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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典

商法典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3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8篇、专利文献18篇;相关期刊101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发展等; 商法典的相关文献由144位作者贡献,包括范健、唐迪、苗延波等。

商法典—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8 占比:88.46%

专利文献>

论文:18 占比:11.54%

总计:156篇

商法典—发文趋势图

商法典

-研究学者

  • 范健
  • 唐迪
  • 苗延波
  • 夏小雄
  • 张永强
  • 徐国栋
  • 朱世文
  • 李求轶
  • 熊进光
  • 王燚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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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国栋
    • 摘要: 每个国家的诚信原则规定都有自己的特色,进行诚信原则的国别研究可发掘此等特色并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启示。意大利新旧两部民法典采用buona fede术语表达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都肯认主观诚信保护弱者的功能,都分别在人身法和财产法中适用主观诚信,都只在财产法中适用客观诚信。在旧民法典时代,立法者否认商法典与诚信原则兼容,民法典对诚信原则的承认尽管违反自由主义与三权分立原则,但处在合同履行的层面,可以容忍,而商事活动注重安全,所以不能容忍授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诚信原则。新民法典民商合一,其思想基础是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团结的职团主义,遂承认了商法与诚信的兼容。但立法者认为体现个人主义的客观诚信不能表现职团主义,遂另创端方原则补充,形成一个民法典有两个客观诚信规定的奇观。新民法典把主观诚信也适用于人身法,以免返还孳息、较多得到改良和附合的补偿、取得对占有物的留置权和所有权奖励之。意大利统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 郑文乐
    • 摘要: 2020年《民法典》的通过,预示着我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而在我国施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下,在民事领域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关乎统一商事规则的构建和商法精神的集中彰显的相关立法工作却一度滞后.本文试图论证在商法法典化问题上,制定《商法通则》是关于此问题的最佳答复.
    • 苗延波
    • 摘要: 商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私法体系、社会生活、商业活动、国际经济和国际商务中,均具有重要的,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时代呼唤商法典,时代呼唤现代化的、与世界同步的商法典
    • 苗延波
    • 摘要: 商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私法体系、社会生活、商业活动、国际经济和国际商务中,均具有重要的,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时代呼唤商法典,时代呼唤现代化的、与世界同步的商法典.
    • 李建伟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制定我国纲领性商事基本法的呼声再起.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乃是制定商法通则、商法典抑或其他类似商法基本法绕不开的话题.法律原则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源于规范二元论,基本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区分体现出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在法规范体系的安放范式.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需要构建不同于私法一般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核心理念和终极价值追求是营利,营利性原则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伴随着商业社会发展的需要演绎出营利促进原则与营利风险防控原则两个分支,最终形成以营利基本原则为统率,以营利促进原则和营利风险防控原则为支点,以其他具体原则为填充的商法基本原则体系.
    • 夏小雄
    • 摘要: 在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界关于立法层面如何处理民商关系存在较多争议.对于民商合一民法典之外是否还有商法典的生存空间,理论界和实务界更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巴西在2002年制定了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此后在学者主导下又拟定了商法典草案提交立法机构审议.虽然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实现了商法规范的体系重构,但由于其中的“企业法编”较为有限的立法篇幅,使其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商法典立法提供更为完善的商法规范体系,实现商法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回应性调整.巴西商法典的制定以推动商事制度现代化、增强商法适用稳定性及改善营商投资环境为目的,对商法体系和商法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完善,不仅能够弥补统一民法典的不足和漏洞,而且能为巴西商法制度现代化、营商投资环境优化创造条件.巴西私法立法经验表明民商合一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并不矛盾;商法典立法需要具有现代性品格,应以“企业”概念为核心建构商法制度体系.对巴西私法立法改革经验的研究可以为中国私法体系完善提供一定参考经验.
    • 郭富青
    • 摘要: 现代商法应当是以商事企业和典型商事交易为立法基点,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沿着企业与典型商事交易方向发展的商法规范体系.无论是“民商分立”的商法典,还是“民商合一”大一统的民法典,均无法成为我国构建私法体例的蓝本,制定《商法通则》既不可行亦无必要.我国民法典既不能囊括现有众多的商事单行法,也不能无视其存在,应采取民商实质合一,形式统分结合,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并存的体例.这种体例既能克服民法典大而全、内容庞杂、有失严谨之弊病,又能使众多的商事单行法之间遥相呼应和协调.为消除各商事单行法之间规范交叉重叠、矛盾冲突的现象,应及早制定并实施修法规划,最终建构形散神聚、和谐统一的商法体系.
    • Cui Wenyu1; Robert D. Roderick2; Ou Xiaoqi2
    • 摘要: 19世纪以来的近代商法将各种不同性质的经济行为纳入商法的规制范围,但合同自由原则和代表人制度等传统上被视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和制度也被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其结果导致商法在外延上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同时,商法独有的特性也逐步丧失,民法和商法之间的边界愈易模糊。为了理清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大陆商法学者主要以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主体的特殊性和商事行为的特殊性为理论基础,近年来也有学者以价值取向的差异性作为民商法界分的基础。但质疑商法独立性存在价值的民商合一论、商法解体论等观点也甚嚣尘上,并由此主导了许多国家的民商事立法。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都被纳入营利法人的范畴,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出明显的民法商法化倾向。但由于营利性行为既无法作为普遍性规定有效融入民法所固有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之中,也无法外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并作为民法基本法的补充,且法人并不能涵盖企业的全部,而企业主体无论在行为目的和行为要求上都明显有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因此在《民法总则》既已颁布的大背景下,强调企业的特殊性并构建以企业法为核心的商法制度,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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