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0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221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等;专门法院的相关文献由138位作者贡献,包括阿计、程琥、刘强等。
专门法院
-研究学者
- 阿计
- 程琥
- 刘强
- 李慧
- 胡耘通
- 阿计1
- An Xuemei
- Cai Huiru
- Chen Lu
- Cheng Xuemei
- Feng Xianfen
- He Peiyu
- Li Hui
- Li Shuchun
- LiuHuiping
- Meng Xiangjuan
- Sun Xiaolei
- Xu Kunyu
- Zhai Quanjun
- Zhan Ying
- 于铁民
- 何培育
- 何帆
- 冯宪芬
- 凡夫
- 刘啸晨
- 刘慧萍
- 刘敏
- 刘树德
- 刘艺
- 吉达珠
- 吴汉东
- 吴睿鸫
- 吴英姿
- 周伯煌
- 姜淑伟
- 孔玲玲
- 孙佑海
- 孙小迎
- 孙文
- 孙莉芳
- 孟祥娟
- 安雪梅
- 安风国
- 庄诗岳
- 张军亮
- 张志萍1
- 张春波
- 张琳
- 徐元平
-
-
孔玲玲;
赵伟
-
-
摘要:
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忽略了专门法院的改革问题。专门法院的设立受到法治化、系统性、专业性以及案件量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专门法院存在着名存实亡、管辖机制落后、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而新的专门法院在设立中也存在着设立标准模糊、创设机制缺失、批准机构混乱等问题。专门法院的革新之路是:(一)“废”——专门法院改革敢于“破产”;(二)“改”——专门法院改革勇于“重组”。对新专门法院要确定设立标准和条件,并保障立法跟进,适时制定专门针对专门法院的法律。
-
-
王佳燕
-
-
摘要:
互联网法院一直将实现专业、高效、便捷的职能作为其奋斗目标,实践中其在高效便捷职能的发挥上取得斐然成果,但在专业性裁判功能的发挥上遇到了阻碍。主要原因是互联网法院缺乏专门法院的立法定位,其难以突破以传统地域管辖规则为准制定的互联网管辖规则,无法体现涉网案件的特殊性。因而确立互联网法院的专门法院定位,构建审理对象专业的专门管辖体系,是实现互联网法院设立目标不可回避的环节。
-
-
靳学军
-
-
摘要: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司法改革推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现实需要。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实践成果丰硕,案件集中管辖为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政策落地奠定了坚实基础,专门化审判改革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提供了必要条件,裁判规则输出和专门职能发挥为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并培养了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人才队伍。但同时,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还面临资源保障不足、专门程序缺乏、管理体制不合理、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改革造成的结果,而是改革不充分不到位的表现,应通过进一步改革破局,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目标,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理念,健全专门审判体系,探索专门诉讼制度,创立专门管理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提升司法能力,发挥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
-
-
何帆
-
-
摘要:
专门法院是专业化审判的最高组织形式。进入新时代,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先后设立4个知识产权法院、3个金融法院,增设1个海事法院,逐步形成制度特点和优势。专门人民法院在设立标准上,从过去的服务保障特殊部门或行业,转为“战略+专业”导向,立法上采取概括列举制,遵循法院设置法定原则,按照“中央批准+立法决定”模式设立,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集中程度、案件类型特点设置审级、科学布局。未来,有必要按照战略性、专业性、替代性、确定性、规模性标准,科学设立新类型专门人民法院,建立国家层面专门上诉机制,完善配套专门立法、法官选任机制、司法民主机制、诉讼便民机制,构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专业化审判格局。
-
-
陈超
-
-
摘要:
海事法院应当发挥专门法院优势,努力保障国家海洋强国战略落地实施,用心服务国家海洋强国建设新征程,坚决做到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做到与时俱进、主动作为、守正创新。广州海事法院充分利用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依法积极管辖海事案件,坚决维护和宣示国家领土主权;充分利用平行诉讼规则,坚决捍卫国家司法主权和尊严;公正审理海洋环境案件,依法加强海洋生态圈保护力度;主动实施审理精品战略,不断增强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积极拓展司法公开方式,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广州海事法院的上述举措,是近年来守正创新的初步探索和实践总结,希望为全国其他海事法院提供些许参考,为中国海事司法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
-
赵一单
-
-
摘要:
专门法院改革应当遵循《立法法》对法院和诉讼制度提出的法律保留要求。作为改革代表的铁路运输法院存在改造和集中管辖两种改革路径。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成其他类型的法院,改变了法院组织外部效应的影响范围,进而影响了公民的权利义务;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特定案件,并不属于对现行法上指定管辖的具体化,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管辖制度。两种改革路径均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现有的改革依据并不符合规范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可以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规定,成为专门法院改革的法治化基础,但仍须满足全覆盖、科学性、明确性和阶段性的要求。
-
-
陈杭平
-
-
摘要:
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经常将民事专门管辖与专门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混为一谈.但从专门法院的框架及历史来看,其并不具有清晰划一的管辖权.对现有的四种专门法院进行逐一分析,可以发现专门管辖与专门法院管辖犬牙交错,既有专门事项由非专门法院管辖,也有专门法院管辖非专门事项.严格意义上的专门管辖事项仅包含海事海商纠纷、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纠纷(有例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纠纷等有限的几种.通过对专门管辖与任意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相互关系的讨论,进一步明确专门管辖的效力边界.
