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22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1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2933篇;相关期刊144种,包括法学、法学论坛、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宪法规范的相关文献由217位作者贡献,包括韩大元、莫纪宏、周刚志等。
宪法规范
-研究学者
- 韩大元
- 莫纪宏
- 周刚志
- 周叶中
- 王德志
- 郑磊
- 何华辉
- 刘和海
- 刘惊海
- 张震
- 朱福惠
- 林来梵
- 江辉
- 熊峰
- 王广辉
- 甘藏春
- 秦强
- 章剑生
- 胡甲刚
- 董和平
- 郑贤君
- 陈云生
- 陈焱光
- 陈玥
- 龙应台
- 京海
- 任喜荣
- 任言实
- 余伟
- 傅林
- 冯健鹏
- 冯江峰
- 冯江峰12
- 刘刚
- 刘山鹰
- 刘建辉
- 刘振宇
- 刘旺洪
- 刘根
- 刘焱
- 刘琳璘
- 刘耀辉
- 刘连泰
- 华小萼
- 单飞跃
- 卢正涛
- 卢雍政
- 史太宁
- 叶晓丹
- 吴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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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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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加强团结、合作共事,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制度安排。新型政党制度是由一系列具体规范分层实施、有效衔接而成的制度规范体系。新型政党制度的内在逻辑结构,是以宪法关于新型政党制度的规定为基础规范、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民主党派规章制度为主体规范、以人民政协规章制度为重要规范的有机整体。不断健全这一结构,持续推进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助于深入理解新型政党制度的价值和优势、正确认识和解决新型政党制度中的现实问题、更好坚持和完善新型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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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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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政之德”意蕴深远,不仅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治国理政的重要标准,也是对当前从政人员内在建设的具体要求。政德建设,既要萃取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又要结合时代不断发展,从而博古通今以资镜鉴。“为政之德”其主导思想是要求从政人员以德政和道德来约束其权力。但仅从道德角度出发,就会缺乏一定的制约效力,因此要将宪法规范置于为政之德构建的中枢来考察宪法制约范畴下的政德观念,以价值秩序、规范秩序和躬行践履三重维度来理解当前从政人员应该如何培养自身情操,锻造自身品质;并结合宪法实施的设计总则,从宪法根源追寻为政之德构建的依据,从宪法制约方向要求从政人员要令行禁止,并以此为根本,诠释宪法视域下的政治建设,为新时代国家现代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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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健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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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特定内涵的国家民族概念,从提出到确定,再到不断演进与阶段性更新,经历着从传统到现代的历史性变迁.中国宪法文本中作为国家民族之中华民族的宪法规范基础,其中蕴含着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爱国主义内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特定的内涵及其结构,指向国家认同.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进路是实现从"民族—文化共同体"到"政治—法律共同体"在内涵上的切换,同时促使国家的现代化转型,体现国家认同的制度优势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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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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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201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我国宪法中的“党的领导”经历了从序言到总纲的发展历程.“党的领导”条款进入宪法正文既增强了实践中“党的领导”的规范性,同时又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发挥着实现国家统合目标的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通过重大决策、人事提名、价值引导对国家实行全面领导,但其性质不同于国家机构的“领导”,具有浓厚的政治性色彩.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保证党的领导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应以宪法为基础不断完善“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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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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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是指我国现行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学界鲜有对该条款的研究分析.通过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能够明确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的内涵.宪法是规范体系、意义体系与价值体系的统一体,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具有规范整合、价值整合与弥补法律供给不足的功能.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的适用进路至少可以有入法入规、行政执法适用和司法适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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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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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的尊严是当代法学研究的重要命题,尊重与保护人的尊严也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我国已然认识到人的尊严的重要性,逐渐形成了建构以人的尊严为价值基础的法治秩序的自觉,但存在语境隔阂、经验缺位与视角局限等问题。以德国宪法学说与典型司法判决中关于人的尊严的论述为切入点,通过对其概念内涵、规范性质与法律适用等争议的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以社会承认理论确定人的尊严概念的规范内涵,赋予其基本权利性质,矫正人的尊严保护的绝对性,既有助于使其在我国法秩序中获得优先性保障,又不至于排除其他价值。只有建构具有开放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人的尊严体系,才能对宪法秩序的维护、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共同体的发展提供指引,实现对人的尊严的全面尊重与完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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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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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既承担司法审判工作,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义务。在一定意义上,人民法院适用其他法律进行审判,本身是对宪法的间接实施。法院能否直接的方式实施宪法?则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直接实施宪法,让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原则、宪法规范直接进入法院的判决书,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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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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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规定历经多次变动,内涵日益丰富。统一战线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呈现出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协调发展的趋势。《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规范体系为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提供了根本法遵循,统一战线工作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化转型,党内法规体系关于统一战线的规定为统一战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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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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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呼声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逐渐提高并被写入了宪法和法律规范。但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规范导致国有、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必然处于差别地位,并具体表现在形式的不平等、实质的不平等和相互转化的不平等三个方面。这种差别地位直接影响到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领域的具体判断,而在行政征收和涉私营经济案件中相关矛盾尤为显著。由于调整民事领域法律关系的私法规范所能承担的功能有限,依赖过去《物权法》与现行《民法典》的平等保护原则无法从根本上扭转这一现状。在宪法规范的内在矛盾尚未完全调和的情况下,依赖下位法立法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个案应对和事后纠偏往往收效不佳。要实现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履行法定职权,特别是积极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主导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地方各级人大亦应通过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及时主动地介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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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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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范中明确规定家庭受国家保护,然而实践中家庭、户、家庭成员之间的边界却含混不明.同时,将对家庭的保护视为制度性保障还是权利保障,也素来存有争议.这些情形都很容易模糊化“家庭”以及“保护”的涵义,也会成为不当干预家庭事务的缘由.因此,分析宪法规范的原初意蕴进而确定国家调整家庭事务的时机、界限以及内容,将有助于实现对家庭真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