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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

行政犯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6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921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治研究、法学家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学术研讨会、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2015年会暨经济新常态·金融法治建设研讨会等;行政犯的相关文献由99位作者贡献,包括黄明儒、曹菲、黄福涛等。

行政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6 占比:9.38%

会议论文>

论文:6 占比:0.59%

专利文献>

论文:921 占比:90.03%

总计:1023篇

行政犯—发文趋势图

行政犯

-研究学者

  • 黄明儒
  • 曹菲
  • 黄福涛
  • 刘晓山
  • 孙珺涛
  • 曾文远
  • 李勇
  • 江小根
  • 游伟
  • 王利宾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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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学科

年份

    • 马春晓
    • 摘要: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核心在于行为规范的统一性,即法规范之间不能发出相互矛盾的行为指引,这是由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本质、法的安定性、平等原则与法的阶层构造所决定的。以裁判规范为中心,试图在缓和理解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础上,一体性地解决违法性判断、法律评价效果与法规范之间关系的做法,虽具有独到的问题意识,但也存在单一概念不稳定,单一理论负荷过重、穿透力有限等问题。跨越理论立场和话语体系,不同学说在“法秩序统一性并不排斥违法判断相对性”和“在构成要件阶层区分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两点上具有高度一致性,这成为界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基本共识。法秩序统一既是合法性的统一,也是违法性的统一。在行政犯的不法判断中,合法性的统一对应着消极的行政从属性,无行政违法则无刑事犯罪;违法性的统一对应着积极的行政从属性,但行政违法只是刑事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独立的判断。
    • 王志远; 邹玉祥
    • 摘要: 不法依附型行政犯属于行政犯的一种特殊类别,其在构成要件中明确要求以违反特定行政规范的内容为犯罪成立条件,行政不法在犯罪认定过程中起到了限定犯罪行为类型的作用。不法依附型行政犯具有规范内涵的相对独立性,即在违法行为范畴上具有从属性,在违法判断标准上具有独立性。同时,不法依附型行政犯在规范外观上具有空白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空白罪状。鉴于不法依附性要素的多样性以及前置法规定的模糊性等因素,应提倡前置性法律规范群的理念,即在特殊情况下有限度地承认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法资格。
    • 陈锦熠
    • 摘要: 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造成行政犯认定中存在大量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模糊问题,司法实践将仅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刑事违法的做法屡见不鲜。由于行政犯条文大多以空白罪状的形式表述,刑法很多情况下并未规定行政犯的构成要件,这就使得行政犯的认定大多依赖于前置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剧行政犯构成要件要素判定的模糊性。行政犯的认定需要对其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边界进行实质判断,司法实务部门在实践中应当对行政犯的构成要件进行独立把控,发挥前置法对案件的分流作用,严格把握行政违法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门槛,将不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在法秩序统一原则下实现行政犯认定的精确性与相对独立性。
    • 林婧雯
    • 摘要: 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在行刑程序衔接、公平性等适用环节连遭质疑,根源在于其性质及功能定位过于模糊。该款规定属二次行政犯,内含起因、程序、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由行为模式到适用后果形成完整逻辑链条,在逃税犯罪微观治理与行刑互涉案件宏观面向均有充分立法价值依循。可在“数额+比例”标准基础上限缩条款适用范围,构筑行刑互补的双路径处理程式;结合税收规范明确“已受行政处罚”等细节要求,配套完善刑罚轻缓化设置。
    • 张华伟
    • 摘要: 如何限制非法经营罪的“口袋性”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非法经营罪涉及行为众多,在行为的认定中常常会涉及对相关概念的解释,概念范围的大小与当事人的利益有密切的关联,概念范围的大小也决定了非法经营罪口袋的大小。非法经营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其犯罪的认定从属于行政法上违法性的判断,因此在对相关概念解释时应坚持从属性原则,借助行政法解释相关概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非法经营罪的扩张。
    • 张睿峰; 徐平
    • 摘要: 行政犯同时具备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其违法性的判断在学术界存在量的差异说、质的差异说和质量差异说3种观点。为更全面地分析行政犯与一般行政违法以及前置行政法规的关系,应当根据行为是否危害刑法保护的核心利益分别适用量的差异说和质的差异说。涉林犯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其侵害的法益非刑法保护的核心利益,应适用量的差异说作为违法性判断的理论基础。为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和保护的需求,我国于2020年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新《森林法》改变了部分涉林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这些罪名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为适应新《森林法》,确保法律的一致性,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清理,确保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运作。
    • 姜金良
    • 摘要: 行政犯立法中广泛地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认定等行政行为作为构成犯罪的前置性要件,因此刑事司法必然涉及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审查。首先,为保证犯罪认定的实质合理性,应肯定刑事司法中对前置行政行为具有审查权。其次,在审查限度上必须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不仅要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事实、法律适用、程序性要件等合法性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以行政处罚等作为前置条件的犯罪,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性事实不存在、程序不合法、行政行为不具有合理性的,应阻却犯罪的成立。对于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解释为未取得许可,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对于行政认定行为有错误的,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可以按照法律适用问题直接予以判断。
    • 徐立尧
    •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犯数量也随之增加,作为刑行交叉的“产物”,行政犯与传统的自然犯有着不同的属性.行政犯的“涉行政性”一定程度上为刑事的独立性判断带来了诸多困惑和争议,尤其是其双重不法性导致的责任双重性问题,以及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众多涉及行政要素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本文在梳理国内外相关学说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行政从属性对行政犯认定的影响,在坚持法益保障原则的基础上,希望保持刑事判断的独立性,以实现行政犯的精确化认定,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可操作的具体解决方案,以实现行政犯合理的入罪和出罪.
    • 金朝榜
    • 摘要: 关于行政犯中前置性规范的界定,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排除在外,是对《刑法》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孤立、片面理解。相较之“立法委任说”,“构成要件解释说”深刻揭示了行政犯中援引规范的本质,因此应将具备解释功能的全部行政规范作为要素纳入行政犯中前置性法源系统。在该系统内部,因诸要素的功能、作用与地位不同,根据前置性规范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以及解释力度的强弱标准,需要对其进行结构性、层次性构建。法律、行政法规因效力较高,可以直接援引,可归入第一阶层的“补充规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是对“补充规范”的进一步具体化,对刑法规范也有间接解释作用,但效力位阶偏低,可将其作为第二阶层的“次补充规范”。在前置性规范的援引中,应当坚持“补充规范——次补充规范”的适用逻辑。
    • 崔苗
    • 摘要: 行政犯中的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既存在重叠,又存在差异。厘清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关系,是刑事犯罪实务认定的关键问题。刑事违法既要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又要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危害严重达到犯罪程度。确定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之间的界线,对于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规制的两法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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