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伦理学(道德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972篇;相关期刊127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发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等;法律实证主义的相关文献由178位作者贡献,包括陈锐、李锦、刘洲兰等。
法律实证主义
-研究学者
- 陈锐
- 李锦
- 刘洲兰
- 李旭东
- 林来梵
- 邱昭继
- 刘叶深
- 刘杨
- 周力
- 姚俊廷
- 姜福东
- 尹超
- 张平
- 张桂娜
- 徐清飞
- 梁治平
- 沈敏荣
- 泮伟江
- 王刚
- 王志勇
- 苏哲
- 赵英男
- 郑贤君
- 高涛
- 鲁楠
- A.I.奥格斯
- Aldo Schiavello
- 何俊毅
- 何勤华
- 余飞
- 倪培根
- 冯琳
- 刘作翔
- 刘俊
- 刘国
- 刘婧
- 刘敏
- 刘易斯·A.科恩霍瑟
- 刘毅
- 刘清平
- 刘祎
- 刘远
- 刘雪梅
- 加拿大威尔弗里德·瓦卢乔13
- 卢宗菊
- 厉尽国
- 吉冠浩
- 吕世伦
- 吴冠军
- 吴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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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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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哈特指出了边沁和奥斯丁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原创性贡献,却未能发现这种区分的根源在于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之别,反倒将它归结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结果在背离他们精辟见解的同时,又在奥斯丁混淆实然与应然的错谬看法影响下,走向了“实然即应然”的歧途,以主张“恶法也有正当约束力”的方式扭曲了正义感,没有看到“恶法亦法”的意思只是要求在实然维度上忽略恶法之恶而承认它是实证法,并不包含在应然维度上肯定其正当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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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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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教义学”系德国法中的术语,近年来我国与之相关的研究比较兴盛,该术语存在着扩张使用的泛化现象。法教义学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德国版本,法律实证主义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有不同的模式,但不宜将其泛化并以之代替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术语。法教义学的泛化有多种原因,法教义学的使用在我国尚欠成熟,法理学应努力推进包括德国法教义学在内的法律实证主义研究,促进我国法律话语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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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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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国际社会借“人道主义”为由进行武力干涉的行动频频发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学界引起激烈的讨论,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人道主义的概念、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因此,通过辨析“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概念,从国际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等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寻求国际法律规制人道主义干涉的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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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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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法学家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阐述了他的法律实证主义观点.其观点在规范主义下,坚持法律的规范性并非来源于道德,因此属于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哈特理论一方面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过去的实证主义进行了批判,揭示了其经验主义宿命,并引入社会规则理论加以克服;另一方面对自然法理论的立场进行根本批评,同时又借助"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概念指出其局部合理性.哈特理论"两线作战",最终在二战后的学术氛围中捍卫了法律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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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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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法学家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CaG labrese)曾经说,“在对法律现代性的显著特征进行历史和比较研究的深度方面,哈罗德·伯尔曼(HaroldBerman)是唯一一位可以和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相提并论的美国人.”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钟瑞华研究员亦有类似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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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家》2020年第1期“民法典编纂研究”专栏推出三篇文章。汤文平的《论中国民法的法学实证主义道路》认为,我国民法当前所面临的诸多问题都可归结为道路选择的问题。要避免法学因法典编驀后如影随形的法律实证主义潮流堕落为“法之蛀虫”,继续保持蓬勃的发展势头,为世界民法担当原创使命,并沿一带一路催生新共同法。这是一条法学实证主义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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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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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和社会制度的理论化产物;其中的内在逻辑通过方法论的形式为人类解释社会建构、应对社会危机和实现知识转型.因此,认识社会就离不开对社会方法论的理解.法学作为非常重要的社会科学,对其方法论的认识是帮助人类解释自身行动的重要手段.从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传统来看,有关法学方法论和法学解释的哲学争论,大部分都来自于实证主义哲学的变迁,在此主要以英美法系法学方法论发展为视角,研究法律实证主义与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之间的变迁之路,加深理解英美法系对"法律"的认识过程;对我国引进法律思想并实现制度的本土化均具有重大意义.rn 从本文的论述可见,实证主义法学之路在英美法系中不断变迁而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方法论是其研究的先导。换言之,往往是方法论的革新,启迪了法学发展的新路径。法学的发展就是在这种不断被解构的方法论中,在一种开放的语境下,取得一种包容的姿态,应对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这种方法论是普适的,并不存在“西方”与“东方”的分化。“现代化”是中国发展的方向,当今中国法学现存的“现代化范式”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这是正常的。rn 在研究的时候,要紧的不是去划分“东西方”的不同的视野,而是通过比较法学中有关方法论的梳理,在其指导下去探究法律移植的“语言游戏”规则。为获得对语言的意义的理解,就要深入到语言使用的生活形式中去,用当事人自己的语言游戏来说明当事人自己对其语词的理解。法律移植在本质上就是法律语言的新地域化过程,因此在移植与创新之前,对英美法系实证主义的变迁研究所得到的方法论,是移植和创新的基础。只有认识了这种基础,才能利用好对于中国来说是具有局限的外部法律资源,通过加入中国国情的内部理解作为补充。促成符合中国语境下的西学东渐以及制度本土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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