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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8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5553篇;相关期刊105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政府法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等;集中管辖的相关文献由182位作者贡献,包括宋智敏、万宗瓒、余德厚等。

集中管辖—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8 占比:0.61%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25553 占比:99.37%

总计:25715篇

集中管辖—发文趋势图

集中管辖

-研究学者

  • 宋智敏
  • 万宗瓒
  • 余德厚
  • 刘家库
  • 叶赞平
  • 周旭
  • 张薇
  • 李爱年
  • 杜涛
  • 袁叶飞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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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朱辉; 丁文嘉
    • 摘要: 新疆十多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适格的起诉主体、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屈指可数。新疆作为典型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修复极为必要和紧迫。对此需要新疆兵地统一布局,提升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参与度,加强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力度,开创具有边疆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新局面。
    • 卜文淇
    • 摘要: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将环境问题导入司法程序,用环境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呼声愈加强烈。各级法院井喷式的环境案件随之而来的管辖权争议,成为环境资源案件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蜕变,已充分展现出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探索的优越性与必要性。但囿于集中管辖尚属新生事物,还需在顶层设计方面、内部畅通机制方面以及外部协调机制方面予以完善。
    • 曾建飞; 金丛
    • 摘要: 《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赋予受理案件的法院“吸盘”功能,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都纳入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明确排除了地方人民法院对船舶保全、扣押和拍卖的管辖权。破产法院集中管辖和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冲突问题在船企破产案件中凸显。以浙江省某地方人民法院2017年受理的一起船企破产案件为例,以船企破产程序和海事诉讼程序并行时的具体问题为引,探寻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和海事专属管辖冲突的主要原因为: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设计理念的偏差、具体规定上的疏漏和船舶的特殊性,总结提出船舶企业破产管辖的最佳路径应由海事法院设立破产法庭专属管辖。
    • 刘荣浩
    • 摘要: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 张嘉军
    • 摘要: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地域管辖是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一般性原则建构的。实证观察发现,对于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的三个连接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结果型”。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被告住所地”增加为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并不契合。我国侵权行为诉讼地域管辖连接点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便原则”,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以及法院勘察证据等的便利性。未来重塑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地域管辖时,在理念上应当置入诉讼标的、证据与法院距离亲密度这一内容;在连接点上可以去除“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而以纯粹性的“结果发生地”为基准,对跨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
    • 王强
    • 摘要: 基于检察一体、法律监督、司法公正等理论基础及司法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少、检察机关侦查力量较弱、有相关犯罪的集中管辖范例可供参考等现实条件,建立对司法职务犯罪案件的集中管辖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对此,要克服案件线索不及时、诉讼效率降低以及突破现有侦查管辖规定等阻碍,选择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作为管辖机关,设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案件、利用大数据和智慧检务系统开展侦查活动、规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办案程序,以及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以提高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并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权的监督,从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 刘成安; 宋辉
    • 摘要: 我国企业预重整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呈现启动节点多样性、效力扩张性等特点。预重整程序效力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具有参照正式破产程序规则的倾向。然而,预重整并非我国法定的破产程序,其本质上不具有解决破产分配与债务清理的功能,其不应被赋予集中管辖、诉讼中止、执行中止的效力。宜将企业预重整程序的启动时间点作为破产临界期的追溯时间点,赋予预重整程序的启动具有破产撤销权时间起算点的效力。
    • 刘厚勇; 袁钦明; 张莹
    • 摘要: 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作为诉源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本质在于通过多元化解路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在跨区划集中管辖背景下,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工作进展如何,呈现有哪些特点,面临哪些困难,如何构建有集中管辖特点的行政诉讼诉源治理平台,都值得探索和思考。本文对重庆S中院辖区自2015年9月1日实施集中管辖改革以来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情况进行分析。
    • 余文权; 陈爽
    • 摘要: 检察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本文以试点地区及全面推开后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对现有的四种管辖模式进行利弊分析,以保护公共利益出发,考虑跨地域、特殊领域保护和方便统一诉讼等因素,提出以本地管辖为基础,融合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提级管辖等多重元素,最终目的在于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
    • 韩东成
    • 摘要: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在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上存在结构性问题,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由基层检察院管辖.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可能会带来检察机关之间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案件发展上的不均衡问题.在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管辖可以分为"省内跨"和"跨省"两种模式.就前者而言,可以具体分为"横向模式"和"纵向模式";就后者而言,需关注案件范围、诉讼体系、体制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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