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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

海事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水路运输、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9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504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法律适用、海峡法学、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航海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航海学会内河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海事诉讼的相关文献由12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淑梅、严凌振、傅晓强等。

海事诉讼—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9 占比:18.83%

会议论文>

论文:9 占比:1.42%

专利文献>

论文:504 占比:79.75%

总计:632篇

海事诉讼—发文趋势图

海事诉讼

-研究学者

  • 王淑梅
  • 严凌振
  • 傅晓强
  • 关正义
  • 冯海忠
  • 刘兴莉
  • 吴胜顺
  • 张勇健
  • 张进先
  • 沈建南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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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唐闻宜
    • 摘要: 自去年9月以来,宁波海事法院已在浙江省范围内设立了14家海上共享法庭,利用共享法庭提供的便利开展了80余次调解、证据交换、庭审、接待、执行、普法宣传等诉讼活动,真正将海事诉讼便利送到了海岛、渔村、港湾,送到了沿港企业、人民群众的家门口。
    • 邓杰
    • 摘要: 外国法查明一直是困扰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难题,海事诉讼中尤甚.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背景下,聚焦我国近5年涉外国法查明的43个海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可知目前我国海事诉讼中外国法查明面临查明效果不佳、查明主体不明、查明途径单一、查明判例法困难等困境,其中的原因既有司法的消极、立法的不足,亦有国际合作机制的不力.为破解困境,需进行以下调整和改革: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理念平等对待和积极查明外国法;修改完善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借由民间合作机制拓展外国法查明国际合作机制.
    • 吴胜顺; 何其珍
    • 摘要: 海事调查兼具安全属性、行政属性和证据属性,其与司法审查相比在职权、程序、依据、目的、形式、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将海事调查材料直接适用于海事诉讼中去,会产生对责任重复评价的问题.通过梳理现行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展开讨论,比较海事调查和海事诉讼之间的差异,详细分析海事调查材料在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建议,以期澄清理论认识,统一实务做法.
    • 王东
    • 摘要: 2019年2月28日,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吴泉诉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庭审中首次当庭运用"船舶数据分析系统"模拟船舶碰撞时情况辅助查明事实与明辨双方责任。本案是"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在我国国内首次当庭应用以模拟船舶碰撞,用于辅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 李纯; 王正宇
    • 摘要: 近年来,造船、航运企业的涉海类海事破产案件的数量随着航运市场日渐低迷而逐年增长.因海事海商法律制度区别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调整海事破产案件的特殊法律制度在立法上仍属空白,海事破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相关诉讼的管辖、保全与执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冲突问题.通过对海事破产案件法律冲突问题的梳理归纳,从法理、法律法规及实践等多种角度进行分析比对,海事破产案件常见冲突问题包括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在程序之间的冲突和在具体执行上存在现实困境,表现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具象主要是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的冲突、财产保全与海事请求保全的制度冲突以及执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确立海事破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管辖、诉讼保全及具体执行冲突时的衔接方式:第一,“海陆一体”模式下的海事法院与破产法院受理的交叉审理;第二,完善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在海事破产案件中财产保全冲突的解决路径;第三,在海事破产案件中契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和破产执行的法益目的.
    • 王蝶
    • 摘要: 为了更好的应对未来我国海运事业的长足发展、 解决海事海商案件压力不断增大与海事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有必要探索、 完善更多节约海事司法资源、 提高海事海商纠纷处理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将以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为切入点,探究发展、 完善海事诉讼和解制度以提高海事司法资源利用率、 促进我国海运事业发展的可行性.
    • 赵培元; 潘军锋
    • 摘要: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了规定,构筑了较为完备的扣船规则,为海事审判提供了明确指引.随着新的法律、担保形式、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变革,船舶扣押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既有的规则无法完全涵盖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修改相关立法规定,对船舶扣押的证据要求、担保形式、保全错误标准、扣船笔录内容、外轮搜查、船舶看管等内容予以完善,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国际规则变革的趋势,实现扣船法治的现代化.
    • 秦天宝; 吴良志
    • 摘要: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如何,会直接影响它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海事诉讼等诉讼类型的关系.在规范层面上,因解释论立场的不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理解为从属或交叉关系,在效力和结构上则相应形成两种结果.两者诉讼顺位的确定要从现实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对同一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应优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对不同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并行.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事诉讼的关系方面,应根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来源不同、范围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并且在海事诉讼规则适用过程中应当有机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规则,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绿化”.同时,预防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与救济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两者之间的具体衔接方式应以诉讼进程的实际状态为准,并可以参照预防性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
    • 邵海凤
    • 摘要: 我国部分沿海检察机关近年来探索开展了海事诉讼监督实践,但因立法、体制、机制等诸多障碍影响了该项职能的运行发展.面对当前推进海洋治理现代化及检察权全面充分平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应当树立陆海统筹的检察理念,在全国设有海事法院的省市大力开展海事诉讼检察监督.在立法上对海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加以明确,在制度上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在机构建设上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力保障海事诉讼检察监督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
    • 孙思琪
    • 摘要: 《民法总则》确立的诉讼时效制度将对《海商法》第十三章"时效"的修改产生直接影响。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应当着重关注构建相对完整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时效"的术语表达统一修正为"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适当延长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增加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以及明确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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