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
环境司法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2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保护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9篇、会议论文27篇、专利文献127276篇;相关期刊149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8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等;环境司法的相关文献由291位作者贡献,包括吕忠梅、刘庭梅、张忠民等。
环境司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7276篇
占比:99.79%
总计:127542篇
环境司法
-研究学者
- 吕忠梅
- 刘庭梅
- 张忠民
- 周珂
- 彭中遥
- 徐本鑫
- 方印
- 李景豹
- 郭伟
- 仲卫东
- 任晓刚
- 况美玲
- 刘利枚
- 刘小飞
- 刘振华
- 向全珍
- 吴勇
- 周详
- 夏勇
- 夏萌
- 峥嵘
- 张延茜
- 张彬
- 徐雪松
- 方景
- 曹文治
- 李华琪
- 杨华
- 杨朝霞
- 林红慧
- 柏天翼
- 梁伟
- 焦艳鹏
- 王宇
- 王旭光
- 王树义
- 王江
- 王雅琪
- 田义文
- 田珺
- 秦天宝
- 童林
- 胡东滨
- 赵涵惟
- 郭楠
- 陈学敏
- 陈晓红
- 黄娜
- HAN Xiao-dong
- Zhao Hong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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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文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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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将环境问题导入司法程序,用环境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呼声愈加强烈。各级法院井喷式的环境案件随之而来的管辖权争议,成为环境资源案件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蜕变,已充分展现出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探索的优越性与必要性。但囿于集中管辖尚属新生事物,还需在顶层设计方面、内部畅通机制方面以及外部协调机制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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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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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黄河保护立法的定位是适用于黄河流域的综合法,为应对黄河流域违法行为特殊性的实践需求,决定了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黄河保护法立法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阐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现状及成因分析,探讨高效司法协作机制是解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治理难题的化解之道,以流域为单位对公检法机构进行有机整合,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机制的统一与协作功能,从而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还存在着对流域整体性治理的片面理解,无法行之有效的从司法角度规制黄河流域环境污染。黄河保护相关立法需要明确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制度安排,做好顶层设计,有的放矢的开展环境司法工作;构建专门化的跨区域司法协作主体,划定主体功能和责任边界;立足实践需求,加强部门间的协商沟通,保证协作的科学性、权威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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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民;
王雅琪;
冀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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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当下“双碳”目标的研究与实践范畴,主要围绕政策试点、涉碳市场、绿色金融、行业规制、低碳技术、新能源转型等领域展开,所以,其法治回应略显滞后且迫在眉睫,应注重“双碳”目标从技术命题拓展到法治命题。周延的法治逻辑表达是“双碳”目标法治回应的开端,应围绕法治理念目标、核心内容、责任分配和运作机理四个维度展开,在法治的理念目标上表达为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分段处理,在法治的核心内容上表达为涉碳公权和私权的科学架构,在法治的责任分配上表达为涉碳多元主体间的责任均衡,在法治的运作机理上表达为涉碳执法与司法的整体联动。精准的法治回应方向是“双碳”目标的法治回应的基础,应从立法目的、事权结构、责任主体和联动机制四个面向出发,注重立法目的从碎片分散到定向聚焦、事权结构从相对固化到合理配置、责任主体从失衡单一到均衡多元、联动机制从片面乏力到整体高效。环境司法是“双碳”目标法治回应的关键切入口,应以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改革作为道路承载,以环境司法的专业化发展作为方向承载,为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贡献司法之力。综上,“双碳”目标的法治回应创新需要“三步走”策略:近期应确立关联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推进政策规范法律化的改革;中期应借助环境法典编纂的实体支撑作用,助力法律规范体系化和法典化的进化;远期应建立回应型法治模式以保障实质正义,实现实质法治普遍化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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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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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应当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立法中没有体现,在实践中也屡遭难题。文章从司法判决着手,立足于起诉期限的现行法律规定,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应充分考虑起诉期限的设定目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的区别、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将诉前建议的特殊程序考虑在内,据此,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设置为6个月,将跨省级案件及社会重大关注案件期限延长至一年的特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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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轩;
宋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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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以排除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行为,并预防生态环境风险,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体现,也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事后救济的司法模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应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确保以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目前,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适用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要形式,但“重大风险”适用范围不合理,应注重检察公益诉讼中风险预防的适用。危险排除责任和禁止令措施也是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表现。明确危险排除责任的意涵与形式,以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依据,识别和管控风险,并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促进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路径。在禁止令的适用中,应分别完善行为保全性质的禁止令和非诉强制执行性质的禁止令,扩展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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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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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制度的救济方法仍然集中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后救济上,这种传统的事后救济模式不足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了更好应对多变的环境问题,我国开始从预防性救济角度进行探索。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中存在预防性责任构成要件不明确,缺乏统一制度支撑等问题。为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预防价值,可以从明确“重大风险”的界定、建立完善统一的环境损害预防禁令制度、强化法院在预防性民事责任救济中的作用等方面作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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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
陈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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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渐彰显,但传统环境侵权诉讼制度对环境私益的救济的现实价值仍不容忽视。经由对2021年环境侵权判决书多个维度的统计分析,可知环境侵权司法有其内在规律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成为判定胜败诉基本依据、民法与环境保护专门法协同适用产生正向效应、噪声污染类案件审判中环境标准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环境侵权司法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展望未来,需通过环境侵权司法理念更新、完善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制度供给、创新环境法律规范协同适用机制、健全环境标准解释适用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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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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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专节和其他相关章节,对进一步依法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提出明确要求,这对全面实现黄河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为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水生态保护制度、水环境保护制度、水灾害治理制度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创新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要推进黄河流域执法和司法的联动与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完善履职尽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建立区域协同保护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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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春艳;
