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1年内共计1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地球物理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6994篇;相关期刊128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等;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文献由181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协平、郭洁、朱晓峰等。
纯粹经济损失—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6994篇
占比:98.93%
总计:17177篇
纯粹经济损失
-研究学者
- 陈协平
- 郭洁
- 朱晓峰
- 杨雪飞
- 王璟
- 刘志刚
- 刘思格
- 吴叶
- 唐飞
- 崔世君
- 张红
- 戴静芳
- 朱岩
- 李亚津
- 李文
- 杨磊
- 梅夏英
- 胡媛媛
- 董磊磊
- 袁松
- 贺栩栩
- 郭浩
- 郭玉坤
- 陆艳
- 陈红梅
- DING Bi-bo
- WANG Ming-ke
- 丁梦迪
- 万善德
- 于传治
- 付淑娥
- 何佳
- 余艺
- 侯召星
- 冉克平
- 冯洁语2
- 冯爱丽
- 冯玥
- 刘乃贵
- 刘建臣
- 刘昂
- 刘艺
- 刘逸凡
- 卢子亮
- 吴卓倩
- 周俊超
- 周俊超1
- 周小祺
- 唐志伟
- 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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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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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方面,精神损害、间接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属于被保险人承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范围,但其是否包含纯粹经济损失还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具体衡量被保险人承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否都属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以不赔付为原则,以赔付有形财产使用功能丧失时的纯粹经济损失为例外;只有极少数国家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保险赔付范围;对自有财产清理费用赔付以第三人或者公众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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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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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内,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的研究一直不温不火。一方面,我国《民法典》侵权编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列举了具体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纯粹经济损失由于其性质基本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由于纯粹经济损害赔偿问题中责任及潜在的原告数量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一般不予赔偿。但是,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之中,纯粹经济损失呈现出复杂,发生频繁,连锁效应强烈的趋势,仍然基于责任排除规则对其不予赔偿已不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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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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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方面,精神损害、间接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属于被保险人承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范围,但其是否包含纯粹经济损失还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具体衡量被保险人承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否都属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以不赔付为原则,以赔付有形财产使用功能丧失时的纯粹经济损失为例外;只有极少数国家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保险赔付范围;对自有财产清理费用赔付以第三人或者公众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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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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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凶宅贬值损失为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客观财产损失,可评价为损害赔偿法上的损害,但在认定凶宅贬值存在时,需房屋符合凶宅界定,具有可交易性,且不以已出售为必要.该种损害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应与侵害绝对权的情形等同对待,故意过失致害均可成立损害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认定凶宅贬值的损害范围时有具体计算和抽象计算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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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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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反垄断立法对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则较为简单,且对于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面对实践中层出不穷且复杂多样的垄断案件,这种原则化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难以为司法审判提供有效指引.因此,本文通过总结司法经验和借鉴比较法经验,对"二选一"行为导致的具有可预见性和可赔偿性的损失类型予以列举.在明确列举可赔偿损失类型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国反垄断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经验和方法,并结合我国反垄断实践情况,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包括前后方法、标杆方法、市场份额方法、回归分析方法、前后价值比较法、修复费用法以及利润外推法,以期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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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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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反垄断立法对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则较为简单,且对于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面对实践中层出不穷且复杂多样的垄断案件,这种原则化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难以为司法审判提供有效指引。因此,本文通过总结司法经验和借鉴比较法经验,对“二选一”行为导致的具有可预见性和可赔偿性的损失类型予以列举。在明确列举可赔偿损失类型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国反垄断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经验和方法,并结合我国反垄断实践情况,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包括前后方法、标杆方法、市场份额方法、回归分析方法、前后价值比较法、修复费用法以及利润外推法,以期为司法裁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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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夏英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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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纯粹经济损失横跨合同与侵权领域,对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提出了重大挑战.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上,首先应解决的,是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权利的保护和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裂隙,权利并不能决定财产损失是否属于纯经济损失.因此,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的范围,其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从义务违反的角度整理侵权法.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以及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式的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的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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