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
海事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水路运输、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9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504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法律适用、海峡法学、中国海商法研究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航海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航海学会内河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海事诉讼的相关文献由128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淑梅、严凌振、傅晓强等。
海事诉讼
-研究学者
- 王淑梅
- 严凌振
- 傅晓强
- 关正义
- 冯海忠
- 刘兴莉
- 吴胜顺
- 张勇健
- 张进先
- 沈建南
- 袁雪
- 许岩松
- 陈振生
- 黄建设
- Gross
- Peter
- Sir
- 丁敏
- 严为军
- 严明
- 严明1
- 于耀东
- 伊鲁
- 何其珍
- 何晶晶1
- 何畏
- 佟尧
- 倪学伟
- 储婷婷
- 冯广和
- 刘磊
- 向明华
- 吴浅
- 吴良志
- 周佳禄
- 周岷
- 周明达
- 周继红
- 唐闻宜
- 孙峥
- 孙庆和
- 孙思琪
- 季如
- 安寿志
- 宋春林
- 尹伟民
- 张可心
- 彭鹏飞
- 徐元平
- 徐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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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闻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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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去年9月以来,宁波海事法院已在浙江省范围内设立了14家海上共享法庭,利用共享法庭提供的便利开展了80余次调解、证据交换、庭审、接待、执行、普法宣传等诉讼活动,真正将海事诉讼便利送到了海岛、渔村、港湾,送到了沿港企业、人民群众的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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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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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国法查明一直是困扰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难题,海事诉讼中尤甚.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背景下,聚焦我国近5年涉外国法查明的43个海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可知目前我国海事诉讼中外国法查明面临查明效果不佳、查明主体不明、查明途径单一、查明判例法困难等困境,其中的原因既有司法的消极、立法的不足,亦有国际合作机制的不力.为破解困境,需进行以下调整和改革: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理念平等对待和积极查明外国法;修改完善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借由民间合作机制拓展外国法查明国际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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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顺;
何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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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事调查兼具安全属性、行政属性和证据属性,其与司法审查相比在职权、程序、依据、目的、形式、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将海事调查材料直接适用于海事诉讼中去,会产生对责任重复评价的问题.通过梳理现行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属性展开讨论,比较海事调查和海事诉讼之间的差异,详细分析海事调查材料在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建议,以期澄清理论认识,统一实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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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纯;
王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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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造船、航运企业的涉海类海事破产案件的数量随着航运市场日渐低迷而逐年增长.因海事海商法律制度区别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调整海事破产案件的特殊法律制度在立法上仍属空白,海事破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相关诉讼的管辖、保全与执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冲突问题.通过对海事破产案件法律冲突问题的梳理归纳,从法理、法律法规及实践等多种角度进行分析比对,海事破产案件常见冲突问题包括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在程序之间的冲突和在具体执行上存在现实困境,表现在法律冲突的问题具象主要是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的冲突、财产保全与海事请求保全的制度冲突以及执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确立海事破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管辖、诉讼保全及具体执行冲突时的衔接方式:第一,“海陆一体”模式下的海事法院与破产法院受理的交叉审理;第二,完善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在海事破产案件中财产保全冲突的解决路径;第三,在海事破产案件中契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制度和破产执行的法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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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培元;
潘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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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了规定,构筑了较为完备的扣船规则,为海事审判提供了明确指引.随着新的法律、担保形式、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变革,船舶扣押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既有的规则无法完全涵盖司法实践的需要,需要修改相关立法规定,对船舶扣押的证据要求、担保形式、保全错误标准、扣船笔录内容、外轮搜查、船舶看管等内容予以完善,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国际规则变革的趋势,实现扣船法治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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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天宝;
吴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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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如何,会直接影响它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以及海事诉讼等诉讼类型的关系.在规范层面上,因解释论立场的不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理解为从属或交叉关系,在效力和结构上则相应形成两种结果.两者诉讼顺位的确定要从现实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对同一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应优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对不同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可并行.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海事诉讼的关系方面,应根据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来源不同、范围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规则,并且在海事诉讼规则适用过程中应当有机融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规则,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绿化”.同时,预防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与救济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两者之间的具体衔接方式应以诉讼进程的实际状态为准,并可以参照预防性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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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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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部分沿海检察机关近年来探索开展了海事诉讼监督实践,但因立法、体制、机制等诸多障碍影响了该项职能的运行发展.面对当前推进海洋治理现代化及检察权全面充分平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应当树立陆海统筹的检察理念,在全国设有海事法院的省市大力开展海事诉讼检察监督.在立法上对海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加以明确,在制度上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在机构建设上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力保障海事诉讼检察监督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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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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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确立的诉讼时效制度将对《海商法》第十三章"时效"的修改产生直接影响。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应当着重关注构建相对完整的海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时效"的术语表达统一修正为"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适当延长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增加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以及明确诉讼时效制度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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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岩松;
