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
沿海国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1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海洋学、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27篇;相关期刊89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治研究、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山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等;沿海国的相关文献由135位作者贡献,包括李令华、李杰、赵恩波等。
沿海国
-研究学者
- 李令华
- 李杰
- 赵恩波
- 邹立刚
- 吴永辉
- 孔志国
- 张丽施
- 易琪
- 汪兆椿
- 王志亮
- 赵义冰
- Dupuy
- Eduarda
- Gonalves
- Maria
- René—Jean
- TAN Shuangpeng
- 中国进一步发展远洋渔业对策研究课题组
- 乔洲
- 仲光友
- 任小锋
- 何孟辑
- 侯梦涛
- 修志君
- 倪轩
- 傅崐成
- 冯作述
- 刘恩松
- 劳生
- 卜凌嘉
- 叶泉
- 吴继星
- 周子亚
- 周忠海
- 商思林
- 天南
- 孙书贤
- 孙梦怡
- 孙纯达
- 孟令浩
- 孟昕
- 季国兴
- 宏平
- 宗道一
- 宿涛
- 尹里青
- 常富治
- 廖炽昌
- 张国辉
- 张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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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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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处理沿海国的权利是BBNJ划区管理工具谈判中的争议焦点之一,目前“适当顾及”原则已经作为一种理想的方案提出,该原则要求各国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兼顾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但并未对不同权利进行比较以明确其位阶。应被“适当顾及”的沿海国权利包括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生物资源的管辖权,以及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平等的ABNJ权利,除此之外沿海国对ABNJ不享有特殊权利。现有ABNJ划区管理工具对沿海国权利的“适当顾及”主要表现在将沿海国列为利益攸关方,准许其提出意见,并规定不损害其权利,但并未赋予其更高的表决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BBNJ划区管理工具应注意尊重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审慎对待沿海国的扩权诉求,并适当承认沿海国通报、磋商等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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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凌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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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上军用无人系统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未有定论的问题。现有的一些主张——“平台决定法律地位说”“军舰说”“船舶说”“军事装置说”,均有其依据及其问题。根据控制平台决定海上军用无人系统的法律地位,不利于沿海国保障其安全和权益,而且适用范围有限。“军舰说”不符合《海洋法公约》对军舰定义的文义解释和缔约国的意图。现阶段,海上无人系统不满足《海洋法公约》第94条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和第98条对海难救助的实质性要求,将其作为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军事装置说”有利于保护沿海国安全,但可能会遭到海洋军事强国的反对。海洋军事强国和沿海国对无人系统的利益冲突,不仅会影响其对无人系统的定性,还会阻碍相关习惯国际法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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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得懿;
赵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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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却遇到一些困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沿海国在某些事项上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未直接规定沿海国的刑事管辖权,留下了剩余权利,剩余权利能否以及如何行使问题在学界是有争论的。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过程中会产生与其他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97条规定船舶碰撞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于船旗国或船员所属国,但对于其他事项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未明确规定,而且适用传统管辖权规则时会有“失灵”的情况。因此,纾解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的困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回归公平原则,在此基础上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合理解释,以弥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局限性;二是需借鉴“专属管辖说”以补强传统管辖权理论,为沿海国行使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构建更为多元合理的管辖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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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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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属经济区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是沿海国与船旗国的利益重叠区和冲突多发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明确赋予沿海国享有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在具体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管辖权规则时却陷入困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是维护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纾解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的困境,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进行合理解释、恰当运用公平原则、并借鉴国际司法判例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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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
孙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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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管辖海域关系到一国的国防安全,沿海国对发生在其专属经济区的刑事案件进行管辖,有利于维护沿海国主权权利,保护国家利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规定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未明确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的刑事管辖权.通过对《公约》相关条款的解读发现,《公约》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予以肯定,同时加以一定限制.沿海国可依据《公约》相关条款及其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主张专属经济区内的刑事管辖权.然而,目前各国国内法和司法实践对专属经济区内刑事案件管辖的立场各不相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有关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仍然存在法律不完善、管辖权受限制、与他国管辖冲突等问题.本文从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刑事案件进行管辖的依据出发,从制度层面,对现存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梳理和分析,结合案例,对完善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刑事管辖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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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良军;
童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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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同时又对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做出了诸多限制。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刑事立法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限制性规定。与《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比,我国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和签字国,我们理当积极依照《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管辖海域内外国船舶污染的现状,完善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Legislative criminal jurisdiction of coastal states over the pollution from foreign ships i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is establish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However,the Convention puts strict restrictions over its exercise.Coastal states must follow the limi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in order to legislate jurisdiction over the pollution from foreign ships.Compared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China's legislation for preventing the pollution from foreign ships still has many problems.As the signatory country of the Convention,China should actively observe the Con-vention and perfect its criminal legislation over the pollution of foreign 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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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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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航运活动是对海洋的利用行为中最为长久也是经济重要性最大的一种方式,但大量运输油类物质和化学物质的船舶时刻威胁着海洋环境。~①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建立了特别敏感海域制度(Particularly Sensitive Sea Area,PSSA)试图保护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PSSA指的是"需要通过IMO的行动进行特别保护的海洋区域,这些区域在生态、社会经济或科学等方面具有重要特性,且在受到国际航运活动的影响时十分脆弱"。~②这一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