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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

环境司法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2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保护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9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127276篇;相关期刊149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环境司法的相关文献由291位作者贡献,包括吕忠梅、刘庭梅、张忠民等。

环境司法—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39 占比:0.19%

会议论文>

论文:27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127276 占比:99.79%

总计:127542篇

环境司法—发文趋势图

环境司法

-研究学者

  • 吕忠梅
  • 刘庭梅
  • 张忠民
  • 周珂
  • 彭中遥
  • 徐本鑫
  • 方印
  • 李景豹
  • 郭伟
  • 仲卫东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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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卜文淇
    • 摘要: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将环境问题导入司法程序,用环境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呼声愈加强烈。各级法院井喷式的环境案件随之而来的管辖权争议,成为环境资源案件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蜕变,已充分展现出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探索的优越性与必要性。但囿于集中管辖尚属新生事物,还需在顶层设计方面、内部畅通机制方面以及外部协调机制方面予以完善。
    • 韩康宁
    • 摘要: 黄河保护立法的定位是适用于黄河流域的综合法,为应对黄河流域违法行为特殊性的实践需求,决定了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黄河保护法立法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阐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现状及成因分析,探讨高效司法协作机制是解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治理难题的化解之道,以流域为单位对公检法机构进行有机整合,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机制的统一与协作功能,从而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还存在着对流域整体性治理的片面理解,无法行之有效的从司法角度规制黄河流域环境污染。黄河保护相关立法需要明确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制度安排,做好顶层设计,有的放矢的开展环境司法工作;构建专门化的跨区域司法协作主体,划定主体功能和责任边界;立足实践需求,加强部门间的协商沟通,保证协作的科学性、权威性与有效性。
    • 张忠民; 王雅琪; 冀鹏飞
    • 摘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当下“双碳”目标的研究与实践范畴,主要围绕政策试点、涉碳市场、绿色金融、行业规制、低碳技术、新能源转型等领域展开,所以,其法治回应略显滞后且迫在眉睫,应注重“双碳”目标从技术命题拓展到法治命题。周延的法治逻辑表达是“双碳”目标法治回应的开端,应围绕法治理念目标、核心内容、责任分配和运作机理四个维度展开,在法治的理念目标上表达为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分段处理,在法治的核心内容上表达为涉碳公权和私权的科学架构,在法治的责任分配上表达为涉碳多元主体间的责任均衡,在法治的运作机理上表达为涉碳执法与司法的整体联动。精准的法治回应方向是“双碳”目标的法治回应的基础,应从立法目的、事权结构、责任主体和联动机制四个面向出发,注重立法目的从碎片分散到定向聚焦、事权结构从相对固化到合理配置、责任主体从失衡单一到均衡多元、联动机制从片面乏力到整体高效。环境司法是“双碳”目标法治回应的关键切入口,应以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改革作为道路承载,以环境司法的专业化发展作为方向承载,为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贡献司法之力。综上,“双碳”目标的法治回应创新需要“三步走”策略:近期应确立关联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推进政策规范法律化的改革;中期应借助环境法典编纂的实体支撑作用,助力法律规范体系化和法典化的进化;远期应建立回应型法治模式以保障实质正义,实现实质法治普遍化的最终目标。
    • 乔一帆
    • 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立法中没有体现,在实践中也屡遭难题。文章从司法判决着手,立足于起诉期限的现行法律规定,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应充分考虑起诉期限的设定目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的区别、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将诉前建议的特殊程序考虑在内,据此,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设置为6个月,将跨省级案件及社会重大关注案件期限延长至一年的特殊期限。
    • 于文轩; 宋丽容
    • 摘要: 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以排除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行为,并预防生态环境风险,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体现,也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事后救济的司法模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应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确保以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目前,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适用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要形式,但“重大风险”适用范围不合理,应注重检察公益诉讼中风险预防的适用。危险排除责任和禁止令措施也是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表现。明确危险排除责任的意涵与形式,以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依据,识别和管控风险,并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促进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路径。在禁止令的适用中,应分别完善行为保全性质的禁止令和非诉强制执行性质的禁止令,扩展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
    • 杨彩虹
    • 摘要: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制度的救济方法仍然集中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后救济上,这种传统的事后救济模式不足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了更好应对多变的环境问题,我国开始从预防性救济角度进行探索。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中存在预防性责任构成要件不明确,缺乏统一制度支撑等问题。为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预防价值,可以从明确“重大风险”的界定、建立完善统一的环境损害预防禁令制度、强化法院在预防性民事责任救济中的作用等方面作出改善。
    • 刘超; 陈梓铭
    • 摘要: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渐彰显,但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制度对环境私益的救济的现实价值仍不容忽视。经由对2021年环境侵权判决书多个维度的统计分析,可知环境侵权司法有其内在规律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成为判定胜败诉基本依据、民法与环境保护专门法协同适用产生正向效应、噪声污染类案件审判中环境标准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环境侵权司法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展望未来,需通过环境侵权司法理念更新、完善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制度供给、创新环境法律规范协同适用机制、健全环境标准解释适用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司法工作。
    • 孙佑海
    • 摘要: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专节和其他相关章节,对进一步依法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提出明确要求,这对全面实现黄河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为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水生态保护制度、水环境保护制度、水灾害治理制度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创新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要推进黄河流域执法和司法的联动与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完善履职尽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梁春艳; 周子灵
    • 摘要: 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有助于保障流域利益共享和治理责任分担。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下,构建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有利于突破传统环境司法的行政区划障碍,促进全流域司法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流域环境司法的现状和司法实践说明,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尚存在审判理念不统一、审判机构非专门化、受案范围不明确、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管辖模式区域化、司法队伍不够专业等现实困境,协同治理理论指导流域环境司法审判、构建专门化流域司法审判机构、明确流域环境司法受案范围、建立流域协同化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全流域归口化管辖模式、加强流域专门化司法队伍建设等措施,可以完善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
    • 蔡雨欣
    • 摘要: 流域环境司法保护是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其理论基础在于流域环境的整体主义以及协同治理理论。因此,流域环境司法保护走向协同治理是自然规律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要求。我国在流域司法保护机制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司法协同治理的改革实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面临着立法支撑不足、协同机制形式化、保障制度缺乏等问题。我国流域司法保护机制需要在协同治理理论的指导下,从流域环境整体性的角度出发,完善立法基础、构建协同机制、充实保障制度,发挥司法作为流域环境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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