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审
上诉审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1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43篇;相关期刊54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上诉审的相关文献由94位作者贡献,包括齐树洁、刘建柱、夏广秀等。
上诉审
-研究学者
- 齐树洁
- 刘建柱
- 夏广秀
- 安青虎
- 张云鹏
- 范树魁
- 郑利辉
- 闵京
- 陈建国
- Jiang Lihua
- Peter Gillers
- Zhao Zejun
- 严本道
- 于秀艳
- 代杰
- 仲成
- 何德辉
- 何晶晶1
- 余劲云
- 余艳
- 侯猛
- 冰客
- 刘业发
- 刘伟
- 刘兴爽
- 刘学在
- 刘汉平
- 刘荣军
- 初殿清
- 吴光铭
- 吴如巧
- 吴寿江
- 吴远阔
- 吴逸
- 周伟
- 周凤娇
- 周奕宇
- 周晓霞
- 姚小林
- 孔凡洲
- 张春宝
- 张晋红
- 张艳
- 张陈果
- 施亚芬
- 时延安
- 曹银石
- 曾俊铭
- 曾艳
- 朱爱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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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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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和人民陪审制的改革中,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审理程序和裁判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保障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并实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目标,第二审程序应在单一的复审制外,引入事后审查制,要求二审法院尊重陪审员参与所作的一审判决,原则上仅审查原判决是否"妥当".目前,我国可在七人合议庭案件中率先试点事后审查制,同时在三人合议庭案件中维持复审制,逐步建立"双轨制"的上诉审模式.未来,在强化第一审品质的基础上,可扩大事后审查制的适用范围,并遵循"审级联动"的思路,塑造第一审和第二审之间"多元多轨"的上诉结构以及"金字塔型"的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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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Zejun;
Jiang L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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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审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公益考量之下,在被上诉人未上诉或提起附带上诉时此原则仍有适用的例外,但传统适用例外的情形亦有值得反思之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中尚未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贯彻,我国应引入此原则.此原则的适用应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保持一致,仅限于判决主文.我国对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规定应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撤销或变更判决的范围应限于不服申请的限度内"的立法方式,并在此基础上以列举方式规定此原则适用的例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引入并不必然要求设立附带上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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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贵翔;
孔凡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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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设计就其基础而言可参考单人犯罪案件上诉审程序规则,但也有其特殊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操作规则.首先应依有利被告人理念确立平衡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部分被告人上诉则全案判决不生效、上诉利益同案被告人共享、对部分被告人抗诉引起的量刑变化不应打破主从犯认定体系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争议的上诉区别对待等.其次应关注其具体程序操作规则,主要包括不上诉被告人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合理安排上诉人发言顺序、共同上诉人撤诉和上诉期间防止共同犯罪被告人超期羁押等.此外,共同犯罪上诉审程序未来应当随着上诉审程序正当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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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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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使得司法体制中的央地关系出现新变化.在全国六个巡回区设立巡回法庭,虽然体现出中央司法权力向下延伸的属性,但也使得中央司法权力呈现出非集中化的特点.这种非集中化还体现在,司法权力虽然被认为是中央事权,但目前也只能做到一部分权力由基层向上延伸集中于省级,实现省级统管.这样一放一收交错的司法二元结构,是单一制国家的特殊表现.六大巡回法庭通过对巡回区内地方各级法院的分片管理,有助于实现巡回区内的司法统一,进而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司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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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晶晶1;
李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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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集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与上诉审高院之力,齐心协力共同打造完成。在新形势下,上海海事法院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为动力,以建设国际航运纠纷解决中心为主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积极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针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构成要件和衡量因素以及上海海事法院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等问题,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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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虹;
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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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是: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发现原审案件有重大错误,表明原审案件的法官可能徇私舞弊的,有权向法官惩戒机构提出启动对原审法官调查程序的建议.在该机制中,享有监督权的是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被监督的是原审法官,该监督权的行使在裁判结果、内容构成、时间期限、监督方式等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上诉审法官是否提出调查建议是选择性而非强制性的.确立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的正当性依据是:还权于法官的改革对法官监督机制的要求、中国法官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上诉审法官在发现原审法官徇私舞弊方面的优势.在中国建立上诉审法官对原审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必须以破除法院行政化、取消案件请示和提高法官的独立性、职业尊荣感为前提,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并通过修改《法官法》确立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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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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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历来强调司法者的司法责任,从西周的'五过之疵'到如今的错案责任追究制,都贯穿了立法者对于司法权运用的审慎之精神。当今,法官责任制的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法官责任制的根本目的何在;法官责任应以哪些形式承担;应由谁来向法官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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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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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审裁判方式是司法政策与司法技术的综合体,与其较为相似的概念是"上诉审裁判",但这两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应当为上诉审裁判方式作出明确的学理定义.上诉审程序是因当事人针对下级法院己经作出的裁判提起了上诉而展开的审判程序,其目的在于对原审裁判的正确性与可靠性进行审查与评判,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与法律的权威性。而上诉审的裁判方式就是上诉审程序最终结果的表现方式,这种表现方式不仅对卜级法院,而且对当事人甚至全社会都发挥着约束性和指引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诉审的裁判方式应该是一种司法政策的反映。另外,由于上诉审裁判方式是在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或审理之后所形成的结论性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权衡与选择的结果,因此它又具有明显的技术性特点,属于一种司法技术。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说上诉审的裁判方式是司法政策与司法技术的综合体,它兼有对原审裁判的监督、评判与指导性功能。上诉审裁判方式与上诉审的审查范围、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这几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淆。审级制度架构模式是影响上诉审裁判方式的主要因素,上诉审的裁判方式从表现形式上看无非是维持原裁判、变更或撤销原裁判以及发回重审等。 上诉审裁判方式的适用受制于审级制度的架构模式,这主要是从上诉审裁判方式所发挥的功能上说的,在不同的审级架构模式下,上诉审裁判方式的功能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司法制度与实践的具体情况,应当确立以下几个与上诉审裁判方式的选择与适用相关的基本理念。第一,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努力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第三,禁止不利益变更。作为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禁止不利益变更(或不利益变更禁止)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原则。第四,限制发回重审。上诉审裁判方式的种类是将上诉审的裁判方式按照表现形式和适用对象所作的划分。从表现形式上讲,上诉审裁判方式有判决和裁定两种形式;从适用对象上讲,判决适用于维持原判和改判两种情形,裁定适用于维持原裁定、撤销原判决、撤销、变更原裁定、发回重审和撤回上诉申请等情形。由于上诉审裁判方式的表现形式和适用对象密切相关,具有互为前提、互相制约的特点,因此,一般仅从判决和裁定两个方面进行分类,调解属于例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