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128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64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1210篇;相关期刊54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9年行政法年会、全国法院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文献由1459位作者贡献,包括黄学贤、冯勇、刘艺等。
行政公益诉讼
-研究学者
- 黄学贤
- 冯勇
- 刘艺
- 王春业
- 徐本鑫
- 关保英
- 刘元见
- 张敏
- 朱汉卿
- 李南
- 熊勇先
- 王玎
- 胡婧
- 郑萍
- 马明华
- 何莹
- 侯银萍
- 倪静瑶
- 农政朝
- 刘杰
- 吴卫东
- 周孜予
- 周欢
- 周礼鹏
- 唐小娟
- 张娟
- 曹慧
- 曾慧
- 李全庆
- 李磊
- 梁鸿飞
- 王太高
- 王秋红
- 田凯
- 祖彤
- 程会会
- 范思力
- 葛先园
- 薛然巍
- 郭朋
- 马晴
- 高志宏
- 龙婧婧
- Xie Juan
- 丁晓军
- 丁玉海
- 丁金钰
- 严晓敏
- 乐峰
- 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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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鹏;
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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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诉前程序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亮点,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自我纠错,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刚刚起步,诉前程序启动尚存一些困境,比如对行政机关履职认定标准难以统一,诉前程序"督促期"弹性不足;检察机关监督履职缺位,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诉前程序选择及实施规范不足,诉讼过滤功能尚未完全发挥等.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合理定位行政公益诉讼,把控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时机,有效利用公益诉讼资源;提高履职期限及履责认定标准,规范公益诉讼诉前启动程序;正确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属性,完善诉前程序与其他手段的配合,通过诉前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促进诉前程序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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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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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近乎空白,司法解释不详,人们对《行政诉讼法》诸多审理规则能否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常处于困惑状态。本文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作为讨论起点,围绕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审查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的审理两个领域,阐述当下行政公益诉讼审理最为突出、颇有争议的系列问题,包括起诉条件的构成、是否应当存在起诉期限、审查起诉的方式与内容,以及是否可以适用一并审查、裁定驳回起诉、简易程序、调解、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撤诉等《行政诉讼法》的既有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则的完善提出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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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艺绚;
林鸿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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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可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行政监管的短板,目前检察机关已开展大量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但出现了“野蛮生长”的趋势。结合检察机关介入安全生产领域的优势和劣势,可以总结出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目的、判断标准等具有特殊性。检察机关启动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时必须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处理权、明晰安全生产公共利益的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筛选机制。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两个不同阶段的特征设置相应的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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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蕾;
朱文玉;
刘兴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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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7月以来,行政公益诉讼在全国已实施4年多的时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的运行模式基本确立。随着办案实践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基本运行模式对办案效果的发挥产生了一定制约。以H省办案实践为研究依据,提出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专门性法规、以基层同级管辖为主、适时提级管辖、灵活运用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简化指定管辖流程等有针对性的优化路径,为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实践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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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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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初见成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办案指南和操作细则,因而在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阶段也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如案件线索的来源受限、检察建议的设置不明、调查核实的权力有限等,因而需要积极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明确规范检察建议的设置、有效强化调查取证的刚性,以此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检察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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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冬;
陈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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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早期的发展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环境问题随之成为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发展,环境问题得到重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然而,我国有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善,因此文章归纳总结了诉前程序在调查权的行使、检察建议、履职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只有梳理好诉前程序的流程,从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监督权入手,以制定检察建议的标准为基础,明确行政机关的回复、履行期限,优化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才能使诉前程序得以完善,但这需要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不能一蹴即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要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前提,在实践中对诉前程序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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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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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认定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关键。目前,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产生了行为主义标准和结果主义标准这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两种认定标准各有其利弊,同时存在于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务之中,不利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标准统一。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以结果主义标准为主,以行为主义标准作为必要补充,具体来说,主要是在诉前阶段适用行为主义标准,在诉讼阶段适用结果主义标准,以此形成规范、完善的认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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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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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中,法院判决类型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从司法实践来看,作为使用率较高的履行判决,在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机关履职程度不明确、确认违法判决与履行判决的选用不合理、判决内容过于笼统的问题。为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实效性与合理性,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职、维护公益的制度宗旨,可以从明晰行政机关履职程度、明确履行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顺序、加强履行判决的司法能动性入手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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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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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经历了地方探索、改革试点、全面法治三个阶段,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但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诉前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漏。优化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实现三个转向:立法模式实现从包容论向独立论的转变,诉讼类型实现从救济型诉讼向预防型诉讼的转变,规则构建实现从粗陋向细化的转变。通过制定《公益诉讼法》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逐步放宽起诉主体资格,厘清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身份职责和价值目标,明确检察建议法律定位、细化检察建议规则、健全程序衔接制度,并根据作为类和不作为类案件类型分别构建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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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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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而实践中也存在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标准的现象。