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
生育权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84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人口学、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7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6464篇;相关期刊449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江西省第三届研究生学术交流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2007年生命科技发展与法制建设国际研讨会等;生育权的相关文献由87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歌雅、袁翠清、陈哨兵等。
生育权
-研究学者
- 王歌雅
- 袁翠清
- 陈哨兵
- 余厚宏
- 刘格格
- 姜大伟
- 张洁
- 本刊编辑部
- 李冬
- 罗满景
- 赵敏
- 邢玉霞
- 冯寿超
- 凤舞
- 刘亚楠
- 刘博
- 刘星
- 刘洋
- 匡喜容
- 吴欢
- 周良智
- 周长洪
- 唐之享
- 唐雪莲
- 姜柏生
- 子君
- 孙吉伟
- 孙悦
- 孙玮
- 孙琳
- 孙科峰
- 廖欢
- 张其山
- 张小余
- 张强
- 张文婷
- 张津
- 彭祖君
- 徐玉梅
- 朱堉茜
- 李小年
- 李楠
- 李欣
- 李涛
- 李硕
- 李维
- 李蕊
- 李静
- 杨力
-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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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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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以后,中国出现过四次独身浪潮.本世纪初期,伴随着第四次独身浪潮而来的是独身女性追求生育子女的权利主张,《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应运而生.此条款的提出掀开了独身女性力争生育权的大幕.如今,独身女性生育子女已成为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在法律上拥有规范基础、在现实中能够被实现的权利.然而,要实现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的关键性转变,还存在一个过渡阶段.相应地,可以通过完善法制保障并加大社会支持力度来完成此种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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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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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更迭挑战了现有的法律,引发了关于代孕合法性问题的争论。支持代孕合法化最有力的理由是生育权,但事实上只有无法克服客观生育障碍的少数人的代孕需求才值得回应,并且,帮助一个人克服生育障碍不应以牺牲他人的人格利益为代价。因为,代孕行为直接关涉代孕人核心的物质性人格利益,这类人格利益直接影响人的生命健康,支配这类利益应当以尊重人格价值为基本前提,因此不宜以有偿的商业化方式进行交易。而在非交易关系中,无偿行为或可为代孕的合法性辩护。但即便是无偿的代孕行为,仍须符合一些禁止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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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师;
胡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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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育权在性质上应属于身份权。任何人只要具备了生育机能、且不为法律和公序良俗所排斥,也就具备了行使生育权所需的身份。这一身份既可以通过身心发育成熟而自然获得,也可以通过现代医疗科技而后天补足,与结婚与否并无直接关系。独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实质是权利识别问题,即判断权利概念是否成立,需要以超越意志论和利益论的理论进路为逻辑。由于具备权利的主体要素、利益要素和意志要素,独身女性生育权在概念上是成立的。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以构建身份正义为路径,而这又需要以消除身份歧视、支持权利表达以及完善权利救济为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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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信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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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妇女的生育权是世界范围内所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受到世界各国法律的长期重视,对生育权保障的不断完善始终为立法者和法律业界长期关注的问题。我国自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生育权,承认“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然而随近年来医疗科学技术的革新与泛化运用,及社会不断产生的种种新问题,仅凭《妇女权益保障法》难以系统、全面地应对。本文以代孕问题为例,自域外立法的现有经验中进行借鉴,围绕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以加强代孕立法禁止性规制为切入点,完善生育权利的保障措施,树立严密的生育权保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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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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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民事权利的生育权具有身份伦理性,受到维护女性利益、实现人类繁衍、牵连胎儿生命三重公共利益的制约。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胎儿生命利益逐渐得到彰显,并成为限制女性堕胎行为的理论依据。女性需对胎儿生父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家庭自治平衡女性生育权与胎儿生命利益之间的冲突。胎儿生命利益随着发育时间增长而不断扩张,民法应当突破现有的民事权利理论,以怀孕3个月为时间界限,约束女性单方或男女双方做出的堕胎决定。同时,民法也应当引入家庭自治和社会引导机制,促进女性堕胎目的趋向理性,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禁令制度维护女性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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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源;