周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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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有助于保障流域利益共享和治理责任分担。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下,构建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有利于突破传统环境司法的行政区划障碍,促进全流域司法协调发展。当前我国流域环境司法的现状和司法实践说明,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尚存在审判理念不统一、审判机构非专门化、受案范围不明确、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管辖模式区域化、司法队伍不够专业等现实困境,协同治理理论指导流域环境司法审判、构建专门化流域司法审判机构、明确流域环境司法受案范围、建立流域协同化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全流域归口化管辖模式、加强流域专门化司法队伍建设等措施,可以完善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同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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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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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域环境司法保护是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其理论基础在于流域环境的整体主义以及协同治理理论。因此,流域环境司法保护走向协同治理是自然规律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要求。我国在流域司法保护机制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司法协同治理的改革实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面临着立法支撑不足、协同机制形式化、保障制度缺乏等问题。我国流域司法保护机制需要在协同治理理论的指导下,从流域环境整体性的角度出发,完善立法基础、构建协同机制、充实保障制度,发挥司法作为流域环境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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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Fangyuan;
郑方圆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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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日益频繁的环境纠纷,我国不得不在环境法制建设的道路上不断探索,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提出使环境法制的发展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虽然我国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了环保法庭等,但这仅仅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初级表现形式,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许多的不完善,结合实践,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整合审判机构体系,提高审判队伍专业素质,加强诉讼程序的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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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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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拓宽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是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加强环境司法领域群众监督的创新路径.环境司法全方位公众参与的实施,将有利于激发公众参与揭发环境违法现象的积极性,促进公民环境诉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进而更有效地揭露和惩治环境违法现象.构建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制度,涉及到公众在诉讼、审判、判决执行等各阶段的地位彰显和角色发挥,应当着眼于扩展诉讼原告的适格性,赋予广大公民、社会团体参与环境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且吸收公民直接参加环境案件审判,完善环境案件的社会公开机制,确立环境案件的公众表达及反馈模式,重视并完善网络途径的公众参与及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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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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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司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的环境司法改革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多发但大多数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进而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环境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本文旨在以我国目前环境民事案件审判现状为视角,以环境司法改革为大背景,分析我国环境司法面临的主要困境及成因,并对如何进一步发挥法院在环境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提出了在部门配置上,增设环保合议庭,在立案审核阶段,降低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起诉门槛,进一步拓宽环境民事诉讼渠道,环境纠纷审判过程中,综合考量,运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对环境纠纷受害方进行补偿,关于环境侵权诉讼科学证据的采信和损害赔偿问题的标准同题,应当充分发挥和拓展法官在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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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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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改革已成为继经济改革之后,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热点.为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环境司法改革刻不容缓.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广大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高涨.如何推动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司法改革,值得所有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去研究和思考.文章介绍了司法改革与公众参与的关系,根据环境司法的现状,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总结了环境司法改革的难点,并提出了确立改革理念思路,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促进环保NGO发展,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力度的公众参与环境司法改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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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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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从来都是国家扮演社会稳定的力量.为了避免多数意志残暴的对待少数人,坚守捍卫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司法在必要时确实必须勇于承担.然而,当社会已经变迁,当立法意志、法律条文已经变动,司法改革则显得尤为迫切.当前,随着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遍地开花,对于司法改革中的环境司法部分更应加以重视.同时,环境司法改革不只是自由而下的顺水推舟,还需要公众集思广益的的广泛参与,需要环保NGO及其他社会组织、律师、公民个人在环境司法中中发挥自己的作用、突显自己应有的地位.我国非政府组织NGO在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参与立法及政府决策、参加诉讼程序等方面发挥了自己的作用,但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尚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影响力不大,从事的都是比较初级的活动,究其原因,除了发展历史比较短以外,我国现行的对非政府组织的严格的管理体制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因素.在当前环境司法改革的大氛围下,有必要多管齐下,使其进一步完善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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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玉梅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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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环保法庭的设立及其审判工作如何开展已经成为当下的司法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环境纠纷的增多,环保法庭的运行却不尽如人意,突破传统审判模式所设置"三审合一"或"四审合一"模式似乎依然没能完全解决环境司法的现实困境.对此,笔者希望在综合分析环保法庭的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剖析环保法庭所遭遇的司法瓶颈,并尝试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寻找破解之道.并提出了明确环保法庭的法律地位及环境诉讼主体,确立环保法庭的审判职能。打造专业化审判组织,构建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的建议。构建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一方面需要完善环境立法,解决法官在处理环境案件上“无法可依”的问题。另一方面,需要立足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加强相关诉讼理论和诉讼规则的研究,细化解决环境纠纷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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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印;
赵涵惟;
龚平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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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事件频发,几乎每天网络或各种媒体上都会有关于环境事件的报道.产生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加深,国民的环保维权意识却在一直增强,环境纠纷也越发呈复杂趋势.法院在审理环境有关案件时往往会遇到法律和技术上的巨大困难.环保法庭适时出现,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已成为现实需要.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首先阐述环保法庭的内涵特点以及国内外设立环保法庭的相关情况,然后就我国设置环保法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提出设立环保法庭的建议.笔者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在不改变现行司法体制的前提下,可以仿效海事等专门法院的建制,设立相当于中级法院以上的专门化的环境法院,以保障环境审判的独立性与专业性需要,从而能够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环境司法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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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明;
延莉莉
- 《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第三届环境司法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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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司法基础薄弱和环境行政执法失灵是我国当前环境污染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构建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一方面需要在环境执法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另一方面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应当在环境利用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做到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实现环境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