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立法
中央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0年内共计1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3篇、专利文献20780篇;相关期刊104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中央立法的相关文献由146位作者贡献,包括封丽霞、周旺生、夏宏根等。
中央立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0780篇
占比:99.36%
总计:20913篇
中央立法
-研究学者
- 封丽霞
- 周旺生
- 夏宏根
- 张萍
- 李路
- 肖辉
- 蒋惠岭
- 陈奕博
- 丁一瑞
- 丁祖年
- 严励
- 严标登
- 乔晓阳
- 任广玉
- 任进
- 伟民
- 何伟
- 何建贵
- 侯玲玲
- 倪正茂
- 冯晓晴
- 冯玉军
- 刘保鲁
- 刘兴义
- 刘宇飞
- 刘文彩
- 刘旭霞
- 刘沛
- 刘灿璞
- 刘芙
- 华敬昕
- 卓泽渊
- 史坤娥
- 周实
- 周浅
- 周燕
- 唐士梅
- 孙文基
- 孙玉锋
- 孙红旗
- 孙雪
- 季广才
- 宋方青
- 宋方青12
- 宋涛
- 尹平生
- 尹福伦
- 廖伟伟
- 张东凯
- 张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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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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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社会信用立法》采取的是典型的"地方立法先行,中央立法随后跟进"的模式,故有必要对地方先行立法模式的基本原则、权限范围进行深入分析。只有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完善地方先行立法的协作和监督机制,才能协调统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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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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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386万,精准扶贫工作成效卓著.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扶贫政策恣意修改、贫困户认定和退出缺乏可行标准等问题亦不容小觑.相比于以政策来进行规范,完善我国精准扶贫立法,是引导扶贫开发健康发展更为有力的保障.应分析我国扶贫开发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加强立法的方式将精准扶贫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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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晶(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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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汪世荣在《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撰文指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遵守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并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提供充足资源。“楓桥经验”的基本做法是完善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社会规范的三层治理制度体系,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层社会制度供给状态。“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的各类社团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在“枫桥经验”的治理实践中,充分发挥了社会规范的作用,实现最大限度整体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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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霞;
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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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囿于缺乏统一立法,地方立法监管无序,标识制度难以落实。基于立法体制特征与立法文本呈现,审视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体系,转基因食品标识中央立法分散、相互交叉冲突;转基因食品标识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相违背。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矛盾丛生的主要根源在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理念不一,立法权限划分模糊,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滥用,国家立法监督制度缺位,制约了立法效果的实现。借鉴美国统一标识制度安排及其协调立法冲突的经验,进而立足本土需求,消解我国标识立法冲突之虞,中央立法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转基因食品具体标识规则,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地方立法应坚持"不抵触原则",提升立法质量,实现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立法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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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伟;
冯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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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准扶贫的法治保障主要体现在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为了保障精准扶贫的顺利实施,中央扶贫立法十分必要.中央立法需要在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精准扶贫的指导思想,在立法上明确或者规范"谁来扶"、"扶持谁"、"怎么扶"、"如何退"、"如何监督"等问题.司法相对立法而言,在精准扶贫法治保障中的作用应该是次要的、 辅助性的.司法除了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以防止扶贫资源的不当漏出,还可以通过恢复正义、 人权保障、 司法监督的方式减少、 预防贫困现象的发生和增强扶贫的针对性,为精准扶贫的顺利推进减少难度和阻力,从而提供全面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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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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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有效应对互联网时代出租车行业变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出台了《网约车暂行办法》,从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车辆性质和报废管理、劳动合同管理、价格机制、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等方面对网约车进行了规定,但《网约车暂行办法》在立法技术层面并没有对中央与地方在网约车监管方面的分工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规定了很多需要授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立法的兜底条款.实践中地方立法大多对网约车的发展进行较多限制,有违合法行政原则,不利于网约车的良性发展.《网约车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基本态度是鼓励,地方立法应当回归权利本位,从立法体制机制、立法程序等诸多方面进行研究,认真听取网约车群体的利益表达,制定科学合理的网约车监管的实施细则,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让社会公众获得更好的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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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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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众参与对图书馆管理、建设与服务具有重要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第19条确认了图书馆公众参与的权利,但该规定过于简单,对于图书馆公众参与中的诸多基本问题尚未涉及.图书馆公众参与立法保障十分必要,这既是法治的必然选择,也是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与地方立法不足的现实要求.图书馆公众参与立法需要秉持决而不拖、慢而不快、细而不粗的原则.公众参与图书馆应在吸收软法精华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国家法,应当采取中央立法与专章立法的形式制定.图书馆公众参与立法应当采用广泛性、大众化与利益回避的标准界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规定非参与的参与、象征性参与和决策参与三个不同层次的参与方式,全面涵盖图书馆管理、建设、服务与监督的参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