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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1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3篇、专利文献245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法学、法治研究、法制与社会等; 一审终审的相关文献由106位作者贡献,包括俞亮、张驰、梁莉娟等。

一审终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3 占比:31.56%

专利文献>

论文:245 占比:68.44%

总计:358篇

一审终审—发文趋势图

一审终审

-研究学者

  • 俞亮
  • 张驰
  • 梁莉娟
  • 万达
  • 何哲
  • 刘学在
  • 占善刚
  • 吴志伟
  • 张兴泉
  • 欧阳俊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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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磊; 余友斌
    • 摘要: 保障权利与化解纠纷是行政诉讼两个基础支撑和行政诉讼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评判标准。目前,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双重救济在化解纠纷方面存在重叠交叉、程序冗长等问题,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异化,加剧了行政审判体制结构性矛盾。行政诉讼一审终审改革契合国家福利理论,是司法资源有限性、程序需求差异性和程序价值多元性的必然要求,符合行政诉讼程序多向维度价值和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权利救济土壤条件的制度机理,也是落实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战略的应有之义。对此,可从确立法治改革方式、转变司法治理策略、提升行政复议准司法性、框定制度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权益救济五个方面构建行政诉讼一审终审制度。
    • 张宝
    • 摘要: 从民诉法修改稿征求意见来看,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仍是效率和适用率。小额诉讼制度程序正义的论证似乎并不充分。本文以小额诉讼再审案件为分析样本,剖析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反思并廓清小额诉讼理论中长久以来的误区。提出从制度价值层面,应当为小额诉讼制度适当“松绑”,回归提供便利高效低成本的价值目标。就规则设计层面,小额诉讼程序设计关键点在程序的“简化”和权利的“限制”。
    • 王杏飞
    • 摘要: 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是诉讼程序使用者(当事人)与适用者(基层法院)“共谋”的结果,表明实行一审终审、追求审判效率的目的可能落空。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遵循以往先行试点,再总结经验,然后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路径,体现了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但也可能存在重效率、范围过大、程序救济错配的不当。小额诉讼程序规则的科学设置,需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不能片面追求司法效率;从我国实际出发,合理划定“小额”标准;实事求是,设置行之有效的救济规则。
    • 占善刚; 曹影
    • 摘要: 为提升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整体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我国展开了以小额诉讼的构建为核心的繁简分流程序改革。在德国,围绕小额案件建立特别程序以实现纠纷迅速解决的司法改革早在2001年就已基本完成,并在此后的20年里积累了大量理论及实践经验。2021年12月24日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进行了重要修订,从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出发,对比德国小额裁量程序,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标的额基准的合理划定、诉讼程序的进一步简化及救济途径的建立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德国的小额裁量程序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 伍惠麟
    • 摘要: 我国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后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小额程序的适用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达到理想状态.文章通过对所得数据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找出小额诉讼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借鉴和参考域外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况,针对三个主要问题分别提出对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设想,期望能有所裨益.
    • 林遥; 石榴
    • 摘要: 一、当事人和法官排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与现有法院考核体系密切相关(一)当事人排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小额诉讼程序为一审终审,当事人认为审判结果“一锤定音”是强行塞给自己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结果。(二)法官排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原因—审终审带来的信访、再审压力﹔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疑虑重重、法官释明工作压力大且难控制节奏。有法官如此形容:“开庭10分钟、写判决10分钟,但解释‘一审终审’要1小时。”
    • 戴鹏
    • 摘要: 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刑罚较轻,控辩双方对抗性较弱,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意义不大,且在实践中可能导致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剥夺被告人程序权利等问题.一审终审更契合刑事速裁程序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初衷,且在最后陈述阶段赋予被告人反悔的权利、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强化法官释明义务以及值班律师法律援助职能等措施,足以保障速裁程序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
    • 张燕宇
    • 摘要: 刑事速裁程序突显了司法公正基础上的诉讼效率追求, 是应对司法资源有限性和公众司法需求高效之矛盾的应然选择.刑事速裁程序与审级制度存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耦合, 为了实现刑事速裁程序之诉讼效率的最大化, 应当建立与该审判程序相协调的一审终审之审级制度.在此基础上, 应配套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刑事速裁程序适时转为普通程序等保障性措施.%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procedure highlights the pursuit of litigation efficiency on the basis of judicial justice, which is a suitable choice for dealing with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imitation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the high efficiency of public justice. Criminal rapid trial procedure and trial system have coincidences in terms of both justice and efficiency. In order to maximize the litigation efficiency of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procedure, the first-instance final review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trial procedure. On the basis of the trial of the first-instance final trial, it should provide supporting measures such as the full exercise of the litigant rights of the parties and the timely conversion of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procedure into ordinary procedures, so as to maximize the litigation efficiency of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procedure on the basis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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