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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礁

岩礁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5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4篇;相关期刊106种,包括中国海商法研究、大众商务、钓鱼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勘测研究专项学术交流会等;岩礁的相关文献由193位作者贡献,包括梁君、毕远新、王伟定等。

岩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6 占比:83.44%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66%

专利文献>

论文:24 占比:15.89%

总计:151篇

岩礁—发文趋势图

岩礁

-研究学者

  • 梁君
  • 毕远新
  • 王伟定
  • 章守宇
  • 虞宝存
  • 卢芳华
  • 孙涛
  • 张鼎元
  • 柴学军
  • 白续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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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寒
    • 摘要: 滩涂和岩礁是讨海人的天堂,也是渔家孩子的乐园。钩蛏、耙蛤、捡螺、打藤壶、撬牡蛎、挖青蚶,总有收获,退潮的时候,海水还会把虾兵蟹将冲上岸。泥蚶长于浅涂,青蚶狡猾,通常长在狭窄的岩缝里,嵌得紧紧的,要用特制的钩才能钩出来。青蚶,敝乡称之为生珍、青壳、生蛏壳。唐代《本草拾遗》称它为“生进”。浙东沿海,无论是宴请客人还是在家小酌,总绕不开这些带壳的小家伙,醉泥螺、酱烧碎辣螺、味汁彩壳(淡菜).
    • 吉尔伯特·纪尧姆; 丁铎
    •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在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裁决中首次得到阐释.该裁决基于若干理由将岩礁同化为岛屿,但仲裁庭的解释与公约文本、目的与宗旨、准备材料、国际判例和普遍的国家实践背道而驰,而这些条约解释的考量因素在裁决中也被完全忽视.事实上,很难理解这两个用语如何能被赋予相同的范围.《公约》第121条第3款并没有将所有岩礁排除在第2款的适用范围之外,而是仅仅排除那些不适合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仲裁庭选择的这种方法或许能以南海仲裁案的具体情况来解释,但它不能成为先例.
    • 王林桂; 丁银贵; 张中雷; 孙钰杰; 廖敏敏
    • 摘要: 为了解决毗连海岸岩礁深孔爆破因地形变化大、水深较浅,施工船舶难以进入,且受潮汐影响大,候潮作业施工效率低的问题,采用一种新的处理毗连海岸岩礁爆破施工方法,即利用简易围堰—填沙成陆的方式将近岸岩礁填筑成陆地,将水下爆破转为露天深孔爆破.在创造的陆地施工工作面上进行钻孔、插管、装药、爆破,取得了良好的爆破效果,爆堆整体隆起,最高达3 m,爆区前排紧邻围堰侧往前推出约4~5 m,后排紧邻山体侧往前推出约1~2 m.运用这种先成陆后实施岩礁深孔爆破的方法,规避了风、浪、潮汐、水流、水深等因素对施工的影响,极大地减少了安全隐患,同时利用陆地大型设备的优势,也提高了施工效率、降低了施工成本.
    • 肖桐
    • 摘要: 岩礁的定义一直处于讨论阶段,本文通过分析从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对与岩礁的表述,从岩礁条款的准备工作,到现有的实践安排中对岩礁从水源、人口、地理等要素具体剖析,进一步判断条款中“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是否有特定的含义.
    • 中国渔业报1
    • 摘要: 石斑鱼是暖水性鱼类,主要栖息在岩礁地带、海底洞穴以及空隙、珊瑚礁中,是肉食性鱼,性凶猛、有互相残食现象,尤其在稚幼鱼阶段,个体小的常被个体大的吞食掉。通常是以鱼、虾为饵,吃饱后,就回到洞穴或岩礁缝休息。
    • 荆鸣
    • 摘要: The standard of characterizing islands and rock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has severe defects.The tribunal seems to trace the rule of Article 31 and 32 of Vienna Convention on Law of Treaties on surface,while actually dealing with the two elements"sustaining human habitation"or"the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simultaneously,therefore sets a standard depriving the elevations concerned of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and continental shelfs,which is worth discussing.Article 121 of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Sea should be respected in the first place in characterizing islands and rocks,ac-companied by international judicial practice and academic authorities.The interpretation by the tribunal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goes beyond the"framework"of people's common sense,with the conclusion induced failing to reflect the ar-guments of both parties and thus the range of the tribunal's conclusion is not established.%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在岛屿和岩礁的海洋地物属性判断方面存在瑕疵.仲裁庭形式上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解释原则,实质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两个择一的要件并列处理,确立了一个明显削弱岛屿地位的判断基准,并据此认为相关岛礁均不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结论值得商榷.判断岛屿和岩礁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为依据,参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权威学者的学说,综合评价.仲裁庭的解释限度超越了"框架"常识,其判断基准未能涵摄双方主张,裁决结论未形成有效射程.
    • 陈敬根
    • 摘要: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以来,岩礁的国际法律地位一直饱受争议.“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关于南沙群岛岛礁法律地位的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人类居住”“本身”“经济生活”的规定进行曲解,全盘否定了南子岛、太平岛、中业岛、南威岛、永暑礁、华阳礁等南沙群岛的岛屿地位,将其定位为岩礁,仅享有领海和毗连区.应当创设以“人类居住”能力为基础的更新标准,奉行领海边界说,审视岩礁“本身的经济生活”能力,赋予适格岩礁岛屿地位,以岩礁所处海洋区域为标准赋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切实维护我国对南沙群岛诸岛礁的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
    • 董利民12
    • 摘要: 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 徐璐
    • 摘要: 文章从公约的岛屿制度出发,从外部表征方面、社会属性方面、经济属性方面、立法的目的宗旨方面体现岩礁的确定标准。外部表征方面确定了一个排除标准:主观作用和社会、经济属性方面。社会属性方面总结两个标准:''''维持人类居住''''的可能性、''''维持人类居住''''的基础条件。从经济属性方面确立两个标准:''''经济生活''''价值产生及可持续性、''''本身''''是否处于主导地位方面。文章的最后笔者对公约下的岩礁确定标准进行了评价。
    • 王小军
    • 摘要: 南海仲裁裁决错误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在岩礁认定方面也存在诸多法律谬误。第一,历史性权利源于国际习惯法,不应根据《公约》的规定来解读和切割。南海仲裁裁决依据《公约》否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南海仲裁裁决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否定了菲律宾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这客观上涉及中菲海洋划界问题。依据《公约》第298条,仲裁法庭对海洋划界争端不具有管辖权。第三,仲裁法庭曲解《公约》第121条第3款,提高了完全权利岛屿的认定标准,将中国南沙各岛均认定为岩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在论证过程中,仲裁裁决逻辑上存在诸多矛盾。中方应运用缜密的法律分析手段为自身“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南海仲裁的立场寻求国际法上的落脚点,并积极推动对《公约》强制仲裁制度的体制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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