沈建南
- 《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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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证明,无论海事调查还是海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海事部门查明事实的基础,也是海事法院审判的依据.由于海事调查证据与海事诉讼证据都是对事实的证明,因此这两种证据有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但由于调查取证的方法、证明的侧重点、法律规定的不同,海事调查证据与海事诉讼证据必然存在不同.本文通过对两种证据在各个方面的比较分析,找出海事调查证据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建议改进海事调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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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
安寿志
- 《第一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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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是指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后,油污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诉讼程序.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第九、十章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和债权登记、受偿程序,但《海诉法》没有明确这两章是否适用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建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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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敏
- 《2015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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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扣押作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全性措施,在日益增多且复杂化的民商事纠纷中被广泛应用.海事部门在协助司法扣押船舶过程中,要注意在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对船舶扣押的管辖权争夺中明确自身职责和协助行为的非独立性,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和"登记对抗主义"确定可协助扣押船舶的范围,以及在对船舶采取"死扣押"和"活扣押"方式的选择上,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完善程序,谨慎处理协助扣押船舶中的监管责任风险,避免自身不当履职和渎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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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敏
- 《2015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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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扣押作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全性措施,在日益增多且复杂化的民商事纠纷中被广泛应用.海事部门在协助司法扣押船舶过程中,要注意在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对船舶扣押的管辖权争夺中明确自身职责和协助行为的非独立性,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和"登记对抗主义"确定可协助扣押船舶的范围,以及在对船舶采取"死扣押"和"活扣押"方式的选择上,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完善程序,谨慎处理协助扣押船舶中的监管责任风险,避免自身不当履职和渎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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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敏
- 《2015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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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扣押作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全性措施,在日益增多且复杂化的民商事纠纷中被广泛应用.海事部门在协助司法扣押船舶过程中,要注意在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对船舶扣押的管辖权争夺中明确自身职责和协助行为的非独立性,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和"登记对抗主义"确定可协助扣押船舶的范围,以及在对船舶采取"死扣押"和"活扣押"方式的选择上,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完善程序,谨慎处理协助扣押船舶中的监管责任风险,避免自身不当履职和渎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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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敏
- 《2015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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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扣押作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全性措施,在日益增多且复杂化的民商事纠纷中被广泛应用.海事部门在协助司法扣押船舶过程中,要注意在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对船舶扣押的管辖权争夺中明确自身职责和协助行为的非独立性,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和"登记对抗主义"确定可协助扣押船舶的范围,以及在对船舶采取"死扣押"和"活扣押"方式的选择上,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完善程序,谨慎处理协助扣押船舶中的监管责任风险,避免自身不当履职和渎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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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鹏飞;
金佳佳
- 《中国航海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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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海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阐述了用电子证据代替传统证据的可行性和一些操作建议。首先介绍的是电子证据的概念、海事管理中电子证据的分类及电子证据的特征,其次介绍了电子证据在海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要点,未来海事案件中,尽量使用电子证据,清晰证据对海事调查中的定位,打破传统证据的束缚,加快船舶信息和船员信息系统的并网,加快事故模拟仿真系统的建设,培养一批熟悉电子证据的新型海事调查官,只要打破传统事故调查理念的束缚,未来的事故调查取证基本可以用电子证据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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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鹏飞;
金佳佳
- 《中国航海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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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海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阐述了用电子证据代替传统证据的可行性和一些操作建议。首先介绍的是电子证据的概念、海事管理中电子证据的分类及电子证据的特征,其次介绍了电子证据在海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要点,未来海事案件中,尽量使用电子证据,清晰证据对海事调查中的定位,打破传统证据的束缚,加快船舶信息和船员信息系统的并网,加快事故模拟仿真系统的建设,培养一批熟悉电子证据的新型海事调查官,只要打破传统事故调查理念的束缚,未来的事故调查取证基本可以用电子证据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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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鹏飞;
金佳佳
- 《中国航海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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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海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阐述了用电子证据代替传统证据的可行性和一些操作建议。首先介绍的是电子证据的概念、海事管理中电子证据的分类及电子证据的特征,其次介绍了电子证据在海事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要点,未来海事案件中,尽量使用电子证据,清晰证据对海事调查中的定位,打破传统证据的束缚,加快船舶信息和船员信息系统的并网,加快事故模拟仿真系统的建设,培养一批熟悉电子证据的新型海事调查官,只要打破传统事故调查理念的束缚,未来的事故调查取证基本可以用电子证据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