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2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科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27篇、会议论文135篇、专利文献127156篇;相关期刊54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52种,包括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环境侵权的相关文献由127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超、邹雄、晋海等。
环境侵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7156篇
占比:99.02%
总计:128418篇
环境侵权
-研究学者
- 刘超
- 邹雄
- 晋海
- 宋宗宇
- 李劲
- 张敏纯
- 徐祥民
- 李希昆
- 罗丽
- 刘辉
- 吕忠梅
- 周莹莹
- 张宝
- 张建伟
- 李娟
- 王明远
- 竺效
- 黄中显
- 刘文燕
- 吕霞
- 周宇
- 张璐
- 曾祥生
- 杨柳
- 王倩
- 王育才
- 胡静
- 谢雯
- 郝慧
- 钟卫红
- 陈坚龙
- 陈开梓
- 黄锡生
- 刘家昆
- 刘芳
- 卢静
- 周帮扬
- 周诗韵
- 周龙
- 唐忠辉
- 孙佑海
- 安静
- 张晶
- 朱玮
- 李宏
- 李芋蓁
- 杨帆
- 梅章慧
- 毕波
- 王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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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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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适用诉讼类型不明和适用诉讼条件不清的问题。解决以上问题有必要回到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探寻其形成的逻辑基础。通过对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理论基础的分析和对《民法典》相关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法教义学分析,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实践,可确定第1232条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基于此,为使逻辑自洽,必须对第1232条作出“两限两扩”修正,即: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应包括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限缩为特定的民事主体,排除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在结果要件上仅限于严重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为更大程度上救济受害人,在主观要件上除故意外应增加重大过失;基于消极不作为侵权的违法性和主观恶性,在行为要件上应扩大到消极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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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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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环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着手,通过对典型的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分析,研究现阶段,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方式及计算方式。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的内在价值——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有着积极作用,不只是惩戒了侵权人的环境破坏行为,更有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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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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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工业发展,环境问题呈现高技术化、广泛化及多元化特点。法律侵权法律的目标即是通过强制手段规制环境侵权问题,使社会福利最大化,达到和谐统一的状态。我国法律规定与制度设计中尚并将法经济学与环境侵权的制度认定与法律后果紧密结合,也就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多元、深刻的挑战。本文基于法经济学基本理论,探讨法经济学在环境侵权领域应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以制度设计引入,对我国的环境侵权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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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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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悠久,就其性质、适用范围等问题争议颇多。我国的侵权行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甚至威胁到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我国《民法典》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中。新规则的出现引发了法学界就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功能、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计算等问题的热烈探讨。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获得新的发现和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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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卓;
刘卫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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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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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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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权中精神利益的权利化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空气权、宁静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和亲水权。我国环境侵权精神利益损害的最普遍救济途径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基于16个典型案例样本的分析显示,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障碍,一是司法实践尚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数额算定方法,二是主体反应差异化障碍效应明显。为加强环境侵权精神利益的司法保护,应构建赔偿方式的多元和多样化救济渠道、加快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算定方法的统一化进程、细化环境侵权精神损害程度认定的标准、采取归责原则上“二元论”的划分、适用合乎理性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理论、建立社会化机制并重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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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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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构建的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诉讼类型定位模糊、赔偿金规定含糊不清、结果要件规定粗放、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下一步要出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对我国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解释完善。一是拓宽生态环境惩罚性制度的适用诉讼类型,二是细化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三是优化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四是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结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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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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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新增制度。从内在机理审视,惩罚主义理论或功利主义理论均难以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提供理论支撑。从规则体系审视,若赋予该制度"惩罚"功能,则错置了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混同了生态环境保护中私法机制与公法机制,忽视了"环境损害"救济法律机制体系的分工与衔接。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能承担"惩罚"功能,而应被定位为贯彻完全赔偿原则的一项损害填补制度。该制度以更为全面深入识别和认定环境侵权"损害"为前提,以救济非稳定的、不可量化的环境侵权损害和环境健康损害等从传统侵权责任制度体系中"逃逸"的损害类型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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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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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要求之下,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能够将商业银行纳入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主体范围,更好践行“多方共治”的环境保护理念,这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该制度针对环境污染问题通过促进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能有效预防环境损害与合理分配环境修复成本。但是就目前我国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发展现状而言,尚存在着相应法律法规层级较低、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模糊等适用难题。因此,本文希望通过进一步厘清环境侵权案件中贷款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与否、责任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同时借鉴相关域外经验,探究更为具体可行的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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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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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232条在环境侵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环境私益的同时形成了对环境公法责任的有利补充。