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实践
立法实践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4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00篇、会议论文26篇、专利文献848篇;相关期刊248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19种,包括第二届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高峰论坛、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14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知识产权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国际研讨会等;立法实践的相关文献由481位作者贡献,包括阿计、易明刚、钱兴林等。
立法实践
-研究学者
- 阿计
- 易明刚
- 钱兴林
- 信萍萍
- 刘锦森
- 吕景胜
- 吴斌
- 周志坚
- 周旺生
- 周珂
- 夏莉娜
- 康杰
- 张世荣
- 张今
- 张清
- 张玉莹
- 彭程甸
- 王大泉
- 王斌
- 王明中
- 王道森
- 石东坡
- 肖志恒
- 赵立新
- 郑荣荣
- 陈军
- AW 布拉德利
- ECS 韦德
- Guo Xu
- HUANG Yan
- Huang Yongguang
- Li Xin
- Prof. Dr. L. Lavrysen
- Qiumei Liu
- Slimming Panda
- Xie Tao
- YE Tianyi
- ZHOU Xin
- 万祥裕
- 主力军
- 乔晓阳
- 于凌焕
- 于梦瑶
- 于群
- 任大鹏
- 任海涛
- 伏军
- 何卫东
- 何敏
- 何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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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达;
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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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石,已有研究侧重于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本内容解读及地方性立法进展的梳理,缺乏对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实践进行历时性与共时性的整体考察。文章基于国家与地方互动视角,从国家与地方的双向互动实践出发,探讨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实践的特色场景。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实践在历时性上具有从地方先行试点到国家普遍实施再到地方特色彰显的特征,在共时性上具有国家执法检查与地方共抓落实的特征。而在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实践中又遇到文化和旅游融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国家文化安全、高质量发展等新情况,地方立法迅速总结经验并吸纳,这些又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修订提供了时空条件。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实践场景中国家与地方的互动促进了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是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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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玖;
姜世文;
王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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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主体为了应对行政、市场或其他需求而通过立法来创造性制定的法规,体现为立法上的放权。地方立法中立法过度和立法不足问题并存,但从总体上看立法不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治理实践中,需要从立法需求、立法动力、立法困难和实现路径几个层次深入探究地方创制性立法。公共资源交易作为公共部门与其他市场主体连接的桥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以公共资源交易为例来解析创制性立法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分析发现,监督管理、实践运行、前沿问题和地方竞争等都会强化地方创制性立法的欲望,但在实践中要做到法制统一、导向明确、深入调研和注重协调才能推进科学、高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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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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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地方立法体制下,自治州的单行条例立法权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边界难以辨别,部分立法工作人员在筛选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计划、起草和审查立法项目时左右为难。这问题在我国相关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云南这种少数民族众多、民族工作领域立法任务量大的地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自治州自治机关的立法工作人员在立法实践中,经常咨询、讨论自治州的单行条例立法权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关系问题。因为自治州在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权的基础上,修订后的立法法又赋予其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州自治条例立法权与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界限容易划分,但自治州的单行条例与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多是就某一方面具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提出立项、调研、起草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常常难以搞清楚哪些立法事项需要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哪些立法事项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二者在制定事项、内容、权限、程序等方面区别何在。经查阅有关资料,学习立法理论知识,提出探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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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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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年前,《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开始调研、立项、审议,2021年4月1日,该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苏区”冠名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制定这部条例的立法实践,结合对省内外部分设区的市进行实地学习考察,并利用互联网搜索其他地方同类立法的相关信息,我们深感苏区和老区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立法工作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实践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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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
章曌杰;
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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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地级市普遍获得地方立法权,各历史文化名城纷纷开始了名城保护地方立法的实践,相关立法正呈现多元化、精细化、差异化的发展趋势。文章介绍了苏南地区5座城市名城保护相关立法的实践进程,梳理了各市名城保护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颁布数量、名称和时间,并结合5市立法实践,提出:在短期内应建立名城保护专项地方法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围绕自身资源设定专门法规;长期来看,应把握“精准定位地方需求,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地方立法特色,创新违法责任形式”,“建立多元保障机制,支持鼓励民众参与”的立法走向,回归地方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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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明;
