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标题
作品标题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摄影艺术、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000篇;相关期刊82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电子知识产权、中华商标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等;作品标题的相关文献由80位作者贡献,包括苏艳清、袁记平、刘骁纯等。
作品标题
-研究学者
- 苏艳清
- 袁记平
- 刘骁纯
- 张进德
- 李洋
- 赵丰
- 高富平
- 世民
- 储坚
- 兰京
- 冯城
- 刘福智
- 刘长虹
- 刘颖
- 卢纯昕
- 叶优子
- 吴安宁
- 吴崇厚
- 周以量
- 周排元
- 喻玲
- 夏文忠
- 姚博雅
- 姚晶静
- 孔德佳
- 宁立志
- 宋瑶
- 尚志红
- 左颖
- 常桦
- 应峰
- 廖宗翠
- 张秀慧
- 彭友茂
- 彭学龙
- 徐坤
- 徐玉成
- 徐镕
- 戎林
- 我和我的祖国征文征集活动组委会1
- 无1
- 易明
- 朱道钰
- 李嵩
- 李新华
- 杨芮
- 柯冬林
- 汤鑫
- 汪志斌
- 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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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宗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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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作品标题具有特定的功能,蕴含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然而,为了平衡创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法律又要对作品标题加以区分,并不为所有的作品标题提供保护。目前,为作品标题提供法律保护的模式主要有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文章分析各种保护作品标题模式的可行性及缺陷,提出解决之法,寻找各个模式之间的差异,力求协调各个保护模式,为作品标题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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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立志;
赵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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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上,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权益认定与保护路径缺乏共识,法律调整与规范适用界限不清的基本问题.综合相关理论分析与域外经验,作品标题不宜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作品)予以保护,而应视为经营者(作者)创作服务成果(作品)的商业标志,这一正当性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及商业标志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同时,囿于作品标题的特殊性和禁止市场混淆构成要件的法定性,应对经营者权益赋予的内容和条件施加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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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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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囿于我国在出版文学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上,尚乏清晰的制度设计和必要的理论共识,因此,近年来有关上述问题的法律纠纷频引争议.考察域外来看,各国对于出版文学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规则设计其实并不一致.譬如,美国的行政和司法机关认为出版文学作品标题是一种抽象的思想而非具体表达,进而明确否定了其可版权性,但赋予了出版文学作品标题以商业标志权益.其中,单一作品标题禁止商标注册,却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规则获得禁止混淆的保护,而系列作品标题可以获得注册,并享有与其他产品或服务商标同等的商标法保护.我国可合理借鉴这种单一作品标题与系列作品标题差异化的保护模式,并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上作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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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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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稿要求:作品需jpg格式,分辨率300dpi,长边≥15cm,不小于1M;书画作品亦需投送电子文档,并标明作品标题,。作者姓名,联系手机,身份证号码,邮编地址等信息。组图作者还应附上作者简介(30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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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子旺;
韩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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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稿要求:作品需jpg格式,分辨率300dpi,长边≥15cm,不小于1M;书画作品亦需投送电子文档,并标明作品标题,作者姓名,联系手机,身份证号码,邮编地址等信息。组图作者还应附.上作者简介(30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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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稿要求:作品需jpg格式,分辨率300dpi,长边≥15cm,不小于1M;书画作品亦需投送电子文档,并标明作品标题,作者姓名,联系手机,身份证号码,邮编地址等信息。组图作者还应附上作者简介(300以内)。投稿须知:投稿者应保证其为原创,并对该作品的整体及局部均拥有独立、完整、明确、无争议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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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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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存在一些标题本身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却被随意侵权的问题.特别是具有一定特点和知名度的标题,被侵权的现象尤为突出.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作品标题是否应给予保护、如何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立法,对其从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分别加以规定.对符合独创性特征的标题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对符合显著性特征的标题采用商标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作为兜底法补充适用,以此来全面保护作品标题的权利享有者正当合法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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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品标题泥泞中的劳动者作者姓名胡庆明工作单位中国石化报社图片说明5月2日,广东肇庆莲塘镇境内,由中国石化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所属江苏油建承建的广东天然气管网项目在加紧施工当中。广东管网项目是广东省重点工程,是国内规划建设中最大的省级天然气主干网,建设覆盖广东全省21个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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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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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多样化,同一客体因其表现形式或者使用方式存在区别即有可能受不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实践中某些商誉载体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样会损害市场创新的积极性.关于作品标题的保护问题,即是在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值得研究的问题.rn 本文首先就作品标题是否产生了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权益这一问题进行理论基础的构建,然后就作品标题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要件进行了分析,主要集中于探讨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究竟是对他人作品的恶意攀附,还是对公有资源的自由使用,即对自由竞争的边界进行了探讨.rn 作品标题因为其表达形式有限,实践中往往难以达到独创性标准进而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使用了作品标题的商品,会成为该作品所锁定的受众情感转移的消费载体,作品标题客观上可以起到标识来源的作用并成为争夺消费者的有利因素,当具备了作品知名、标题显著的实质前提后即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rn 由于将作品标题商品化的行为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具体行为之列,因此应当适用该法的一般条款。又由于常见的作品标题所使用的非臆造词具有公用性的特点,在对此类作品标题给予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保护时,既要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及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要给自由使用公有领域的资源留下空间,故而需从时间先后、非臆造词的内在属性、行为人使用词汇的具体情节等方面综合考量,以确认是否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违法性这一要件,即甄别行为人是否“不正当地吸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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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学龙
-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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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品标题保护横跨著作权、标识权和形象权多个领域.著作权保护看似便利,实际作用却极其有限.对于能够标识特定作品、并将其与其他作品区别开的标题,可以赋予专门的标题权,这一权利当属标题保护的要义所在.对于能够标识或区分作品出处的标题,自可受到商标保护.至于知名度极高且具有良好声誉的标题,还可受形象权的保护.在有关标题权和形象权的专门制度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各国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适格的作品标题.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作品标题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著作权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