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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认定

行政认定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2篇、专利文献997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等; 行政认定的相关文献由69位作者贡献,包括孟亚生、高映、周萍等。

行政认定—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72 占比:6.74%

专利文献>

论文:997 占比:93.26%

总计:1069篇

行政认定—发文趋势图

行政认定

-研究学者

  • 孟亚生
  • 高映
  • 周萍
  • 孙卫华
  • 孙祥和
  • 滕婷
  • 王红
  • 胡金龙
  • 郭永良
  • 齐建萍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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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婧葳
    • 摘要: 在劳动环境变革的背景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本将劳动压力所引发的精神疾患界定为劳灾,纳入劳灾(工伤)保险的救济范围。日本精神疾患劳灾认定以工作原因量化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核心标准,构建了以行政认定为前置程序、以司法认定为救济补充的制度结构。我国可以借鉴其一定经验,逐步将精神疾患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以“工作原因”为中心设定具体的认定标准体系,构建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互动型认定制度。
    • 万毅; 谢天
    • 摘要: 行政认定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广泛适用,并成为行政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由于法定证据种类并不包括行政认定这样一类非标准化的证据材料,理论界对其概念、特征、审查规则研究不足,导致司法实务中行政认定证据属性界定混乱,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审查无章可循,大量行政认定未经质证和审查即被司法机关作为证据采信,无形中使得行政认定架空了刑事认定、刑事案件裁判权让渡于行政机关,影响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在对行政认定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将其概念界定为特定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司法机关请求,在行政管理权限内,针对行政犯构成要件要素所做出的可作为证据使用的专业性认定、鉴定材料;在证据类型及证据能力层面,行政认定应当归类为“鉴定意见”,并参照鉴定意见审查其证据能力;在证明力层面,行政认定证明力审查要点与鉴定意见存在部分区别,应当主要围绕“可靠性”就做出主体能力的适格度、做出部门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做出程序的普遍接受性、与已有事实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等展开审查。
    • 高升; 李珂珂
    • 摘要: 当专利有效性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后,协调仲裁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加强仲裁裁决与行政认定的衔接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和瑞士分别建立了以书面通知行政部门为要件的衔接机制和经行政部门认可和执行的衔接机制,相较之下,美国的做法更有益于平衡仲裁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尽管我国专利效力认定的权力专属于行政机关,但仍可在承认专利有效性争议可仲裁性的前提下建立通报后申请行政机关审查的衔接机制,即当仲裁庭作出的专利效力仲裁裁决与行政认定结果冲突时,经当事人将仲裁结果通报给行政机关后,行政机关对该专利进行形式审查且保留最终决定权.这一制度设计既保证了专利权效力认定的一致性,又维护了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较好地协调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肖志珂
    • 摘要: 内幕交易罪是证券市场上常见的犯罪类型,对证券交易的三公原则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对证券市场的合法运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刑法教义学的考察,由于对内幕信息问题的理论认识存在不足,导致司法主体在认定内幕交易罪时产生内幕信息的诠释和适用上的问题。证券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规定并不一致,基于刑法规范适用的谦抑性,应该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实质解释。理论上关于内幕信息的责任推定次数有不同观点,从因果关系的关联性和推定责任的合理性考察,责任推定次数应以两次为限;对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司法主体应该对其进行实质性分析,并决定是否应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予以采用。
    • 陈颖; 薛静怡
    • 摘要: 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应采取实质解释,当发生的事件能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转化为现实的高度可能性时,方可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的起点.对于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应当认可其具备证据能力,但刑事审判中仍需进行二次判断,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查.为了更好地界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刑法应寻求与证券法的适配,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探索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程序同步并行的司法机制.
    • 刘伟
    • 摘要: “非法性”是理论与实践中判断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由于法定犯的缘故,更多地表现为行政违法性的判断.但是一直以来行政违法性的判断在实践中因被刑事违法性判断所偷换、架空,继而导致“非法性”特征被忽视.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划定“创新”与“犯罪”的界限,成为处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与惩治违法犯罪关系的重要内容,而“非法性”的判断显然是关键要素.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前置法带有复杂、多元、易变的重要特征.因此,在司法判断中,既要从法律位阶出发进行形式审查,也要从主体、程序、内容上进行实质判断.行政认定虽然已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但是依然具有违法性判断的实体法价值.
    • 摘要: 在内幕交易案件的刑事诉讼中,由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一般包括了内幕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止日期、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要素.关于行政认定意见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内幕交易刑事诉讼中,也是司法实践中广受关注的控辩争点.通过分析行政认定在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的辩方困境问题,认为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认定在形式、内容、启动程序等方面尚欠缺统一规范.因此,在行刑衔接的背景下,应完善对行政认定的司法审查,避免行政认定意见中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明晰内幕交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法律解释、证据标准等方面的区别及衔接,实现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准确认定与处罚,提高司法质效.
    • 齐建萍1
    • 摘要: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行政认定除名被动审查机制,限缩了利用除名分化瓦解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正当路径。从反恐国际合作视野审视,行政认定来源多元化与除名申请主体单一化间的矛盾影响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的准确性。除名标准不明,叠加认定标准的宽泛,行政认定权的滥用尤需警惕。建议明确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的主动调整权,增设名单定期审查机制,引入除名审查"二分法",分别规定安理会认定的恐怖名单和我国认定的该名单外其他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除名审查,并针对依职权和依申请的除名审查,设立不同审查标准,强化除名审查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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