-
-
-
-
摘要:
3月18日上午,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这是继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全国第二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次北京金融法院的成立,也引发了学界热议。今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大学的三位教授,他们高度评价了北京金融法院设立的意义,并表达了对未来金融审判发展的期许。
-
-
刘艺
-
-
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图景异端复杂,出现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两分离""三分离"以及"更加复杂分离"等情况.该现状是推行提级管辖到交叉管辖改革、相对集中管辖到类案集中管辖改革、与行政区划分离的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专门法院(庭)的专属管辖改革等多轮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副产品,也是检察公益诉讼改革与其他司法改革缺乏全面通盘规划的结果.现行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已经探索出多类型集中管辖、单类型集中管辖、跨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多类型"管辖等多种管辖模式.当前行政公益诉讼管辖改革应遵循司法权属中央事权原则,跨区划管辖原则,兼顾经济、效率与合理原则以及法检审级区划基本协调原则,并在"定""提""集""补"四个方面推进改革步伐与统筹具体方略.
-
-
袁定波(文/图)
-
-
摘要: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生机盎然。3月18日上午,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上的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这是继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全国第二家金融审判专门法院。当天上午,该院成功受理首案。“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施国家金融战略、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
-
An Xuemei;
安雪梅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率先试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立体审判改革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相继探索实施集合式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改革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浦东模式、西安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南海模式、珠海模式等六大案件审理模式.然而,这些模式虽冠以创新之名,却在法院系统内形成了合一审判和分别审判并存的格局,造成上下级法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等多家机关间难以协调的"囚徒困境",为法律实践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时值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全面展开之际,极有必要对国家上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予以整理,以图借鉴.文章便对欧盟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专门法院的设立、技术专家的使用等方面介绍了国外先进经验,总结提出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建议先设置知识产权法庭,试行“二审合一”、知识产权案件宜采用“先民后刑”等几项措施。
-
-
Cai Huiru;
蔡惠如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智慧财产之创设与保护乃全球化时代下国家竞争力之关键性指针,而以知识产能与智能结晶为基础所形成之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其性质及权利保护与传统的财产权迥然有别,经由法律规范与诉讼程序之保障,始可确保产业发展之竞争优势.台湾为建构妥适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制度,不仅制定知识产权之实体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设立「智慧财产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以与国际性条约与全球化趋势互相接轨,并经由智慧财产特殊诉讼制度之建置,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之实体法.本文拟简介台湾智慧财产诉讼制度之主要特色,并说明智慧财产法院之设立、组织、审判、技术判断的辅助机制等几个方面介绍了智慧财产法院的专业性,以供各界参考.
-
-
Cai Huiru;
蔡惠如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智慧财产之创设与保护乃全球化时代下国家竞争力之关键性指针,而以知识产能与智能结晶为基础所形成之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其性质及权利保护与传统的财产权迥然有别,经由法律规范与诉讼程序之保障,始可确保产业发展之竞争优势.台湾为建构妥适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制度,不仅制定知识产权之实体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设立「智慧财产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以与国际性条约与全球化趋势互相接轨,并经由智慧财产特殊诉讼制度之建置,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之实体法.本文拟简介台湾智慧财产诉讼制度之主要特色,并说明智慧财产法院之设立、组织、审判、技术判断的辅助机制等几个方面介绍了智慧财产法院的专业性,以供各界参考.
-
-
Cai Huiru;
蔡惠如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智慧财产之创设与保护乃全球化时代下国家竞争力之关键性指针,而以知识产能与智能结晶为基础所形成之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其性质及权利保护与传统的财产权迥然有别,经由法律规范与诉讼程序之保障,始可确保产业发展之竞争优势.台湾为建构妥适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制度,不仅制定知识产权之实体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设立「智慧财产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以与国际性条约与全球化趋势互相接轨,并经由智慧财产特殊诉讼制度之建置,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之实体法.本文拟简介台湾智慧财产诉讼制度之主要特色,并说明智慧财产法院之设立、组织、审判、技术判断的辅助机制等几个方面介绍了智慧财产法院的专业性,以供各界参考.
