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8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70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1393篇;相关期刊360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研讨会、首届中国区际刑事法论坛、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等;仲裁裁决的相关文献由807位作者贡献,包括宋连斌、张建、本刊编辑部等。
仲裁裁决
-研究学者
- 宋连斌
- 张建
- 本刊编辑部
- 张春良
- 朱伟东
- 傅郁林
- 李剑强
- 杨良宜
- 赵秀文
- 何贵才
- 关今华
- 刘晓红
- 康明
- 杨蕾
- 王承志
- 肖晗
- 胡荻
- 郭军
- 韩红俊
- 马占军
- 高薇
- 黄进
- 余先予
- 余向阳
- 佟金玲
- 傅攀峰
- 凌朔
- 刘文鹏
- 刘斐
- 初丛艳
- 卢松
- 周江
- 夏晓明
- 姚俊逸
- 宋明志
- 小保
- 常洁
- 庞静
- 张圣翠
- 张宪初
- 张罗宝
- 张美榕
- 张英杰
- 张虹
- 彭丽明
- 徐春龙
- 徐淑萍
- 徐虎
- 房沫
- 曹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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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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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21年年初,韩某应聘到一家超市从事保安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7月21日,韩某在超市停车场调度车辆停放时不慎摔伤,因右股骨骨折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伤愈后,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受伤时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2月28日,仲裁裁决韩某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超市仍拒绝为他申请工伤认定。无奈,韩某只得自行向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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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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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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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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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琳;
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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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两书”问题的由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之后有关地方性规定也随之改变。对于劳动争议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裁决书编号将按以下规范处理:(一)终局裁决书编号为同案1号文书。(二)非终局裁决编号为同案2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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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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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异议权放弃规则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合国际商事仲裁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正确运用异议权放弃规则,需要明确区分该规则的各种类型、细致分析其构成要件。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于异议权放弃规则的规定范围较窄,虽然征求意见稿对此已有所突破,但仍可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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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龙;
陈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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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之前有权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后,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案情】申请人: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LTD.,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被申请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L IM IT E D,以下简称东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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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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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十年CAS裁决上诉案件判决的统计分析表明,瑞士联邦法院(SFT)对CAS裁决的司法审查呈现出两个明显特点和迥异趋势:一方面,放宽申请撤销CAS裁决的条件,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之机会与权利;另一方面,坚定支持CAS仲裁,严格解释和适用瑞士法律规定的撤裁理由,将司法干预控制在最低限度,以维护CAS仲裁的独立性及其裁决的终局性.中国当事人应当积极参与CAS仲裁程序,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主张,对仲裁中的不当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如果确有瑞士法律规定的撤裁理由,应积极寻求SFT的司法审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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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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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协议系仲裁之根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针对涉外仲裁裁决分两款共列示的五类撤裁依据直接或间接地与其相关,但彼此在适用上形成排斥而非兼容关系.此类依据之间的相关性导致了司法审查实践中撤裁依据的竞合适用;此类依据之间的排斥性又决定了此种竞合适用的不当或违法性.对样本案例的实证考察显示,以仲裁协议为中心的撤裁依据具有内部与外部、直接与间接结合而成的两大类型、三种形态的竞合适用.应区分仲裁协议的事实性与法律性存在,采取证据证明与选法调整的司法审查方式,厘正撤裁依据内部竞合适用问题;并根据仲裁协议之有无,以及仲裁裁决事项缺乏仲裁协议支持的范围程度,厘正撤裁依据外部竞合适用的问题.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裁审查是展示中国涉外司法形象和友好仲裁环境的重要观测点,应建立章法严谨的厘正方法论,明晰各撤裁依据之间的适用边界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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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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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瑞士法中的裁决重审是与撤销裁决并列,单独构成一种仲裁异议的特殊补救方式.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探讨国际体育仲裁裁决重审的适用,以期为国际体育仲裁当事人恰当运用这一制度维护权益提供参考.裁决重审在程序性要件上需要满足严格的裁决本身要求、事由要求、时限要求,方可能受理.在实体性要件上,基于"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满足"新事实或证据发生在裁决结束之前、真实性无异议、有重要影响、尽了勤勉义务"等要件;基于"裁决受到犯罪行为之影响"需要满足"犯罪行为得到确认、犯罪行为有效影响仲裁结果"等要件;基于"事后发现提出异议的理由"需要满足"尽了勤勉义务、存在公正性客观怀疑、无其他法律救济"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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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民;
马静
- 《第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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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它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问題, 不仅涉及裁决自身的生效强度与范围, 而且关系到仲裁的威严、仲裁机构的地位、仲裁机制未来发展状况等方方面面。因此,剖析裁决既判力的本质、确定其既判力的内容和范围,对保证仲裁裁决效力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丰富我国仲裁法学研究、完善仲裁立法、指导仲裁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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