徐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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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迫切需求,静安代表团在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首次以代表团的名义提交了《关于加快制定〈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议案》。得到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被列为大会一号议案加以推进落实。立法工作启动以来,静安区人大常委会积极与市人大法制委和社会委联动,探索“三方赋能”工作机制,为市、区代表和居民群众参与人大立法搭建有效平台,努力让立法实践从议案提出到草案修改完善的全过程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贡献静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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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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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的路径就是不断试错的过程,并从试错实践中获得真知。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妥善处理改革的深刻变动性与法律稳定性的关系,首先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结合。试验性立法是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授权的一种立法活动,是改革试错理念在立法实践探索中的具体呈现与实际应用。试验性立法必须遵循改革试错的运行逻辑,并深刻体现立法试验探索性的科学思维。卡尔·波普尔的试错理论是针对问题,并源于特定需要的探索与尝试理论,具有较强的改革实践借鉴意义。试错理论是与试验性立法的实践品格及核心意涵衔接度更为紧密的一种理论依据,能够佐证试验性立法的合理性及其试错过程的正当性。试验性立法的“试错”具有法定的适用限度,需要在试错理论视野下去认知、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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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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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协商是地方人大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立法实践的发展,虽地方立法协商工作取得了卓著成效,但也存在着诸多待解难题,如立法协商主体角色定位不清、实现过程有待明确、意见收集渠道缺失等。鉴于此,地方人大立法应充分体现地方人大主导地位、实现立法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立法协商,进而以协商民主的方式为地方立法工作凝聚共识、汇集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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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umei Liu;
刘秋妹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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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环境管理制度之一.美国和欧盟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立法水平居世界前列,其立法体系各具特色.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了美国和欧盟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然后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实践与特点进行了回顾与特点总结;最后借鉴美国和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经验做法,在提高立法的灵活性、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引入政策环评以拓展环境影响评价对象范围以及加强对立法实施的监督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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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Xu;
郭旭;
Huang Yongguang
- 《第三届亚洲食学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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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个酒类消费大国.近年来,与酒相关问题逐渐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文章充分利用公开的行业报告、专题研究、新闻报道及政府政策文本,描述了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酒类管理制度的演变,分析了目前人大、政协及地方关于酒类立法的进展及争论,指出中国酒类管理制度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其情形仍然是混乱的和复杂的,政府应该将对酒的管理从关注经济利益转移到酒对公众健康的影响上来.同时,颁布一部全国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酒法,是中国酒类管理的当务之急.rn 1949年以后,中国的酒类专卖制度对于控制酒的生产、消费以及抑制酒类相关问题,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1980年后国家放弃了对酒的专卖管理,转而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酒类产量快速上升,饮酒相关问题也开始出现。政府意识到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改变,但目前尚无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及全国性的酒法。无论是90年代初期国务院试图颁行《管理条例》(草案)的努力,还是一直不绝于耳的关于恢复专卖制度的讨论,抑或是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的酒类立法行动,都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效。政府要在对酒及其相关问题的管理上取得成效,就必须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和认识,不能仍然仅仅将酒作为一种商品和食品,而应将其当作一种特殊的饮料加以管理。协调好税务、工业、商业等各个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行业利益与公众健康之间等诸多关系,在各地立法及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出台一部全国性的针对酒的生产、流通、促销、消费等方面的酒法,建立相关管理机构,是中国酒类管理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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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介生;
穆俊
- 《第十一届中国灾害史年会暨“灾害史的理论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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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救灾立法是当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1927至1930年中国北方各地连续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包括山西在内的北方各省为了应对灾害,减少灾害损失,积极开展救灾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救灾法规条例,并在实施上取得了一定成效.虽然存在着突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经验与教训仍对于当代救灾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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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介生;
穆俊
- 《第十一届中国灾害史年会暨“灾害史的理论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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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救灾立法是当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1927至1930年中国北方各地连续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包括山西在内的北方各省为了应对灾害,减少灾害损失,积极开展救灾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救灾法规条例,并在实施上取得了一定成效.虽然存在着突出的历史局限性,但其经验与教训仍对于当代救灾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