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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程序

非讼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1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19208篇;相关期刊8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非讼程序的相关文献由99位作者贡献,包括赵蕾、郝振江、李林启等。

非讼程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0 占比:0.0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19208 占比:99.95%

总计:219319篇

非讼程序—发文趋势图

非讼程序

-研究学者

  • 赵蕾
  • 郝振江
  • 李林启
  • 刘执昂
  • 吴光荣
  • 付琪琪
  • 刘东
  • 尹凤莉
  • 庄诗岳
  • 张自合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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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朱虎
    • 摘要: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其独立于先予执行和普通的行为保全,是不必然伴随诉讼程序、具有非暂时性和非保全性的人格权独立保护制度。根据此种实体法功能,禁令的程序模式在价值上要权衡程序的便利高效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保障。基于非讼程序法理的发展和现行法,虽然禁令案件是真正的诉讼案件,但仍可将其作为非讼程序的审理对象,并以非讼程序作为禁令的基本程序模式。据此,禁令程序应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建立被申请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规则,确立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转换条件和方式,且禁令程序中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其他的具体程序规则也应根据非讼程序予以解释构建。
    • 纪格非
    • 摘要: 我国传统民事司法程序的分类存在程序分类导向设定偏差、不同程序的彼此高度同质化、程序匹配与切换不畅、非讼程序及特定类型案件程序发展不足的困境。未来民事程序类型化重构应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立足于完善的案件管理机制,兼顾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来配合实体法权利体系与民事程序的对接工作。民事程序类型化的逻辑重构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展开,重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边界,丰富与完善非讼程序及各类程序的匹配和转换机制,并设置类型化案件的特定审判程序。
    • 余澜; 雷鼎
    • 摘要: 比较我国破产法的几次修改文本,可以发现进一步重视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我国新一轮破产法修订工作的重要议题。而债权确认作为债权人实现分配请求权的基础,其程序设计应作为本次修法工作的基础课题予以对待。我国破产法律体系轻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传统通过《企业破产法》的具体规定得以外化,至于文义解释框架下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呈现出肇端委赖自治、司法有限释明、裁定方式确认、趣旨有效维稳四大特点。司法实践的不当操作,使得破产债权确认程序所固有的局限性被进一步地放大。径行裁判向书面审理逃逸使得破产程序安排有滋生程序不利益之虞,通过传统非讼程序确认破产债权的不足之处得以显露。基于课以协力义务与落实间接强制机能的需要而允许人民法院在债权确认程序中适当介入,决定了对我国破产债权申报程序的改造应重申争讼化与直接化路径,也决定了实现审理与执行程序与破产债权申报程序相衔接应坚持引导化改造方向。
    • 张海燕; 苏捷
    • 摘要: 人格权禁令程序兼具效率与公正双重价值期待。效率价值根植于人格权请求权预防性功能,是达成人格权请求权制度立法目的之必需;公正价值则源于人格权禁令案件诉讼性质,是进行实体争议判断并实现程序正义之必需。严格的诉讼程序因不具效率性难以适用于人格权禁令审理。为衡平满足两种价值期待,综合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完成程序建构的路径较为合理,包括非讼程序的扩张适用路径与诉讼程序的简化适用路径。其中,诉讼程序简化适用路径面临诸多限制,非讼程序扩张适用路径更具优势,且人格权禁令案件处于非讼程序扩张适用的正当范围之内。人格权禁令非讼程序应以非讼法理为原则设置审理规则,法官在程序适用中需动态把握审查标准,积极形成心证,避免程序拖延;同时应保障被申请人基本的程序权利,程序保障程度与禁令效力相适应,禁令不具既判力及免证效力。人格权禁令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创新,明确其实现程序的非讼性质进而完成程序建构是后民法典时代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议题。
    • 吴英姿
    • 摘要: 主流观点认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非讼程序。为避免制度因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而架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对担保物权成立与范围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判断,且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制度。这与非讼程序低水平的程序保障并不适配,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因此遭受质疑。该程序在诉讼与非讼两域“漂移”的运作状态,暴露出非讼程序法理解释力的贫乏。略式程序是省略了实质审理,法院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即直接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该种程序的制度目标、程序结构和运行逻辑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更为匹配。应当按照略式程序法理重新认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性质,补全相关程序规则。
    • 杨晋玲
    • 摘要: 我国《婚姻法》针对违法婚姻的不同违法情形,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立法形式,分别予以无效或撤销的不同处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审理程序并无相关规定,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分别对审理这两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无效婚姻采用二分法形式,对婚姻效力的认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其他纠纷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撤销婚姻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是处理违法婚姻的一种措施,诉诸法院后却分为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还人为造成了审理程序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的规定都是针对每一类特殊案件单独设立的程序,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纠纷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主要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而很少采用特别程序,由此导致了审理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可撤销婚姻纠纷虽然适用的程序明确,但在审理中却缺乏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审理规则.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家事纠纷进行非讼化处理并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应是解决司法实务中包括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等家事纠纷案件由于缺乏专门的审理程序而导致的各种问题的可行之策.
    • 余朝晖
    • 摘要: 民事特别程序是解决非权益争议事件的审判程序,透过法律事实的确认起到纠纷预防作用.然而我国适用该司法程序却深受行政权影响,导致司法权的救济作用边界难以有效厘清,极易遭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以及权力分工原则的质疑.纵观域外民事特别程序,司法权介入非讼事件可划分为司法主管模式以及司法和行政共同主管模式,非讼事件并非纯粹依赖司法权获得救济.梳理其背后深层原理,可以发现非讼事件中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功能同质、效力相同,司法权介入的模式选择仅仅取决于历史传统因素.基于司法体制现状,我国应当沿用司法和行政共同主管模式,但需要同时改进主管制度、程序衔接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以此明晰特别程序中司法权的作用边界.
    • 王静
    • 摘要: 实质合并作为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一种审理方式,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具有鲜明的职权主义特征。在对实质合并的申请进行审查时,不以当事人处分主义为原则,法院应当发挥职权裁量的作用。在证据收集和事实调查上,法院主要通过指示管理人及中介机构就财产混同状况和程度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开展调查来完成职权探知的职责。在程序的启动上,适用职权干预主义。法院虽不能主动启动实质合并,但可以协调和引导相关主体提出合并申请。
    • 王静
    • 摘要: 实质合并作为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一种审理方式,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具有鲜明的职权主义特征.在对实质合并的申请进行审查时,不以当事人处分主义为原则,法院应当发挥职权裁量的作用.在证据收集和事实调查上,法院主要通过指示管理人及中介机构就财产混同状况和程度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开展调查来完成职权探知的职责.在程序的启动上,适用职权干预主义.法院虽不能主动启动实质合并,但可以协调和引导相关主体提出合并申请.
    • 沈佳燕
    • 摘要: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行使防御性的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现,反映了人格权请求权具有的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的效力。人格权侵害禁令追求紧迫状态下权利救济的迅速性,异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程序;其制度目的为预防人格权侵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不如同行为保全一般服务于诉讼程序,应有独立的程序空间;与承载浓重公法性考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则更贯彻私权保障的理念与逻辑,后者可视为特殊领域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实体审查方面,应优先认定情况紧迫性要件,对于人格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要件的证明只需达到疏明的程度,并应进行整体性的利益衡量。在程序规则方面,总体应以非讼性作为程序设计的方向,但基于一定的争讼性的存在,应赋予被申请人必要的程序保障,并认可法院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禁令的有效期等问题上进行合目的性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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