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案件类型、前置程序等方面具有自己特色,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难以适应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必须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从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构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法律地位、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以及与普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相衔接的角度来考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构建问题,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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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荣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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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此中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明确写入法律.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促进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方面起到了更加积极的作用.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源自于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形式相比,更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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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茜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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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工作.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在第四款中赋予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该修改标志着在立法上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初步建立.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程序启动、诉讼费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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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武;
许瑞华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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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利益关系也在发生变化,各种集体化和分散的权利纠纷日益增多,并且呈现群体化发展方向,单纯依靠私益救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法律社会化要求.在社会不断变迁的情势下,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随着一场场公益诉讼的出现,加之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广泛报道,公益诉讼一词已逐渐被大众所了解和熟悉.然而,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公益诉讼只是代表了某些具体案件,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应当理解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他人利益。也就是说,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授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他人利益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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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衢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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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检察机关要主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不断探索卓有成效的"检察方案".检察机关要善于运用公益诉讼这个抓手,推动长江经济带的发展.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也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一环.诉前程序有助于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高效率地实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无论是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都有着严格的诉前程序.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阶段是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最具活力和效率的一个阶段,研究如何对其完善提升,能够更加有效地提升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解决问题的效率,具有极大地研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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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琰;
朱倩倩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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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将金沙县环保局以"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为由告上了法庭,成功督促金沙县环保局依法履行了职责.这起案件成为中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此举让金沙县检察院备受赞誉,同时也引来了一些质疑的声音,检察院有没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有的话,检察院应该如何行使这个权力?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由于我国的法律至今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受传统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规定的限制,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大都被法院以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导致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处在一种“尴尬”的探索阶段。可见,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中,最重要也最具有争议的一个环节即是起诉一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一直担负着监督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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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小翔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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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环节.本文试从司法实践出发,对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进行分析研判诉前程序的总体运行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工作的试点探索和理论研究,明确独立性质地位、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审查等,为相关顶层设计乃至立法构建提供更多的有益思考和工作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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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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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修复长江领域生态环境,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压倒性工作任务.做好长法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是检察机关应尽之责.当前,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如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是个焦点和难点问题.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一、问题聚焦——渔业生态环境有无受损在阳澄湖生态环境领域首例行政公益诉讼中,针对薛某等人在阳澄中湖东南部水域盗挖大量湖泊底土(经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认定取土面积为664343.63平方米,开采粘土165余万立方米,平均挖深2.49米)的行为给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起诉渔业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渔业监督管理职责,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依法履职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阳澄湖渔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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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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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构建.面对现实状况,新环保法应当再次积极修改以助力新制度的构建,对于制度构建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原告资格,诉讼模式,指出必须了解实践中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法律效果的实现必将面临许多问题,行政机关即将成为更多诉讼案件的被诉主体就将是不可逾越的难关,新《环境保护法》应当知难而上,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污染行为,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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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京;
王昌昌
- 《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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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诸如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流失、扰乱食品药品安全秩序等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且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资源破坏中矿产资源的破坏,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使之愈演愈烈.而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关键期,各种利益之间的纠纷瓜葛此起彼伏,作为社会管控手段的行政权力亦不断膨胀,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发挥其管理者作用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行政不作为、行政滥作为、行政弱作为等仍时有发生,不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更阻碍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向前推进.反观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因此形成的矛盾,但对一些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往往囿于利害关系导致诉诸无门,这些现实的困境迫使在制度设计上寻找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