吴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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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医学原因卵母细胞冻存技术应用的风险属性,凸显了伦理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技术应用风险和实操过程的不确定性;非医学原因冻卵有可能损害女性的福祉;冻卵后期处置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增加女性的经济负担,诱发不平等现象。伦理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其一,从“生育权”出发进行伦理阐释,不宜在单身健康女性生育方式选择上做“扩大解释”。其二,科学评估技术适用对象外扩对医疗服务的消极影响,审慎评估其与鼓励生育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其三,以医疗机构为核心,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服务的政策、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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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歌雅;
张小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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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私主体之间的生育利益纠纷愈加增多,表现类型也愈加多样,但私法规范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尚未上升到权利层面,已有的法律规定不周延,使得司法机关难以有效回应当事人的权益诉请.生育权的私法确认既体现了生育权自身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对生育权保护的主观重视.生育权私法地位的建构,需肯定生育权的人格权性质,明确生育权享有主体的广泛性,确认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生育保障权的内涵范畴,加大精神损害赔偿的生育侵权救济.同时,也需对婚姻家庭领域、劳动用工领域和医疗卫生领域中发生的典型案件予以补强规制.从而使我国生育法律体系整体协调,提高对共性案件的处理能力,推进案件的合法准确、合理适当、公正高效审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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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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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育政策在微观上主要就是母婴社会保障政策,当前母婴社会保障政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孕产期不足,母乳喂养需求与休假不匹配,生育保险没有有效覆盖相关人群。国家应考虑在以上几方面作出适度调整以保证生育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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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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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老龄化趋势日趋明显、社会养老体制不断发展、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实施的背景下,为避免学者和政府对全面二孩政策效应的高估,该文分析了养老对生育的反作用,即老龄化和社会养老对生育的影响路径.该文采用相关分析方法,在生育以家庭为单位的前提下,给出养老的低生育路径,其包括两个方面:一、对于国家和家庭,人口世代更迭下不断加深的老龄化引致老年抚养比上升,在不降低养老金替代率下,家庭和社会养老支出递增,逐步挤占了生育资源,降低了生育水平.二、社会养老保险的开展降低了养老的家庭收益,使得生育的家庭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城镇化下生育成本的持续上扬且由家庭承担,使得家庭生育行为存在正外部性,故而家庭选择少生或者不生,最终导致家庭决策的生育水平低于社会最优生育水平.本研究的贡献在于提醒相关学者和决策层关注养老对生育影响的维度,重视老龄化和养老制度改革对生育政策效应的反作用,以在社会养老体制下应对快速发展的养老潮.为避免养老对全面二孩政策产生的负面效应,决策层要尽快出台与生育政策与养老制度同时实施的配套政策,如生育补贴与规模化养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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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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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底,全国首例"未婚女性冻卵案"开庭审理,引发广泛关注.从法理上讲,冻卵作为未婚女性更好地实现生育权利的途径之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现状来看,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婚姻观念的转变、冻卵技术的成熟,为保障未婚女性更好地实现生育权利增加了一种可能.