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独创性

独创性

独创性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23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文学、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0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35485篇;相关期刊1294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1年全国高等院校工业设计教育研讨会暨国际学术论坛、2007年中国气象学会年会、第二届中国南京国际书法研究生教育论坛等;独创性的相关文献由232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迁、崔国斌、张俊发等。

独创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304 占比:0.53%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5485 占比:99.47%

总计:437792篇

独创性—发文趋势图

独创性

-研究学者

  • 王迁
  • 崔国斌
  • 张俊发
  • 沈汪成
  • 王静
  • 肖海
  • 贺文奕
  • 马治国
  • 乔丽春
  • 于波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作者

    • 金融理论与实践编辑部
    • 摘要: 一、本刊欢迎有真知灼见的稿件,来稿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并注重其专业思想性、理论性和独创性。来稿中如有计量模型和公式分析,应当确属文中必需,并确保演算过程准确、精练。
    • 李凤琴
    •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式设计权保护制度与英国模式类似,作为出版者的一项重要邻接权,其发挥的实际效果却较为有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版式设计的独创性要求、版式设计能否脱离出版的内容而存在、版式设计权归属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版式设计权来源于出版者对其编排的作品所投入的劳动和成本,而非对版面编排的独创性表达,因此其保护不应当类推适用作品的独创性要件。不管是文本版式设计还是图文版式设计,出版者仅针对同一作品的出版版本享有专有权。当出版者与实际版式设计人不一致时,应当采取投资与效用原则,而非创作原则确定版式设计权的归属,建议通过扩张性解释出版者概念,以使出版者以外的人能够成为版式设计权的主体。
    • 刘春霖; 李祎璠
    • 摘要: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核心,也是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否按照著作权的逻辑进入法律视野的关键因素。尽管在形式上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相近,但在产生过程上,再“智能”的人工智能的“创作”也不过是对既定算法的机械运行,其“深度学习”不过是应用算法产生标准化结果的过程,其自我修复能力不过是运用算法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这与强调主体“独立”、“创造”过程之“独创性”的法律诠释有着根本区别。无论技术发展到何种程度,人工智能也只能是为人类所认识的客体和利用的工具。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应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为其提供有别于人类作品著作权的适当保护和规制。
    • 于文
    • 摘要: “独创性”概念是现代版权制度的基石,也是新兴文化生产与现代版权制度的冲突焦点。由于“独创性”概念的历史语境已经褪色,现实版权纠纷中人们对“独创性”的理解和使用夹杂了一定的“事实/价值”错位和话语误导。要准确认知“独创性”概念,还需要在文艺思潮属性的“独创性”概念进入版权法律体系的具体历史语境中,还原“独创性”概念在著作财产权建构和多元价值协调中独特的修辞功能。“脱语境”的独创性概念能够反过来塑造现实,对多元文化表达和新兴出版实践构成压制。摒弃脱语境误读,吸收继承“独创性”修辞策略中暗含的政治智慧,有助于继续发挥好“独创性”等历史性概念在权利分配正义和利益平衡方面的独特功能和价值。
    • 宋蓓娜
    • 摘要: 短视频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侵权问题。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学术界与司法界对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存在争议。该争议源于学术界与司法界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标准的不同,对“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概念内涵、生产主体、认定标准及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因此,我们在理解层面对“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厘清与重构,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 于波; 沈汪成
    • 摘要: 运用《著作权法》保护展览是激励艺术创新、繁荣我国文化产业的有效进路。作为可感整体,展览有其独特的时空和逻辑结构,属于独立于展品的完整结构化表达,满足“独”的要求。作为艺术创作,完成展览主题、展览作品、时空布局和展览呈现方式四次选择的策展过程构建出新的叙事语境与审美意义,体现“创”的高度。在作品类型开放的立法下,应排除直接适用作品类型兜底条款,适用美术作品亦是混淆“表达”的削足适履,“保守”的汇编作品方为当下保护展览最为妥当的路径选择。
    • 冯皓月; 陈杰
    • 摘要: 近年来,普通用户创作的短视频作为体现大众生活常态的重要表现形式,迅速崛起。而该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侵权现象也频繁发生。普通用户创作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合理使用与侵权的边界如何划分,成为网络短视频行业良性发展的阻碍。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短视频发展过程中呈现的上述问题,将普通用户创作短视频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明确合理使用界限。
    • 侯开嘉; 陈庆
    • 摘要: 颜真卿早岁得张旭传授笔法,善草书。而北宋朱长文在《续书断》中却说:“及草,盖有之矣,恨未见也。”其实颜真卿写的草书在所存诸帖中随处可见,而且艺术水平颇高。因而朱长文所说“恨未见”的草书,应指未见颜真卿的纯粹大草作品。为什么颜真卿能写草书而不去创作纯粹的大草作品?探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受儒学传统影响,尊师重道,不与老师争锋;二是颜真卿性格不适合写“颠张醉素”那样的题壁狂草;三是受时代创造精神的影响,不甘屈居其后,而去另辟蹊径,走独创的道路。
    • 王思文
    •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给艺术创作等领域带来了无限的可能。目前,人工智能技术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数据输入与成果输出型技术,另一类是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型技术。两者的可版权性已被大多数学者肯定,但后者的归属及生成物在法律上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虽然著作权客体认定的两大属性一直存在争议,但争议点与著作权客体由何种技术生成关系不大。文章结合案例分析认为,参照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客体的两大属性,即可判断相关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规制方向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尊重社会合意性。
    • 项杨春
    • 摘要: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