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5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5521篇;相关期刊120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求实、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等;合同自由原则的相关文献由184位作者贡献,包括万其刚、何再涛、张劲松等。
合同自由原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5521篇
占比:99.65%
总计:45680篇
合同自由原则
-研究学者
- 万其刚
- 何再涛
- 张劲松
- 李萍
- 王晓翠
- 程诚
- 谢国保
- 郭明瑞
- Cui Wenyu1
- Ou Xiaoqi2
- Robert D. Roderick2
- 付莹
- 代美华
- 余向阳
- 余艳清
- 余贵林
- 侯向阳
- 倪仁君
- 倪传铮
- 兰惠君
- 刘云1
- 刘凯
- 刘士国
- 刘天琪
- 刘洋
- 刘艺
- 刘莉萍
- 刘蔚文
- 刘雪颖
- 卜佳乐
- 卫云棠
- 叶奕
- 叶虹
- 吴萌
- 吴雪春
- 周伟萍
- 周宜雄
- 周岚
- 周恒
- 周淑贞
- 周玉华
- 唐佳
- 唐彩虹
- 唐菀阳
- 喻文莉
- 夏晓芸
- 姜晖
- 姜群
- 孙戈
- 宋振玲
-
-
朱涛;
倪仁君
-
-
摘要: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其构成需要满足外部客观因素、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避免因素以及非正常因素的特征。疫情原则上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可抗力,要结合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并根据不可抗力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为了贯彻合同必守原则应当严格限制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目的彻底不能实现时,方可解除合同。在实务中,为了缓和不可抗力举证责任的严苛,可利用合同自由原则对不可抗力的类型、效果进行约定。
-
-
周恒
-
-
摘要:
普通作者相较于传播者在议价能力上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古典合同自由原则指导下的著作权许可合同容易滑向利益失衡的窘境.当前学术界、实务界关于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正义原则(公平原则)的价值位阶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导致现行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格式条款制度、法定解除制度在立法构造上存在天然模糊性,缺乏对司法裁判的指引.欧盟为应对类似问题,在《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设置了"公平报酬机制".引入有关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我国著作权许可合同实务中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同时引入相关制度在负面成本方面的影响也是可控的,因此值得我们借鉴.
-
-
-
-
武建涛
-
-
摘要:
我国新合同法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这两大原则属于新合同法的核心内容,能够决定新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功能,而且影响到新合同法在未来社会中的实施效果.两者是属于新合同法的两大重点,相互依靠,互相补充,各自从不同立场维护和构建了新合同法.
-
-
Cui Wenyu1;
Robert D. Roderick2;
Ou Xiaoqi2
-
-
摘要:
19世纪以来的近代商法将各种不同性质的经济行为纳入商法的规制范围,但合同自由原则和代表人制度等传统上被视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和制度也被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其结果导致商法在外延上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同时,商法独有的特性也逐步丧失,民法和商法之间的边界愈易模糊。为了理清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大陆商法学者主要以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主体的特殊性和商事行为的特殊性为理论基础,近年来也有学者以价值取向的差异性作为民商法界分的基础。但质疑商法独立性存在价值的民商合一论、商法解体论等观点也甚嚣尘上,并由此主导了许多国家的民商事立法。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都被纳入营利法人的范畴,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出明显的民法商法化倾向。但由于营利性行为既无法作为普遍性规定有效融入民法所固有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之中,也无法外化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并作为民法基本法的补充,且法人并不能涵盖企业的全部,而企业主体无论在行为目的和行为要求上都明显有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因此在《民法总则》既已颁布的大背景下,强调企业的特殊性并构建以企业法为核心的商法制度,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
-
刘天琪
-
-
摘要:
进入新时期以来,因为许多国家对合同自由原则方面加强了国家干预,这让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形式不容乐观,甚至认为面临死亡的结果.现通过讨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和问题,浅析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原因以及完善建议.
-
-
朱广新1
-
-
摘要:
《合同法》分则的再法典化应先着眼于充实、细化既有典型合同,然后再考虑应当增补哪些新的典型合同类型。前者是为了克服《合同法》在立法技术上对某一类合同予以笼统、模糊规范的立法缺陷,使规则在适用主体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后者旨在克服《合同法》在立法功能和立法思想上的时代局限性,使《合同法》分则随着改革的阶段性发展而具有现代气息。《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类型亦属于当事人的自由领域,即当事人无论达成何种内容的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情形,皆可依其意思发生法律约束力。
-
-
余艳清
-
-
摘要:
《劳动合同法》受到的质疑基本在于认为其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而忽视市场规律和用人灵活性;《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在权利配置方面实际也理应存在倾斜性,一方面是要从观念上把握倾斜立法与倾斜性权利配置的区别,另一方面是坚持倾斜性权利配置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必要存在;减少《劳动合同法》质疑之声的关键在于把握倾斜的度,即在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和契约自由精神的前提下,倾斜考虑劳动者“最低需求”的生活保障条件;在这一限度标准的框架内,现有《劳动合同法》的确存在“失度”之处,应该针对这些不足做出适当调整和修订.
-
-
王申生
-
-
摘要:
继续履行作为违约责任优先适用的承担方式,对促进合同履行,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上,却存在诸多争议.立法和司法层面对预约合同均予以回避,由是更加剧了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与迷茫.预约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持中间学说的亦有之.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也因立法不明而在事实上站在了反对派的立场上.笔者认为,原则上应赋予预约合同继续履行的效力,但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