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上诉审

上诉审

上诉审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1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43篇;相关期刊54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上诉审的相关文献由94位作者贡献,包括齐树洁、刘建柱、夏广秀等。

上诉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0 占比:26.9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30%

专利文献>

论文:243 占比:72.75%

总计:334篇

上诉审—发文趋势图

上诉审

-研究学者

  • 齐树洁
  • 刘建柱
  • 夏广秀
  • 安青虎
  • 张云鹏
  • 范树魁
  • 郑利辉
  • 闵京
  • 陈建国
  • Jiang Lihua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周奕宇
    • 摘要: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上诉审制度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至今仍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本文通过对“电梯劝阻吸烟案”评析明确我国现有关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实践情况,继而进一步从制度、理论层面探讨该原则在我国立法确立的可行性问题。
    • 牟绿叶
    • 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和人民陪审制的改革中,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审理程序和裁判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保障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并实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目标,第二审程序应在单一的复审制外,引入事后审查制,要求二审法院尊重陪审员参与所作的一审判决,原则上仅审查原判决是否"妥当".目前,我国可在七人合议庭案件中率先试点事后审查制,同时在三人合议庭案件中维持复审制,逐步建立"双轨制"的上诉审模式.未来,在强化第一审品质的基础上,可扩大事后审查制的适用范围,并遵循"审级联动"的思路,塑造第一审和第二审之间"多元多轨"的上诉结构以及"金字塔型"的审级制度.
    • Zhao Zejun; Jiang Lihua
    • 摘要: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益考量之下,在被上诉人未上诉或提起附带上诉时此原则仍有适用的例外,但传统适用例外的情形亦有值得反思之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尚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贯彻,我国应引入此原则.此原则的适用应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保持一致,仅限于判决主文.我国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定应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范围应限于不服申请的限度内"的立法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以列举方式规定此原则适用的例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引入并不必然要求设立附带上诉制度.
    • 马贵翔; 孔凡洲
    • 摘要: 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设计就其基础而言可参考单人犯罪案件上诉审程序规则,但也有其特殊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操作规则.首先应依有利被告人理念确立平衡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部分被告人上诉则全案判决不生效、上诉利益同案被告人共享、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引起的量刑变化不应打破主从犯认定体系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争议的上诉区别对待等.其次应关注其具体程序操作规则,主要包括不上诉被告人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合理安排上诉人发言顺序、共同上诉人撤诉和上诉期间防止共同犯罪被告人超期羁押等.此外,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未来应当随着上诉审程序正当化而调整.
    • 侯猛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使得司法体制中的央地关系出现新变化.在全国六个巡回区设立巡回法庭,虽然体现出中央司法权力向下延伸的属性,但也使得中央司法权力呈现出非集中化的特点.这种非集中化还体现在,司法权力虽然被认为是中央事权,但目前也只能做到一部分权力由基层向上延伸集中于省级,实现省级统管.这样一放一收交错的司法二元结构,是单一制国家的特殊表现.六大巡回法庭通过对巡回区内地方各级法院的分片管理,有助于实现巡回区内的司法统一,进而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司法统一.
    • 何晶晶1; 李强2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集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与上诉审高院之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完成。在新形势下,上海海事法院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为动力,以建设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为主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针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以及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等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
    • 张艳
    • 摘要: 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38条规定的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该规定及关联规则的结构和表述存在缺陷或含糊,适用时应注意作出合乎民事诉讼法原理和逻辑的解释,并考虑未来适时进行规则调整。应将作为裁定结果的“可以准许”解释为“应当准许”;将形式上“并列关系”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两项条件,解释为“一般性”与“排除性”关系;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应视为重构一审撤回起诉规则的“排头兵”,事实上除“不准再起诉”外,二者不应有实质差别;将《民诉法解释》第339条后半段的“和解而申请撤诉”解释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均可。
    • 高俊虹; 代杰
    • 摘要: 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是: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有重大错误,表明原审案件的法官可能徇私舞弊的,有权向法官惩戒机构提出启动对原审法官调查程序的建议.在该机制中,享有监督权的是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被监督的是原审法官,该监督权的行使在裁判结果、内容构成、时间期限、监督方式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上诉审法官是否提出调查建议是选择性而非强制性的.确立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的正当性依据是:还权于法官的改革对法官监督机制的要求、中国法官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上诉审法官在发现原审法官徇私舞弊方面的优势.在中国建立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必须以破除法院行政化、取消案件请示和提高法官的独立性、职业尊荣感为前提,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并通过修改《法官法》确立本机制.
    • 李辞
    • 摘要: 我国历来强调司法者的司法责任,从西周的'五过之疵'到如今的错案责任追究制,都贯穿了立法者对于司法权运用的审慎之精神。当今,法官责任制的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法官责任制的根本目的何在;法官责任应以哪些形式承担;应由谁来向法官追责。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