-
-
He Peiyu;
何培育;
Cheng Xuemei;
程雪梅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设计采纳了两级法院的结构体系,兼容了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和诉讼方法论,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不局限上诉法院的开放性设想不谋而合.本文在考察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广东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在整合原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提出了对于技术性不强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纠纷,可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准,将标的额较低且不甚疑难复杂的案件下放管辖,指定部分的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二审则由其所属地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渡期后,知识产权法院参考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的模式,在二审法院层面合并和改组各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形成一个独立的二审法院,级别相当于高级法院。二审法院由一个中央法庭和若干个地区法庭组成,其中中央法庭为一新设机构,并通过统一行政管理(法官任命)、审判委员会、法官培训等实现同级审判的统一,地区分庭则跨区管辖数省的二审案件等建议。
-
-
He Peiyu;
何培育;
Cheng Xuemei;
程雪梅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设计采纳了两级法院的结构体系,兼容了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和诉讼方法论,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不局限上诉法院的开放性设想不谋而合.本文在考察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广东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在整合原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提出了对于技术性不强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纠纷,可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准,将标的额较低且不甚疑难复杂的案件下放管辖,指定部分的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二审则由其所属地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渡期后,知识产权法院参考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的模式,在二审法院层面合并和改组各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形成一个独立的二审法院,级别相当于高级法院。二审法院由一个中央法庭和若干个地区法庭组成,其中中央法庭为一新设机构,并通过统一行政管理(法官任命)、审判委员会、法官培训等实现同级审判的统一,地区分庭则跨区管辖数省的二审案件等建议。
-
-
He Peiyu;
何培育;
Cheng Xuemei;
程雪梅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设计采纳了两级法院的结构体系,兼容了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和诉讼方法论,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不局限上诉法院的开放性设想不谋而合.本文在考察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广东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在整合原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提出了对于技术性不强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纠纷,可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准,将标的额较低且不甚疑难复杂的案件下放管辖,指定部分的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二审则由其所属地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渡期后,知识产权法院参考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的模式,在二审法院层面合并和改组各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形成一个独立的二审法院,级别相当于高级法院。二审法院由一个中央法庭和若干个地区法庭组成,其中中央法庭为一新设机构,并通过统一行政管理(法官任命)、审判委员会、法官培训等实现同级审判的统一,地区分庭则跨区管辖数省的二审案件等建议。
-
-
He Peiyu;
何培育;
Cheng Xuemei;
程雪梅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设计采纳了两级法院的结构体系,兼容了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和诉讼方法论,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不局限上诉法院的开放性设想不谋而合.本文在考察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广东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在整合原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提出了对于技术性不强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纠纷,可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准,将标的额较低且不甚疑难复杂的案件下放管辖,指定部分的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二审则由其所属地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渡期后,知识产权法院参考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的模式,在二审法院层面合并和改组各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形成一个独立的二审法院,级别相当于高级法院。二审法院由一个中央法庭和若干个地区法庭组成,其中中央法庭为一新设机构,并通过统一行政管理(法官任命)、审判委员会、法官培训等实现同级审判的统一,地区分庭则跨区管辖数省的二审案件等建议。
-
-
He Peiyu;
何培育;
Cheng Xuemei;
程雪梅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设计采纳了两级法院的结构体系,兼容了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和诉讼方法论,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不局限上诉法院的开放性设想不谋而合.本文在考察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广东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在整合原有司法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提出了对于技术性不强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等纠纷,可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准,将标的额较低且不甚疑难复杂的案件下放管辖,指定部分的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二审则由其所属地区的一审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渡期后,知识产权法院参考一审法院跨地区管辖的模式,在二审法院层面合并和改组各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形成一个独立的二审法院,级别相当于高级法院。二审法院由一个中央法庭和若干个地区法庭组成,其中中央法庭为一新设机构,并通过统一行政管理(法官任命)、审判委员会、法官培训等实现同级审判的统一,地区分庭则跨区管辖数省的二审案件等建议。
-
-
Zhai Quanjun;
翟全军;
Li Hui;
李慧
- 《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自主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知识经济时代,更完善的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成为必需.创新型的中国必然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同样要求知识产权司法的专业与权威,而不仅仅是经验知识的被动引进和模仿.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积极有效回应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司法需求,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司法专门化.作为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大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性作用不仅能使我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更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新格局,也更有利于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形象.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和体系的演变过程,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三合一的审判模式和国外知识产权的审判经验,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模式的探讨,文章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国应在借鉴美德日等国有关知识产权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和司法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密集程度,围绕审判效率的提高及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建立一审法院,并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在审级的选择上,应以三级终审为最终模式。知识产权法院应综合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同时,因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对纯技术性内容的判断有赖于知识产权法院中技术专家制度的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