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3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5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293篇;相关期刊21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广东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第十届中国科技期刊青年编辑学术研讨会暨新世纪初十年科技期刊发展回顾与未来展望论坛等;转让合同的相关文献由286位作者贡献,包括林清城、戴和平、刘远山等。
转让合同
-研究学者
- 林清城
- 戴和平
- 刘远山
- 崔建远
- 张德玮
- 曲辰
- 江钦辉
- 熊永义
- 程丽
- 聂名华
- 胡余嘉
- 蔡晖
- 许利平
- 郑士贵
- GUO Yuan
- R·杰弗里·格赖斯
- XANTH
- 丁国威
- 东方月
- 乔新生
- 于新玲
- 于睿
- 付国华
- 任宛立1
- 何敏
- 余秀宝
- 傅松苗
- 关今华
- 关木
- 冯锦卫
- 刘亚丽
- 刘亚森
- 刘仁海
- 刘冠芳
- 刘友华
- 刘天孔
- 刘孙丽
- 刘富开
- 刘岩
- 刘晓军
- 刘汉文
- 刘湘东1
- 刘艳
- 包晓辉2
- 包良玉
- 单淑梅
- 卡西1
- 史文清
- 叶伟平
- 吕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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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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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三菱化学公司,就包括本公司拥有的生物质原料由来聚酯(以下称“本产品”)基本专利(日本国专利第4380654号,以下称“本专利”)的相关专利,这次,与三井化学公司缔结了转让合同。专利对象的本产品,指使用可再生生物质原料的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预测以塑料瓶为主各种用途,与传统的石油由来产品比较,可以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三菱化学拥有的本专利,是关于生物质原料由来高品质聚酯的物质专利,在进行制造销售等事业为必要的基本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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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余嘉;
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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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管理人享有选择权,在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上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拒绝履行,在这两种处理方式基础上还提出了转让合同的建议,满足均衡各方利益的需求,最终实现破产法追求的公平公正与效率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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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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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处分权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生效,善意取得中转让合同有效的要件不再与无权处分规则相冲突.善意取得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可以避免无权处分受让人法律地位高于有权处分受让人的评价矛盾,可以为当事人之间提供合同上的救济途径,也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正当性依据.《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改变了《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确立的阻却善意取得的规范标准,将转让合同是否无效或被撤销作为区分阻却善意取得的标准,明确转让合同有效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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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余嘉;
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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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管理人享有选择权,在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上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拒绝履行,在这两种处理方式基础上还提出了转让合同的建议,满足均衡各方利益的需求,最终实现破产法追求的公平公正与效率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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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之前已经签订的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上述合同因专利权无效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应根据未履行部分涉及的利益是否系因行使专利权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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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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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两种不同的观点.究其原因,要么忽略了《矿产资源法》第3条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适用,要么对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规定的规范性质认识不一.由于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 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应将该强制性规定识别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矿业权受让方不具有资质的,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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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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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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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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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在我国立法上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予以规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它涉及相关权利人利益的保护,是解释、适用该条款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在善意取得与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上,二者相互独立,应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开来看待.尽管转让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规定的合同无效、被撤销之瑕疵,也并不当然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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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仁
- 《2000年全国房地产公正业务研讨会》
|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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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已较全面地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地方性规范,这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相对于市场发展的滞后性以及市场经济的复杂性,房地产市场还有许多难点和热点仍需要研究和分析,需要立法来规范。本文论述了笔者现就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公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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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Yuan;
郭媛
- 《广东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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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广东省科技期刊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分析科技期刊的可能侵权情况,初探科技期刊规避著作权风险的方式.科技期刊与作品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规避著作权风险的主要方式,要求作者提供《学术论文原创性声明》、原始数据证明材料,也是规避侵权的重要内容.合理引用参考文献,可避免学术不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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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文江
- 《第四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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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甲公司作为转让方与乙公司(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面积、坐落位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特别约定:由乙公司(受让方)来完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开发任务,即: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的第一种情形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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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PH有限责任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0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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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转让可转让性受限的项目的系统和方法。首先,该系统和方法等待第一消费者在从供应者处购买项目之后做一个转让项目的请求。然后该系统和方法向供应者发出一个转让项目的请求。该请求可向供应者指示诱导以授权转让。如果转让信息被授权,该系统和方法将关于项目的信息呈现给其他消费者。该信息可作为投标界面的一部分或广告界面的一部分呈现。一旦第二消费者在信息呈现在投标界面时提交中标出价或当信息被呈现在广告界面时提交一个可接受的报价,就可以在依靠或不依靠中介的帮助下完成项目的转让。当转让在没有中介帮助的情况下完成时,第一消费者和第二消费者可直接相互送交项目和支付款。当传送是在有中介帮助的情况下完成时,第一消费者可将项目送到中介而第二消费者可将支付款送到中介。一旦中介收到项目和支付款,中介将该项目送给第二消费者并将全部支付款或部分支付款送给该第一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