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的相关文献在1976年到2022年内共计118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海洋学、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7篇、会议论文63篇、专利文献25616篇;相关期刊515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瞭望、太平洋学报等;
相关会议42种,包括2015年第十一届中国海洋论坛、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洋装备分会、上海市海洋湖沼学会2014学术年会、南海资源环境与海疆权益学术研讨会、第十五届海峡两岸地貌学研讨会暨中国第四纪研究会海岸海洋专业委员会、中国地理学会海洋地理专业委员会2014联合学术年会等;海洋权益的相关文献由115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明义、郭渊、徐建飞等。
海洋权益—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616篇
占比:95.60%
总计:26796篇
海洋权益
-研究学者
- 陈明义
- 郭渊
- 徐建飞
- 戴瑛
- 李国强
- 王印红
- 薛桂芳
- 贾宇
- 高新生
- 凌朔
- 刘华
- 姜浩峰
- 季国兴
- 张林
- 张永战
- 张海
- 张瑞
- 张辉
- 曲波
- 李双建
- 李国选
- 李杰
- 王巍
- 王颖
- 章成
- 肖汉强
- 胡波
- 裴兆斌
- 褚振江
- 贺鉴
- 赵颖翡
- 轻舟
- 郁志荣
- 金永明
- 陆儒德
- 陈勇
- 高思福
- 丘君
- 于广琳
- 任引沁
- 何忠龙
- 何雨
- 俞丽虹
- 俞海
- 刘佳
- 刘宇
- 刘怡
- 刘惠荣
- 刘腾飞
- 叶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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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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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qvip:《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以下简称《学报》)创刊于1988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海洋大学主办的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学报》设立海洋发展研究(内容包含海洋历史与文化、海洋经济与管理、海洋权益与治理)、经济与管理研究、政治与法律研究、语言与文学研究、域外动态与比较,以及专题研究和学术综述栏目。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需要,结合本校学科发展实际,《学报》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上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内容,优先发表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型学术论文,核心目标是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具有海洋特色的引领性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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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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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公域化是弱化公域化对象的主权和海洋权利属性,以此处理或解决主权和海域争端的一种秩序安排。美国在南海以对中国遏制为目的,通过所谓的“以规则为基础”操作,并以“南海仲裁案”为抓手,推动旨在否定中国主权和海洋权利的激进公域化路线。美国的这一南海国际公域化想象,聚焦在其试图废止主权、海洋权利和进行非军事化的区域——混合着主权和海域争端的主权敏感海域。“以规则为基础”缺乏正当性并存在不确定性。在本身就孕育着冲突风险的主权敏感海域,旨在否定主权和海洋权利的激进公域化路线,不仅没有降低冲突风险,反而随遏制的冲动日益增大。“准则”谈判应该对此进行评估并摸索更为和平和安定并具有现实意义的南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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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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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高中地理课堂上有机、有意识渗透国家安全教育内容,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观点、方法贯穿于地理教学中,引导学生形成正确人地协调观念、海洋权益意识等,不仅有助于学生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还有助于提升学生在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极地安全、生物安全、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国家安全意识,落实立德树人的教育根本目标,提升学科课程思政功能的育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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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婧;
周希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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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采取分散立法的方式制定了一些涉及海洋安全权益的法律条文,但仅仅停留在对海洋主权的宣示上,没有针对海上安全权益维护规定具体的措施与执行办法,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某些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针对海洋安全权益维护相关法律条款的不足,顺应了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整体要求。从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内容出发,通过对涉及海上安全权益的条文进行解读,就管辖制度的明确、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完善、针对外籍船舶非法入侵的措施细化、特殊船舶的特别规定以及部门协作制度的延伸等方面探讨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洋安全权益维护的立法体现以及海洋安全权益维护法治建设的现代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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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飞;
王进;
姚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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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结合该法修订情况,对新时代海上交通安全新内涵进行了阐述,分析指出该法从科学表述适用范围、明晰无害通过和紧追权适用条件、明确中国籍船舶的域外管辖和强调多部门之间协作等4个方面体现国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决心,建议海事管理机构从建立领海以外的管辖海域巡航制度、打造高性能的远洋巡航船队和强化在非传统海洋安全领域多部门合作等3个方面提升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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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志强;
薛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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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主席深刻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海权是必过的一道关口"。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人民海军作为海上维权力量体系的保底手段和坚强后盾,始终坚持服务服从国家政治外交大局,注重把握维权行动的时机规模、节奏强度和方式方法,有理、有利、有节开展海上维权斗争,坚决有力回击海上侵权挑衅行为,有效捍卫了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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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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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权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力,是一个国家海防战略思想的核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非常注重海洋主权和权益的维护,根据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逐渐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海防思想并不断完善,主要包括形成国家近岸防御战略、建立一支强大的人民海军、捍卫以领海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核心的海权、积极发展海上运输业等,为我国当今维护海洋权益、经略海洋和建设海洋强国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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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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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对领海法令的制定与颁布,是在东南沿海面临日益严重的侵渔形势,社会各界要求保护海洋权益呼声不断高涨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国际社会领海制度的发展,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南京国民政府对海洋制度的思考与建设。海军、财政、外交、内政以及参谋本部等相关部门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领海界限和缉私范围的草案。南京国民政府经过权衡,最终制定并颁布了三海里领海、十二海里缉私范围的法令。这些措施促进了中国海洋制度的建设,有益于海洋权益的保护,但由于该法令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致使中国沿海权益受损的情况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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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江;
