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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盛律令》

《天盛律令》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1年内共计109篇,主要集中在中国史、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7511篇;相关期刊43种,包括宁夏社会科学、学术探索、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首届西夏学国际论坛(黑水城文献与西夏国际学术论坛)、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第十次学术会议等;《天盛律令》的相关文献由92位作者贡献,包括戴羽、杜建录、韓樹偉1等。

《天盛律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7 占比:1.40%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7511 占比:98.57%

总计:7620篇

《天盛律令》—发文趋势图

《天盛律令》

-研究学者

  • 戴羽
  • 杜建录
  • 韓樹偉1
  • 孔祥辉
  • 李温
  • 许鹏
  • 韩小忙
  • 于光建1
  • 刘菊湘
  • 姜歆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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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伯君
    • 摘要: 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官阶封号表》《天盛律令》卷首的"颁律表"与"司次行文门",以及西夏文献款题中出现的职官与封号是了解西夏官制的比较重要的资料,但其中职官和封号之难解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本文利用《掌中珠》以及存世西夏文献中有夏、汉两种文本可资对照的款题,通过对西夏职官和封号的勘同,讨论了西夏人对这些专有名称的翻译原则,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对《官阶封号表》《天盛律令》卷首的"颁律表",以及西夏文献款题中出现的职官和封号进行了重译,希望对这些译名的勘同、翻译乃至西夏官制的研究有所帮助.
    • 唐博; 戴羽
    • 摘要: 西夏上请制度在借鉴唐宋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有所损益,使之更适应西夏社会.西夏八议、官僚犯罪、老弱犯罪的上请适用源于唐代法典,妖言罪、夫役摊派的上请适用借鉴于宋代诏敕,殴打皇族罪、拷囚有疑、投诚、告赏的上请适用属西夏独创.与唐宋上请律文比较,西夏上请具有更加维护皇族权益、维护高阶官僚本身利益、灵活处理突发事件等特点.对西夏上请制度的考察将有利于推进西夏法制史的研究.
    • 张映晖
    • 摘要: 《天盛律令》"催索债利门"集中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借贷契约的形式以及债务负担的程序与措施等内容.与同时期的宋朝相比较,西夏法律对于商事主体的资格限制较为宽松,也更为尊重主体的意思自由.在债务人不能如约履行债务时,法律规定了官方介入的程序与催索债利的顺位.在债务负担的措施方面,强调"个体责任"和推行"出工抵债"的办法,突出了催索债利机制的西夏特色.究其原理,西夏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使得达官贵族的牟利心理与广大贫困民众的谋生需求形成"照应",推动了西夏民间借贷的"繁荣".在西夏别籍异财的风尚下,责任承担过程中的"个体识别"亦在情理之中.此外,西夏以畜牧为主的生活方式结合前述自然地理条件使得"出工抵债"成为实现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
    • 骆艳
    • 摘要: 俄藏西夏文献《天盛律令》部分刊于《俄藏黑水城文献》第8、9册中,部分刊于克恰诺夫俄译本《天盛律令》译文之后,将这两者与克恰诺夫和戈尔巴切娃所整理的《西夏文写本与刊本》对比可知,有相当一部分《天盛律令》内容的登录号并未向世人刊布,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学术界对《天盛律令》尚未刊布文献关注不够.本文旨在对《天盛律令》未刊情况做系统全面地梳理,以窥这部西夏法律文献出土整理的详细情况.
    • 王思贤
    • 摘要: 榷酤制度在西夏社会经济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此,西夏特地设立了踏曲库、卖曲库、租院三类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以官榷和酒曲专卖为主.在量刑方面,酒曲法对"有官"和"庶人"的区别量刑不同于《天盛律令》中其他方面的法律,相较而言更为严苛,但比宋更宽容;量刑标准中出现"缗"这种基本单位,通过市值折算产值的方式量刑,这与宋以重量和容积量刑形成鲜明对比;在酒价方面,西夏相对于宋地趋于平稳,波动幅度小;在实施榷禁时,不存在划分禁地进行量刑的现象,且就专卖性质而言属于完全专卖;关于告赏,西夏规定赏金来源于犯罪者且由官府作为最终保障.这与西夏农牧经济并重、社会生产不发达、人口有限和榷酤制度发展不完善有关.
    • 张怡
    • 摘要: 本文对西夏《天盛律令》进行深度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其对西夏政权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主要介绍西夏借贷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与对经济发展的意义,其法律制度在维护统治权威的同时也实现了一定自由平等,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 孔祥辉
    • 摘要: 西夏文《天盛律令》卷九集7门分88条,有少量条文佚失。其中第1门"迟到早退"计1条全缺,第2门"事过问典迟"计20条,前10条全缺。第6门"贪奏无回文"分8条,第4条后全缺,第7门"誓言"门3条全部缺失。在最近的整理中,笔者发现俄藏Инв.No.6740号文献中存有《天盛律令》文本条目,经过原文录释,可新补卷九所佚"贪奏无回文"门中"取文字无回告不派人""口供虚诈""无理行文字""寻恩御旨"4条;"誓言"门中"谓来投诚发誓信词""私语誓""逆盗为誓"3条。新材料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天盛律令》中关于刑法诉讼、司法程序及西夏盟誓文化等方面所缺失的内容。
    • 汤君; 李伟
    • 摘要: 西夏"城主"一职,渊源于东汉至唐宋以来的由黄河流域的华北逐渐向西北、中原、江南、东北和西南使用的"城主"现象。在南北朝及此前,"城主"基本上是战时临设,地位低微,更遑论进入正式官制。唐代的"城主"则明显具有阶段性和区域性:初唐及高宗前期,中原"城主"尚属能吏阶层,高丽"城主"则有指挥万人的战斗力。高宗后期及武则天时期,西域高昌、西州一带的"城主",更多属于协助城市及乡民农商管理的能吏。唐玄宗后期,西南吐蕃人的"城主"更多是土著首领性质,肩负战斗责任。德宗时期骠国城主,类似于地方酋长。但终唐一代,"城主"亦未进入正式官制。北宋仅在前期的西北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偶用"城主"概念,亦不属正式官制。直至西夏政权,"城主"才正式进入官制,并普遍存在于"下等司"及少量"中等司""末等司"中,是从"郡"到"寨"等各级部门的第一长官,地位略低于"刺史"。《天盛律令》中的"刺史"和"城主",应该是对前代中原和边疆少数民族兵制的延续和创新。
    • 许伟伟
    • 摘要: 依据《天盛律令》《法则》《亥年新法》等西夏法律文书所记载的西夏中后期地方行政、机构运作、基层管理等方面内容,西夏地方可分为两种区域:隶属、不隶属于经略司地区。地方"不隶属于经略司"有司机构直辖于中央,管理地租、牲畜,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经济收入;存在于整个西夏时期的部族、首领制度与乡里制度并存,西夏社会基层组织中的家主、坊老、迁溜等管理人员与西夏地方军事、治安、民政三个方面巡检的有效联结,加强了西夏政权对地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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