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7篇、专利文献1454028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延边党校学报等;
债权物权化的相关文献由8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力毅、张颢蓝、杨浦等。
债权物权化—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54028篇
占比:99.99%
总计:1454105篇
债权物权化
-研究学者
- 张力毅
- 张颢蓝
- 杨浦
- 贾文卿
- 张文辉
- 翟新辉
- 谢亚男
- 郑亚灵
- 陈鹤
- 万灵娟
- 任自力
- 何毓飞
- 佟强
- 侯丽艳
- 储贝贝
- 储贝贝1
- 刘保玉
- 刘娜
- 刘文辉
- 卫心怡
- 叶春森
- 吕凤国
- 吕雯霏
- 吴才毓
- 吴次芳
- 周金云
- 哇鸿明
- 唐纲
- 孙莉莉
- 孟雨亭
- 季一鸣
- 岳文泽
- 张志鹏
- 张竹平
- 彭彬彬
- 徐佳
- 戈壁泉
- 方帅
- 曹燕飞
- 朱建山
- 朱海波
- 李伟
- 李庆海
- 李润生
- 杨丽
- 杨小艳
- 杨明
- 楼秋然
- 武亦文
- 沈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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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一鸣;
哇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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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学说认为,债权是合同法的主要客体,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然而,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现象越发普遍的背景下,以约束债权内部关系为主的合同法已无法对债权提供全面的保障。事实上,物权绝对性与债权相对性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形下,债权也能够具备对世性、涉他性等法律效力,在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之时亦应能获得侵权法的保护。因此,为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亟需建立完善我国的债权侵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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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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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债二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的基本划分方法,亦是潘德克顿体系构建的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现象的更新、财产权利关系的复杂化、新型权利的不断涌现,兼之物债区分的模糊性,一些领域出现了债权与物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租赁权”和“预告登记请求权”作为债权物权化的典型代表,其出现具有合理性,不但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亦有助于财产权转让效率之提高。而正视物债二分体系的不周延性,承认并支持债权物权化现象,既顺应历史潮流之发展,亦是推进民法财产权体系完善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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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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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债二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的基本划分方法,亦是潘德克顿体系构建的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现象的更新、财产权利关系的复杂化、新型权利的不断涌现,兼之物债区分的模糊性,一些领域出现了债权与物权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租赁权"和"预告登记请求权"作为债权物权化的典型代表,其出现具有合理性,不但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亦有助于财产权转让效率之提高.而正视物债二分体系的不周延性,承认并支持债权物权化现象,既顺应历史潮流之发展,亦是推进民法财产权体系完善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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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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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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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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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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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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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权利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法律赋予其债权物权化的特别保护。但是,不动产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促成产权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严重滞后于合理期限行使权利,致使争议不动产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应当认定为不动产买受人存在过错,不能排除法院对争议房屋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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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丽艳;
王天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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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与债权是民法财产体系中的两大财产权.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是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民法典日后物权编的修订,更多的是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构建.物权与债权相伴而存,虽有紧密的联系,但在性质、客体、内容、设定、期限上又体现出来及其差异化的特点.本文重点对这两类权利进行比较以及讨论物权债权化或债权物权化之优化的问题.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融合,有助于我们正确对两者进行类型化整理,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民法学研究中复杂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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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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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的相对性是债的基本特征之一,亦是其区别于物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债的相对性在一些方面不得不进行突破,并且,这样的突破在实际生活中显得极具必要性,从价值判断上来看又极具合理性,同时也不会改变债的本质.笔者从债的相对性的含义着手,阐述何为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意义以及局限性,从而得以使得债的相对性更好地为人所了解,并推动其进一步地发展以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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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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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的物权和债权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原有民法体系中的物权和债权的二元结构无法很好的适应经济生活的发展,"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趋势愈来愈明显,产生了诸多新型中间权利.在传统物权体系中表现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的债权化,以及物权的证券化趋势等.在传统债权体系中则表现为租赁权、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优先购买权理念的确认等.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是对传统二元体系的发展和创新,有利于增强物权和债权在解决现实实践问题时的包容力和适用力,完善民法权力体系.