吕立蕾;
邬凌智;
童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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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事测绘是保障航运安全、维护海洋清洁、促进港航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公益性工作,也是履行国际公约、体现海洋权益的重要内容。依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要求,提供海道测量服务、促进国际海道测量技术发展和合作是中国海事测绘的一项重要职责。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海事测绘中心(以下简称天津海测中心)作为直属海事系统中一支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海道测量队伍,始终将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深度参与国际履约事务视为己任,立足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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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衡
- 《中国海洋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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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洲联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唯一的国际组织缔约方,其权利义务以加入《公约》时做出的“权能声明”为限.自1998年加入《公约》至2007年通过《欧盟综合海洋政策》近10年期间,欧盟主要通过立法、司法以及适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致力于在联盟内部遵守和实施《公约》.一方面,欧盟重视和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建立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尽力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一旦《公约》相关规定难以满足联盟在海洋权益方面的需求,欧盟会适当迈出超越或者说背离《公约》的步伐.欧盟表现出一种从自身利益出发,既尊重又适当背离《公约》的态度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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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Shan;
王珊
- 《第25届太平洋海洋科学技术大会(PACON)——海洋管理与海洋法治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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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海问题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过程中面临的历史性课题,仲裁结果加速了我国海洋维权与执法的重要性探究,海洋立法的缺失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和效果,海洋执法体制改革的显著弊端,严重影响了海上维权执法的履行,对此,中国应借鉴国家先进经验,加速研究立法进程,不断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同时推动海峡两岸南海合作,共同维护海洋中华民族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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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繁强
- 《中国海洋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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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海洋权益越来越被世界各国重视的背景下,中国与周边国家频繁发生的渔业纠纷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关注.博弈论可以为理解和分析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渔业纠纷提供一个新的视角.通过领土地缘、自然资源、经济利益、军事战略、民心制度和历史传统的博弈效用比较分析发现,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渔业纠纷问题极易陷入一个囚徒困境,需要双方进行博弈行为协调,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地区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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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跃堃
- 《2015年第十一届中国海洋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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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提出,我国的海洋安全战略正面临诸多全新的挑战,在许多方面甚至处在两难的地步.反海盗只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面临的众多安全挑战之一.在应对海上丝路的安全挑战时,中国做出的抉择是追求有限度的安全.在南海地区,有许多与中国存在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纠纷的国家,同样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支撑点.在应对南海地区的安全挑战时,中国做出的抉择是在有限反制的同时保持极大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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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洋装备分会、上海市海洋湖沼学会2014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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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苏岩礁是位于中韩主张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域内的一块水下暗礁,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近年来,因为韩国在苏岩礁上动作不断,使苏岩礁问题不断升级.从国际法的视角下分析,苏岩礁不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视为一般水域,从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苏岩礁上的人工建筑既是非法的也不具有变礁为"岛"的作用,更不影响中韩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为了解决目前苏岩礁问题的困境,应当在保证苏岩礁问题现状的前提下加快专属经济区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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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Qianying;
王倩颖
- 《第25届太平洋海洋科学技术大会(PACON)——海洋管理与海洋法治分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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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9年至今,两岸海上执法机构已经在厦门—金门海域、连江—马祖海域开展了多次有关海上违法行为处理和犯罪打击开展海上协同执法合作活动,但是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合作的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南海争端以及海上非传统安全背景下,基于两岸目前的政治基础和法律急促,构建两岸协同执法常态化机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目前两岸海上执法合作也存在诸多困境需要解决,比如大陆地区海上执法主体海警局主体地位不明、两岸缺乏海上执法的法律依据、两岸海上执法区域存在冲突、海上协同执法合作方式单一等问题,需要深层次地从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合作原则、合作主体、合作海域、合作领域及配套措施等方面探索两岸海上协同执法常态化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