但结合实践案例来看,该制度当前在适用上仍存在请求权主体宽泛、举证责任规则不当、赔偿金额缺乏法定标准以及与公法责任冲突竞合等问题,在制度的规制完善上更应注重适用范围限缩、合理分配程序责任、建立法定赔偿标准及责任竞合下的顺位抵扣机制以实现其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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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炜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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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传统法律机制难以实现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全面赔付,也难以对存在主观恶性的环境侵权人予以惩戒和警示.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确有必要也相对可行,在我国目前立法部门与现有法律理论研究均未涉足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之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民法典编纂之时对此进行进一步思考与研究.在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做出规定后,在《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法律中或者在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中,对惩罚性赔偿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做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定,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制度,明确赔偿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赔偿金的额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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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红
- 《2016年第十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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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否成为环境责任的承担主体,一直存在争议.美国在其立法及司法判例中已经呈现出加重贷款人环境责任的趋势.虽然中国现行立法规定了商业银行需要履行绿色信贷义务,但大都为政策导向性的"软法",缺乏应有的震慑力,直接导致商业银行践行绿色信贷义务的内在动力和外在约束明显不足.为了切实履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中国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拓宽环境侵权之责任主体范围,对污染者作出具体解释及界定,将贷款人纳入责任主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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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静
- 《2015中国(上海)国际地下水、土壤监测与修复技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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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工业化程度日益加深,为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然而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烦恼,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呈不断攀升态势,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也在不断增加.本文试从环境侵权的赔偿原则方面着手进行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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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钟毓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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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期对于经济效益的高度追求,一些资源利用型工业的过快增长,导致了环境质量的日益恶化,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环境侵权案件也急剧增多,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侵权中司法救济的责任承担方式出发,分析当前责任承担方式的利弊,以此为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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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敏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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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法的综合性和跨法域性、环境侵权中“公益和私益、权利与权力、个人与社会”融合的特征需要怎样的环境诉讼机制去对接,才能更好的实现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是环境侵权诉讼机制构建中面临的实质性问题.本文从权利救济的视角重新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提炼环境侵权群体性纠纷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梳理司法在修复环境损害时应承担的角色,重新审视和界定了传统“群体性诉讼”概念,认为环境侵权群体性诉讼包括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并分析了环境众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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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华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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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以及环境本身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面对子公司信宜紫金有限的赔偿能力,能否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环境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成为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完全的赔偿的关键.在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有两个路径可以探寻:是否可以依据现有法律直接认定母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在母子公司中运用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母公司为子公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背景,找到母子公司结构中环境损害救济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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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垠红;
高贤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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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是一种以环境潜伏性毒物为媒介的新型环境侵权,它对人体产生具有侵害潜伏过程漫长、侵害过程缓慢累积、侵害结果难以立即出现、最终侵害结果严重等特点.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独特性引致因果关系认定的重重困难,从而导致在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确定存在诸多难题与困惑,故环境潜伏性毒物侵权的因果关系判定问题进入法学理论与实务广泛讨论的视野,成为本文研究重心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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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刘新民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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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原则一直以来是侵权救济的主导,物质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是传统民事救济的主要方式,但随着社会对人权的重视和国际理论的支持,对精神损害的人权保护救济就提上日程.而近些年来,我国在国际法学的潮流下,一直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范围,而在环境侵权领域一直是初尝探索.本文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出发,研究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为我国环境侵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新的出口,指出虽是新法,但大部分的规定在以往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已经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面向这部新《环保法》时,不仅要对创设性的、以往未曾尝试的做法进行重点突破学习,更需以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为基础,结合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定进行查漏补缺,更有针对性地学习、补充、消化环保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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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玲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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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决书是法院审理过程和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本文以2010年-2014年全国部分法院400份环境民事判决书为样本,实证考察了我国环境民事司法现状,从诉讼当事人、环境侵权的认定、鉴定意见的运用、援引法律情况、责任承担方式、服判息诉情况六个角度作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司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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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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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主要体现为基因污染,虽然对这种新型的环境污染还存在科学、社会乃至政治上的争议,但目前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基因污染正成为一个热点法律问题,并已经在国内外产生了许多损害赔偿纠纷和国际贸易争端.我国现行侵权法规范只能在解释论的基础上有限地回应基因污染损害的救济,但存在固有的障碍.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因应基因技术对法律理性的挑战,我国未来法秩序应吸收风险责任理念,确立风险预防和社会共存等原则,对基因污染损害预防的风险成本进行公平分配,并在一定条件下将环境权纳入法益序列,把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法可予救济的范围.通过《基因技术法》对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及其救济体系进行一揽子规定,是构建未来侵权法规范应对体系的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