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30篇,主要集中在贸易经济、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0篇、专利文献49088篇;相关期刊155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政法论丛、公关世界等; 比较广告的相关文献由23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德成、周子渊、孙波等。

比较广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30 占比:0.47%

专利文献>

论文:49088 占比:99.53%

总计:49318篇

比较广告—发文趋势图

比较广告

-研究学者

  • 李德成
  • 周子渊
  • 孙波
  • 李军林
  • 李振华
  • 杨青平
  • 粟娟
  • 高运锋
  • 刘中杰
  • 刘德芸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谢华琳
    •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比较广告的违法性认定存在分歧,且考量因素过于单一。比较广告一方面可能对竞争者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竞争有促进作用,导致学界、各国实践对比较广告违法性认定存在争议。美国经历了强调保护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向保护自由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价值转变,对比较广告采取限制较少的开放态度。我国应当综合考虑比较广告涉及的各方利益,有条件地允许使用比较广告,并且加强行业的自我监管。具体而言,认定内容虚假的比较广告原则上违法,以使用夸张手法的比较广告合法为例外,认定内容真实的比较广告原则上合法,对内容模糊的比较广告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摘要: 由于目前《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比较广告的概念、认定、豁免原则等内容的统一规范,对于何种比较行为属于商业性的比较广告、哪些比较广告属于合法行为等,各界未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在司法和执法环节存在较多相互冲突的裁判.分析相关问题,需要回归到比较广告立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广告市场竞争秩序的原旨,又要分析比较广告在行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同时应充分认识到比较广告的正向价值,优化相关立法,以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及预见性.
    • 贺漠雨
    • 摘要: 比较广告应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是经营者明示或默示生产、销售同类商品或者服务或是存在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购买力等商业利益冲突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比较广告具有普通广告无法比拟的优势,极易成为商业战的导火索.针对我国在比较广告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文章拟对比较广告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授权这一问题上略抒管见,以“王老吉”和“加多宝”的诉讼战为切入点,对虚假的比较广告、诋毁商誉的比较广告进行分析以及借鉴国外的立法,以期对我国比较广告的立法规制提供有益的参考.
    • 李毅; 戴林莉
    • 摘要: 我国修订后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比较广告之概念、合法性标准及适用范围等核心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使得实践中只能以分散的立法条文作为对比较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依据.而分散式立法所存在的不衔接及缺失之处,使得对比较广告的规制在效果上大打折扣.比较广告利弊同存且显著的特性,无疑会给相应的立法活动增加困难,态度不一的域外立法例或多或少也会影响我国相关立法.随着比较广告运用的愈加频繁,模棱两可的立法态度应当被打破,立法的不衔接之处应当被缝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须各司其职,立法缺失部分亦应当被补足.
    • 张韬略; 张倩瑶
    • 摘要: 为评价竞价排名中关键词设置行为的合法性,文章以推广链接条目和目标网站皆不出现系争标识的后台型竞价排名为对象,筛选出国内10个诉讼.分析显示,由于目前对关键词设置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以及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否需要“混淆之虞”的认识不一,导致法律适用标准迥异.这源于我国商标专用权性质定位不清和“商标性使用”概念的滥用.将他人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属于显性地使用商标的行为,性质上类似比较广告,因此,只要没有导致混淆、误导的,都应具有合法性.建议以立法形式扩充我国《商标法》第59条的商标正当使用制度,并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虚假宣传规定,来规制关键词广告使用他人标识的行为.
    • 王博; 于连超
    • 摘要: 同业监督是经营者监督同业竞争者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竞争法的行为.其直接目的是维护监督者的正当竞争利益,并达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效果.同业监督丰富,表现形式多样.同业监督是市场主体自我规制以及经营者积极行使竞争权利的表现.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反垄断宽恕政策等法律规则均是对同业监督的立法肯定.同业监督的竞争法规制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是否具有科学依据、行为形式是否合理以及行为的积极效果与消极影响比较等因素综合判断.为发挥市场主体积极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竞争法应对同业监督持允许和褒扬态度.
    • 李国海; 刘芷辰
    • 摘要: "竞争性"是比较广告概念界定中的内核,这使得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同时规制比较广告.两者的相关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连接性和重合性,各自相关条款理应得到妥适的衔接.一方面,应做好总则性条款的衔接,我国《广告法》中可用于规制比较广告的总则性条款存在不明确之处,应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性条款得以明确;另一方面,也应做好具体条款的衔接,包括:"禁止贬低条款"与"禁止商业诋毁条款"的衔接;"禁止虚假广告条款"与"禁止虚假宣传条款"的衔接;"依附式比较广告规制条款"与"商业混同条款"的衔接.%"Competitiveness" is the core of the definition of comparative advertising,which makes the Advertising Law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regulate the comparative advertising.Resulting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two having a certain degree of connectivity and coincidence,the relevant provisions should be appropriately connected.On one hand,we should do a great job in the cohesion of the general terms.In fact,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hina''s Advertising Law which can be used to regulate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are not explicit.It should be clarified by virtue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On the other hand,specific terms should also be connected,including: converging the clauses of "prohibiting people from debasing other competitors" and "prohibiting commercial defamation",converging the clauses of "prohibiting false advertising" and "prohibiting false propaganda",and converging the clauses of "attached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regulation" and "commercial mixing up regulation".
    • 李珍权
    • 摘要: 我国企业常藉由移转他人声誉而获取商业上利益,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但它后患无穷.本篇文章主要藉由欧洲商标规范中"搭便车"行为的意义与判断方式,阐述并讨论"搭便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 姜诗云
    • 摘要: 近三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广告市场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广告即广而告之,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对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扩大其影响力以及市场份额,随之而来比较广告的运用越来越频繁,并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广告市场的大部份额.比较广告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但是若不加以限制使其滥用,造成不正当竞争,则会大大影响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本文将分析比较广告的利与弊,表现形式,我国的现状等,对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提出可行性建议.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