在"后计生时代",调整滞后的法律规范已势在必行,通过尝试提出具体措施,以审慎与包容的态度切实保障未婚女性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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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第三届研究生学术交流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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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目前因计划生育而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如人口老龄化、养老、社会保障、居住方式等问题,国家开始实行新的生育政策: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或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然而新政策的实施从另一方面讲是否侵害了那些因双方或是一方为非独生子女的生育二胎的权利呢?笔者认为,放开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权利并不一定就造成人口数目的迅速膨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收入越高、文化程度越高的人可能选择生育二胎的几率就越低,反之就越高。至于独生子女好还是两个孩子好,当事人会通过自己的切身体会和经历,做出选择和决策。在这个方面,经济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些家长希望孩子不孤单,害怕她(他)们独自成长会对性格造成的负面影响,希望他(她)们也能拥有兄弟姐妹。但是有这种想法的父母并不都是那些政策上有权生育二胎的夫妇,那些政策上没有权生育二胎的夫妻,他们应该有相同的生育权去支配,至于他们是否去行使就另当别论了。但是若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剥夺的话那就绝对构成了对生育权的歧视。从人的心理层面来分析,现在如果给双独或是单独家庭生育二胎的权利,剥夺那些想要却不能要二胎的家庭的生育权,这种他们认为带有歧视性的生育权可能会使得庞大的人口数目变得比预期的数目更加庞大,有时候单独通过强制堕胎、罚款、拘留等的形式并不能遏制这种行为,因为有些人一旦有了生二胎的想法,只要他们自己不打消,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能阻止的,而当这种思想在他们周围产生连锁反应的时候将会导致无法估计的严重后果,所以当前确实不易放开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当然为了安抚一些为国家民族做出贡献的烈士、少数民族较少或是非遗传性残疾,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妇、一方从事矿井井下作业的人,可以通过二胎政策的实施,为他们生育两个子女,防止他们因为是独生子女发生危险而没有后代,并且这部分人人数比较少,这只是平等生育权下的差别对待,是平等权实质内涵的体现。但若是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独生子女夫妇生二胎的权利而限制某些人生二胎的权利就会涉及到一大部分人,使得那一大部分人心里极度不平衡,在这种极度不平衡的心理支配下可能会使他们交叉感染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危害,伤害到法律的权威,阻碍社会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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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亚桥;
苏宁;
夏薇
- 《广东省医学会第六次医学伦理学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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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女性生育年龄的逐步推迟以及国家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选择行辅助生殖技术(ART)助孕治疗的高龄不孕女性逐渐增多.高龄不孕女性生育能力较年轻人群明显降低,同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风险显著增加,后代健康和抚养状况也令人担忧.生殖医学专业人员面对这类特殊人群的治疗要求时往往陷入伦理困惑,既要满足患者的生育权,又要不违反生殖伦理原则,此时需对高龄不孕夫妇进行生殖伦理教育,让患者自己做出符合法律、伦理的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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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0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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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从第一生育酚混合物中分离生育酚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对由至少一种生育酚,脂肪酸,和酯化化合物组成的第一生育酚混合物进行加热,以使脂肪酸酯化,从而生产出由生育酚,酯化的脂肪酸,和未酯化的脂肪酸组成的第二生育酚混合物;对含酯化脂肪酸的第二生育酚混合物进行蒸馏,以便从第二生育酚混合物中除去未酯化的脂肪酸,从而生产出由生育酚组成的第三生育酚混合物,其中基本上除去了未酯化的脂肪酸;以足够的时间和温度对第三生育酚混合物进行蒸馏,以便基本上从第三生育酚混合物中除去生育酚,从而生产出由除去的生育酚和非母育酚组份组成的第四生育酚混合物;和利用萃取剂从第四生育酚混合物中萃取生育酚,以便生产出由主要包含萃取剂的第一相和第二相组成的两相体系;其中所述萃取剂包含与水可混溶的极性、有机溶剂;其中相对于非母育酚组份而言,用于生育酚的萃取剂的选择性大于1;然后从第二相中除去第一相,前提条件是,所述萃取剂不是纯醇。另外本发明还涉及由本发明的方法生产出的组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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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曼化学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199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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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由植物油馏出物制备生育酚和生育酚/生育三烯酚浓缩物的改进方法。得到的生育酚浓缩物含有20—80%(重量)生育酚,生育酚总收率72—97%。该方法包括:酯化反应,其中易挥发的醇转化成其不易挥发的脂肪酸酯;一系列蒸馏步骤,其中比生育酚沸点高和沸点低的组分与生育酚和其他沸点接近的物质分离。该方法的优点是用最少的步骤有效和经济地制备生育酚和生育酚/生育三烯酚浓缩物,并且不使用溶剂和比较少的基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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