- 徐永前
- 文宁
- 文雅靖
- 方斯远
- 施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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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跃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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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的经济对世界影响之深不言而喻,强化商法制度输出,共创商事法律合作,才能引领全球经济。我国的立法机构一直遵循着实用主义的立法思维,对于商事立法本身并未有较为体系的规划,而往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渐进式立法的策略模式。本文试图明确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提取公因式”方式构建商事通则的内部体系,解决商事单行法律群龙无首、互不协调的窘境,尽可能地在民法与商法之间建立通畅的互补关系,提高商法的适用效益,完善我国的私法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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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i Wenyu1;
Robert D. Roderick2;
Ou Xiaoq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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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世纪以来的近代商法将各种不同性质的经济行为纳入商法的规制范围,但合同自由原则和代表人制度等传统上被视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和制度也被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其结果导致商法在外延上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同时,商法独有的特性也逐步丧失,民法和商法之间的边界愈易模糊。为了理清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大陆商法学者主要以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主体的特殊性和商事行为的特殊性为理论基础,近年来也有学者以价值取向的差异性作为民商法界分的基础。但质疑商法独立性存在价值的民商合一论、商法解体论等观点也甚嚣尘上,并由此主导了许多国家的民商事立法。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都被纳入营利法人的范畴,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出明显的民法商法化倾向。但由于营利性行为既无法作为普遍性规定有效融入民法所固有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之中,也无法外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并作为民法基本法的补充,且法人并不能涵盖企业的全部,而企业主体无论在行为目的和行为要求上都明显有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因此在《民法总则》既已颁布的大背景下,强调企业的特殊性并构建以企业法为核心的商法制度,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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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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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商法学课程设计与教学方式很难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亟需改革与创新商法学课程教学.明确商法学课程教学目标:商事思维和商法技能的培养;淡化逻辑色彩,注重实用主义基础上建构商法体系并优化课程设置;改革以理论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方法,整合优化多种教学方式,融入互动式的专题讨论与文献读评,需要检视和修正商法案例教学,继续深化实践教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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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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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编纂所涉及的最根本问题便是民法总则。近来,我国民法学界针对民法总则产生了四大争论,分别是民商关系如何处理、人格权如何定位、法人应当如何分类以及如何定义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起草所涉及的最根本问题是民法总则问题。近来,民法学界中关于民法总则争论较大的有四个问题:一是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二是民法和人格权的关系;三是法人究竟该如何分类;四是如何定义法律行为。实际上,民法典编纂的其他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只有这四个问题分歧较大,以下分别述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传统民法很少反映商法的原则,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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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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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发展的理想战略应是"三步走":第一步是努力制定一部具有商法品格的民法典,如果民法典的制定彻底排斥商法要素,则应退而求其次——制定一部"民商中度分立"的商法典;第二步是积极制定实践亟需的商事单行法;第三步是大力推广法官的商事裁判思维。民法典与商法的关系是争议极大的问题,最激进的观点是民法典应包容整个商法,或者中国应制订商法典。这些主张似乎将法典看成一个富丽堂皇的宫殿,如果能制订商法典,或将商法整体摄入民法典,就意味着"登堂入室",反之,则有边缘之感。其实,这是一种舞台化的思维。而另一个极端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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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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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事立法进程不断加快,一系列商事单行法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从商法的价值和理念的层面审视,我国现行商事立法仍存在着科学性不足、总纲性立法缺位和体系化不够等诸多制度缺陷.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科学的商法制度体系,应当确保商法理念和价值体系的一贯性,强化商事立法结构体系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注重商法规范体系的系统性与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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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前;
王云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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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提出问题商事主体制度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商事主体是实现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中介,是建立社会经济秩序的主体性基础,可以说国家、政府、社会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干预、引导,主要是通过对商事主体的调整来实现的。商事主体制度在商事制度建设上举足轻重。20多年前,面对世纪之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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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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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商法特性的简单回顾经过近年商法学者的不懈研究,关于商法特性已基本形成共识,在此,我们只做一个简单回顾。~①(一)商与商法的含义法学上的商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及事业。一般认为,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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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文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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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下,由混合于民法规范的商法规范与单行商法构成的商法规范体系存在着明显缺陷.为克服中国现行商法体系缺陷,应推动中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化,实现民商区分的立法要求.在具体立法形式上,目前最现实的方案是制定《商法通则》,但不排除制定《商法典》的可能性.所谓民商区分,就是要对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区分对待,分别适用不同法律或者根据不同法律理念适用相同法律规范.因此,民商区分的关键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在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中,是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依据,而商人身份又涉及商行为的判断问题.易言之,商人与商行为既是商法的核心范畴,也是确定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但中国总纲性商法规范的核心范畴可确定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并将其确定为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至于营业制度,则不必纳入基本商法基本范畴,而将其作为总纲性商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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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求轶
- 《金融法律制度变革与金融法学科建设研讨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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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商法角度探讨我国金融立法,认为金融服务是一种金融商品(产品),金融商品交易是一种商法上的商行为,为平衡金融企业和投资者(消费者)利益,应从商法价值出发构建金融商法的体系与体例.金融商法体系应先从学理上加以构造,同时也应借鉴金融统合化的典型国家英国、日本的先进法律技术,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以统一的金融商品为对象的统合的、横断的中国版的金融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